陝西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辦法,地方法規,發布日期1992-07-07。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辦法
- 外文名:The measures for the management of administrative fees in shaanxi province
- 發布日期:1992-07-07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生效日期:1992-07-07
【發布文號】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事業性收費,是事業單位向社會提供特定服務,為保障事業開展,依據國家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省級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或者有關政策規定收取的費用。
省物價局、財政廳是本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主管部門。
行政性收費標準由省物價局、財政廳核定;事業性收費標準由省物價局、財政廳核定,或者委託地區、市物價局、財政局核定,報省物價局、財政廳備案。
由省人民政府或省物價局、省財政廳批准立項但不宜由省核定統一收費標準的收費項目,其收費標準可委託地區、市物價、財政部門核定。
地區、市及其以下各級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在正常經費開支範圍外編印供內部使用的期刊、檔案彙編、資料等,如確因經費不足需收取工本費的,其收費標準委託地區、市物價局、財政局按從低的原則審批,報省物價局和省財政廳備案。
除本辦法授權者外,省級各部門,國務院各部門駐陝機構、省以下(含計畫單列市)各級地方政府及其所屬各部門,均無權設立和審批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
省級管理的全省性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要求調整收費標準、變更收費辦法的,由收費的業務主管部門逐級上報省級業務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省物價局、財政廳審批;局部性收費項目,由地區、市物價、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省物價局、財政廳審批。
以國家法律、法規為依據在全國範圍內實施收費的項目,根據國務院有關部
門與國家物價局、財政部聯合制定的收費辦法,由省級業務主管部門提出實施意見,經省物價局、財政廳核定同意後聯名發布執行。在實施意見發布前,各地區、市及省級業務主管部門不得越權或單方面轉發國家有關部門的檔案,也不得以其為依據實施收費。
以本省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為依據在全省範圍內實施收費的項目,以及國家物價局授權我省制定收費辦法的全國性收費項目,由省級業務主管部門提出意見,連同立項依據及調查核算資料,一併報省物價局、財政廳審批。其中,涉及向農民收費的項目,省級業務主管部門須先送省農業主管部門審查,然後報省物價局、財政廳審批。
各地區、市要求設立的局部性收費項目,由地市業務主管部門提出意見,送同級物價、財政部門審查同意後,連同立項依據及調查核算資料一併報省物價局、財政廳審批。
法定規費,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執行,或者按其規定的原則核定。
管理性收費,根據實施該項管理的合理費用開支與經費來源情況,本著收費所得與經費缺額基本相抵的原則核定。
資源補償性收費,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經濟技術政策以及社會承受能力合理核定。
證照工本費,依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制發的證照,其印製經費有來源的,不得收費;印製經費確無來源的,可按從低的原則酌收工本費。國務院和省政府另有規定者除外。證照年檢、查驗,除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規定及省物價、財政部門特批者外,其他一律不得收費。各地、市和省級各部門自行決定製發的證照,不得收費。
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及對商品流通環節的監督檢驗,不得收費。國務院和國家物價局、財政部、省政府另有規定者除外。
屬於社會福利性質、由財政撥給一定經費的行業,收費標準以收費所得能夠彌補其經費缺額為度從低核定。
屬於有償服務性質、經費自收自支的行業,收費標準應本著“打緊費用,合理開支,以收抵支,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則核定。
由財政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除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或經省物價、財政部門特批的項目外,不得收費。
各級物價部門按管理許可權分別負責收費項目及收費標準的審核或審批,收費許可證的核發、審驗、更換,有關收費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收費票據的監製使用,收費資金的監督管理,以及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的會審。
各級業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在本部門的貫徹實施,並協同物價、財政部門實施監督管理。
各級審計、監察部門應當及時對收費和使用情況的合法性進行監督檢查。
一、越權設立和審批收費項目的;
二、越權制定、調整收費標準,擅自擴大收費範圍、改變收費辦法的;
三、無收費許可證或者持已經失效的收費許可證收費的;
四、未使用規定的收費票據,或者擅自擴大收費票據使用範圍的;
五、收費項目已被撤銷或者宣布停止執行後,仍繼續收費的;
六、巧立名目變相提高收費標準的;
七、未實施管理或未提供服務而收取費用的;
八、濫用行政管理職權,強制企事業單位或個人接受有償服務的;
九、不按規定掛牌公布主要收費項目及收費標準的;
十、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隱瞞收費所得、轉移收費資金用途以及違反財務管理規定的,由財政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機構的收費違法行為,由上一級物價檢查機構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負責檢查處理。
對檢舉、揭發非法收費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打擊報復的,由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