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825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2-02-26
【生效日期】1992-02-2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陝西省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管理辦法
(1992年2月26日)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管理,根據《陝西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辦法》中關於實行收費許可證制度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許可證制度。收費許可證管理辦法適用於陝西省行政區域內有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單位。
第三條《陝西省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包括正本和副本)和《陝西省行政事業性收費臨時許可證》(以下統稱《收費許可證》),是物價部門經核准發給行政事業性收費單位的合法收費憑證。
第四條凡依法或經批准實施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單位,必須向物價部門申請領取《收費許可證》,並實行亮證收費。
《收費許可證》以收費點(有直接收費行為的)為基本領證單位,實行一點一證。
第五條《收費許可證》由陝西省物價局統一印製,並由省物價局核發或委託地、市、縣(區)物價局核發。
第六條凡申請領取《收費許可證》的單位,必須持國家和省主管機關批准的收費檔案和有關資料到物價部門領取《陝西省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申請表》,並按批准的收費項目和標準如實填寫,加蓋印章(執行其它行業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還需經行業主管部門審核蓋章),按規定繳納證照費。
第七條物價部門要切實加強《收費許可證》的管理和審核發證工作。對符合規定的,要及時予以註冊登記編號發證,並要建立收費檔案。
第八條《收費許可證》由物價部門填寫,加蓋“陝西省物價局核發收費許可證專用章”(圓型章),在最後一個項目的備註欄內加蓋發證機關“收費審定章”(條型章),方為有效。
第九條在《收費許可證》有效期內,遇有收費單位工作性質變化、更名、機構合併、地址遷移,或者新地址調整、取消收費項目和標準等情況時,應從作出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原發證機關重新辦理變更換證手續。
第十條收費單位撤銷時,原收費單位應在收到撤銷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收費許可證》交回發證機關註銷。
第十一條收費單位丟失、損壞《收費許可證》,應在登報聲明作廢后,及時向發證機關申請補發新證。
第十二條《收費許可證》從頒發之日起三年內有效,期滿後須更換新證。
第十三條《收費許可證》每年審驗一次。經審驗符合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由發證機關加蓋年度審驗章後方可繼續使用。未經年度審驗的《收費許可證》(不包括當年新發的)一律作廢。審驗《收費許可證》時,按規定收取審驗費。
第十四條收費單位憑《收費許可證》向同級財政部門領購省財政廳統一印製的《陝西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統一票據》或監製的專用收費票據。
第十五條收費單位必須嚴格按批准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收費,並在其收費場所掛牌公布主要收費項目和標準,自覺接受物價檢查人員和人民民眾的檢查和監督。
凡私自塗改、轉讓、複印、偽造《收費許可證》和無證收費、擅自擴大收費範圍、隨意提高收費標準及違反本辦法的其它行為,繳費單位和個人有權拒付,並向物價檢查機構檢舉、揭發,各級物價監督檢查機構要及時按《價格管理條例》查處。情節嚴重、屢查屢犯的,發證機關可吊銷其《收費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