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預算外資金管理條例

《陝西省預算外資金管理條例》是陝西省人大常委會1997年9月7日印發的一份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預算外資金管理條例
  • 發布單位:陝西省人大常委會
  • 發布日期:1997-09-07
  • 生效日期:1997-09-07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2501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7-09-07
【生效日期】1997-09-0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陝西省預算外資金管理條例
(一九九七年九月七日陝西省人大常委會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規範預算外資金收支行為,提高預算外資金的使用效益,增強政府調控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有預算外資金收支和管理活動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第三條預算外資金,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為履行或代行政府職能,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省人民政府批准收取、提取、募集和安排使用的未納入國家預算管理的各種財政性資金。
預算外資金管理堅持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量入為出、專款專用、合理有效的原則。
預算外資金不是部門和單位自有資金,必須上繳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和預決算制度。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預算外資金的管理,負責組織本條例的實施。
各級財政部門是預算外資金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監督。
物價、審計、監察、人民銀行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財政部門做好預算外資金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將其預算外資金納入財務部門管理。
第五條對在預算外資金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以及舉報預算外資金管理中違法行為的有功人員,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管理範圍
第六條預算外資金管理範圍包括:
(一)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和附加收入;
(二)國務院或省人民政府及其財務、物價部門審批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募集資金;
(三)國務院以及財政部審批建立的基金、附加收入;
(四)主管部門從所屬單位集中的上繳資金;
(五)用於鄉鎮政府開支的鄉自籌和鄉統籌資金;
(六)其他未納入預算管理的財政性資金。
第七條按照國家規定已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稅費附加和行政性收費,不屬於預算外資金管理範圍。
第八條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通過市場取得的不體現政府職能的經營、服務性收入,不屬於預算外資金管理範圍。
第九條本省任何部門和單位必須嚴格執行有關預算管理的法律、法規,不得將財政預算資金轉為預算外資金;未經財政部門批准,不得將財政撥款轉為有償使用。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條預算外資金必須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務院、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範圍和標準收取和提取。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違反規定擅自設立收費、基金項目,隨意調整範圍和標準。
第十一條各級財政部門必須在銀行開設統一的帳戶,用於預算外資金的統一核算和集中管理。
第十二條部門和單位的預算外資金收入,必須按規定全額上繳同級財政專戶,不得拖欠、截留。
第十三條部門和單位必須將預算外資金按規定時間上繳財政專戶。逾期未繳的,由財政部門通知銀行從其資金帳戶中直接劃入財政專戶。
第十四條預算外資金的收取,應當使用國家或省財政部門統一印製或監製的票據。
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部門和單位應按規定領取收費許可證。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條預算外資金的使用須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按照不同性質實行分類管理。
第十六條經財政部門批准,部門和單位可在指定銀行設立一個支出帳戶。支出帳戶只能接納財政專戶中撥付的預算外資金,由部門和單位按規定用途使用。
第十七條預算外資金專項用於公共工程和社會公共事業的基金、收費以及其它專項資金,其支出按計畫由財政部門審核後分期撥付,單位按規定用途專款專用,收支結餘可結轉下年度專項使用。
第十八條預算外資金用於工資、獎金、補貼、津貼和福利等方面的支出,由財政部門結合預算內資金統籌安排撥付,單位應按批准的項目、範圍和標準使用。
第十九條預算外資金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支出,應按有關規定立項,納入固定資產投資計畫,並按計畫部門確定的投資計畫和工程進度分期撥付。
第二十條預算外資金用於購買專項控制商品方面的支出,須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查同意,按有關規定辦理控購審批手續。
第二十一條預算外資金結餘,除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外,財政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可按隸屬關係統籌調劑使用。
第二十二條禁止將預算外資金轉交非財務部門管理、帳外設帳、私設“小金庫”和公款私存。
禁止用預算外資金從事計畫外投資和股票、期貨等交易活動以及其他違反規定的開支。
第五章 監督
第二十三條有預算外資金收支活動的單位,應按規定編制單位年度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報送上級主管部門,由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後編制部門年度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報同級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按照經費定額和開支標準,對收支計畫進行審批並編制本級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財政部門應當對本級各部門、各單位的預算外資金收支決算進行審批,編制本級預算外資金收支決算,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條部門和單位應當建立和完善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及核算制度,健全內部監督機制,對預算外資金的收支和帳戶管理定期進行檢查。
第二十五條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預算外資金收支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項收費、基金稽查及資金撥付制度,對部門和單位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並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二十六條各級人民銀行應當會同財政部門加強預算外資金帳戶的開設和管理工作。各級物價部門應當按照收費管理的職責,加強收費標準的審核,查處各種亂收費行為。各級審計、監察部門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管理的要求,與財政部門協調配合,對同級各部門和下級政府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實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有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部門和單位應當公開收費項目和標準,接受社會監督。
各級人民政府每年應當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報告預算外資金的收支和管理情況,並接受其監督。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將預算內資金轉為預算外資金或將財政撥款轉為有償使用的,其違法資金全額收繳上一級財政,由任命機關或行政監察機關根據情節輕重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其違法資金全額收繳同級財政,由任命機關或行政監察機關根據情節輕重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違反規定擅自設立收費、基金項目或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的;
(二)未按規定將預算外資金收入上繳財政專戶或不按規定使用國家和省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監製的收費票據以及無證收費的;
(三)將預算外資金轉交非財務部門管理、帳外設帳、私設“小金庫”和公款私存,用預算外資金從事計畫外投資和股票、期貨等交易活動以及違反規定濫發獎金和實物的。
違反前款規定,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予以追究。
第三十條違反規定用預算外資金從事固定資產投資、購置專控商品的,不按規定編報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和決算的,由任命機關或行政監察機關根據情節輕重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一條拒絕接受財政、物價、審計、監察等部門對預算外資金收支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的,由任命機關或行政監察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二條財政、物價、審計、監察、銀行等部門工作人員在預算外資金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索賄受賄的,由任命機關或行政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予以追究。
第三十三條部門、單位工作人員對依照本條例作出的行政處分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覆核和申訴。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社會保障基金在國家財政未建立社會保障預算制度之前,按預算外資金管理制度進行管理,專款專用。
第三十五條本條例實施中的具體套用問題,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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