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預算外資金管理條例

1996年8月30日淮南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1996年9月21日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淮南市預算外資金管理條例
  • 發布時間:1996年8月30日
  • 實行時間:1996年9月21日
  • 類別:地方法規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預算外資金收入管理,第三章 預算外資金支出管理,第四章 監督檢查,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提高預算外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本市經濟和各項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國務院“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具有預算外資金收入的國家機關、團體、事業單位。
經批准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不列入預算外資金管理範圍。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預算外資金是指國家機關、團體、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依法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未納入預算管理的各種財政性資金;財政部門未納入預算管理的資金。
第四條 預算外資金是國家財政性資金,必須納入財政管理。各級人民政府對預算外資金行使管理、調控、監督權。
第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是預算外資金的主管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實施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
(二)審核批准單位年度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和決算;
(三)編制本級年度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和決算;
(四)組織預算外資金收入,安排預算外資金支出;
(五)負責行政事業性和專項收費票據的管理;
(六)對國家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預算外資金收支的監督、檢查。
市人民政府設立預算外資金管理機構,隸屬市財政局,具體負責預算外資金管理工作,並對縣(區)預算外資金管理實施業務指導。
第六條 預算外資金實行依法徵收、統一管理、核定收支、專款專用、分級分類的管理原則。
中央、省駐淮行政事業單位的預算外資金,按國家、省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七條 單位應當編制本年度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和決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批准;財政部門應當編制本級年度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和決算,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查批准,並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八條 單位經財政部門批准可在指定的金融機構開設預算外資金收、支專門帳戶。收入帳戶的資金除定期解繳財政外,不得辦理支出業務;支出帳戶除財政撥入資金外,不得辦理收入業務。
未經財政部門審核,金融機構不得為單位開設預算外資金帳戶。
單位應由內設財務機構統一管理預算外資金收支活動,其它內設機構不得管理預算外資金。
第九條 單位應當按國家規定和經財政部門核定的收支計畫執收和使用預算外資金,應當按月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預算外資金收支執行情況。

第二章 預算外資金收入管理

第十條 預算外資金收入主要包括:行政性收費、事業性收費、管理費收入、主管部門提留的各種收入、各種附加和基金、用於鄉鎮政府開支的鄉自籌、鄉統籌以及上述各項資金運轉中的增值收入;利用國有資產、技術取得的收入等。
第十一條 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規定的項目和標準組織預算外資金收入,不得擅自立項、擴大範圍和提高標準,也不得擅自減免。
對依法執收超額完成計畫,預算外資金管理工作成效顯著的單位,人民政府應給予表彰和一定的獎勵。
第十二條 預算外資金收入數額較大、便於集中徵收的可由財政部門直接組織徵收。
第十三條 行政性收費、事業性收費、管理費收入、主管部門提留的收入、各種附加和基金、用於鄉鎮政府開支的鄉自籌、鄉統籌按財政供給關係全額上繳同級財政專戶;利用國有資產、技術取得的收入,實行預算內外結合、以收定補的管理方式,結餘部分按財政供給關係,實行比例上繳同級財政。
第十四條 單位徵收的預算外資金應按月解繳財政,不得拖欠、隱匿、坐支和挪用。
第十五條 單位組織預算外資金收入必須使用國務院財政部或省財政部門統一制發或批准監製的票據。
使用經批准監製的票據,應由使用單位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票據存根由單位保管三年,期滿後報同級財政部門查驗後銷毀。

第三章 預算外資金支出管理

第十六條 預算外資金支出主要包括:專項支出、業務經費支出、其它支出。預算外資金支出應當遵循厲行節約、量入為出、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十七條 財政部門對單位上報的年度預算外資金支出計畫,於收到計畫之日起,十日內批准。
第十八條 財政部門對批准的單位季度用款計畫,應及時予以撥款。開戶銀行應當根據財政部門的撥款憑證及時支付。
第十九條 加強預算外資金支出的管理,嚴禁帳外設帳、私設“小金庫”和公款私存;嚴禁用預算外資金搞計畫外投資、亂髮財物。
第二十條 單位用預算外資金進行基本建設的,應經財政部門審查後,按規定程式報批。
第二十一條 單位用預算外資金購置專控商品的,應經財政部門審查後,按規定的程式報批。
第二十二條 單位用預算外資金髮放獎金、補貼、津貼和支付福利性的支出,必須按照財政、財務規定的範圍和標準執行。
第二十三條 在保證預算外資金專項使用的前提下,人民政府可根據需要,調用本級部分預算外資金用於重點建設項目、社會公益事業和支付不可預見性支出,並報上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財政、物價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收費範圍、項目和標準。
收費實行許可證制度,執收單位應當在經辦場所亮證收費。
財政、物價、審計、監察等部門對單位或個人檢舉、揭發預算外資金管理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處理,一般應在20日內給予答覆。
對檢舉揭發預算外資金收支違法行為的,經查實後,給予舉報者獎勵。
物價、財政部門應當定期審查收費情況,對不符合規定的必須及時處理。
第二十五條 審計、計畫部門及金融機構應按各自的職責管理監督預算外資金收支活動。
第二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監督有關預算外資金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貫徹實施。
市、縣(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加強對預算外資金的監督,每年聽取和審議同級人民政府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執行情況的報告。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對本級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擅自立項、擴大範圍、提高標準的以及未按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使用收費票據的,按《安徽省收費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擅自減免的,扣減單位支出指標。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追回資金上交同級財政,依據情節輕重,給予當事人和有關領導行政處分,並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一)帳外設帳,私設“小金庫”和公款私存的;
(二)用預算外資金搞計畫外投資的;
(三)亂髮錢物的;
(四)隱匿、坐支、挪用預算外資金、不按時解繳財政的;
(五)擅自運用預算外資金購買專控商品的;
(六)未實行單位財務統一管理的。
第二十九條 財政部門在預算外資金管理中的違法行為,由同級人民政府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七、第二十八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 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秉公執法,正確履行職責。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同級人民政府給予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行政處分。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對依據本條例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複議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於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單位的上級機關申請複議,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當事人在規定時間內不申請複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執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單位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