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陽土家族自治縣預算外資金管理條例》是2000年2月19日長陽土家族自治縣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2000年6月1日湖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准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陽土家族自治縣預算外資金管理條例
- 發布單位:81807
- 發布日期:2000-06-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文號】
【生效日期】2000-06-01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長陽土家族自治縣預算外資金管理條例
(2000年2月19日長陽土家族自治縣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2000年6月1日湖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規範預算外資金收支行為,保障經濟建設和社會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湖北省預算外資金管理條例》和《長陽土家族自治縣自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預算外資金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政府授權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機構及其派駐本行政區外的機構(以下簡稱各單位),為履行或代行政府職能,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及規章而收取、提取、募集和安排使用的未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各種財政性資金。
預自然外資金是國家財政性資金,各單位不得自有資金。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自治縣行政區域內各單位預算外資金的收支、管理和監督活動。
第四條 自治縣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預算外資金管理工作的領導。
自治縣各級財政部門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對預算外資金的管理,積極做好各項服務工作。
自治縣各種預算外資金的收支,應當納入同級綜合財政預算,建立統一財政專戶,實際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五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和《湖北省預算外資金管理條例》第五條的規定,凡在本行政區域內利用自然資源所辦企業應繳納的資源費、基金和各項規費收入,除了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定額上繳的,其餘部分留本自治縣使用。
第六條 自治縣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在執行本條例的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以及據實舉報違反本條例行為的有功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收入與支出
第七條 預算外資金收入主要包括:
(一)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收取、提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附加收入;
(二)依照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部門的規定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
(三)依照國務院及財政部的規定徵收的各種基金、資金及附加收入;
(四)以政府信譽建立的具有特定用途的各項基金、附加收入;
(五)主管部門依照國家規定從所屬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集中的管理費和其他資金;
(六)各單位依照國家規定未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其他收入和專項資金,包括以政府名義獲得的各種捐贈資金、財政撥款有償使用回收資金中未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部分、國家行政機關派駐境外機構的非經營性收入以及利息收入等;
(七)利用國家資源、資產創收的收入;
(八)受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委託代征的各項規費收入。
第八條 預算外資金嚴格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所規定的項目、範圍、標準及程式收取、提取和集中。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批准、設立、變更預算外資金的項目、範圍、標準;不得擅自減免應當收取的預算外資金收入。
第九條 預算外資金的支出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按照同級財政部門核定的項目、範圍和標準,用於工資、資金、補貼、津貼或其他福利支出;
(二)按照財政部門核定的預算標準,用於公用經費的支出;
(三)用於公共工程和社會公共事業及其他專項支出。該項支出由財政部門從批准的年度收支計畫中審核撥付,專款專用,支出結餘轉下年度使用;
(四)用於固定資產投資。該項支出須得按照有關規定立項,納入固定資產投資計畫,由財政部門按照計畫部門批准的投資計畫編入綜合財政預算,按工程進度撥付。
第十條 各單位必須嚴格按照同級財政部門核定的預算外資金支出計畫使用預算外資金。支出計畫以收入計畫為基礎,超出使用範圍的,應當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
專項預算外資金專款專用,財政部門不得平衡預算。
第十一條 禁止用預算外資金濫發獎金、錢物和各種違規消費;禁止用預算外資金從事股票、期貨以及投資入股等交易活動;禁止未經自治縣人民政府批准,將財政撥款轉為有償使用。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二條 自治縣財政部門在預算外資金管理中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負責管理各單位預算外資金的收取、安排和使用,合理調整資金使用方向;
(二)負責審核、匯總、編報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和決算;
(三)健全預算外資金稽查制度,依法查處違反預算外資金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三條 各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編制預算外資金的收支計畫。
收支計畫應當報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並由財政部門編制本年度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經批准的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一般不作調整。確因國家政策調整和機構、人員變化,需要修訂收支計畫時,應當事先報財政部門審核。
對依法應當上解上級主管部門的預算外資金,由自治縣財政部門直接劃繳上級財政專戶。
第十四條 各單位應當在年度終了後編制預算外資金收支決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各單位編制的決算,應當真實準確,內容完整,並在規定時間內報送。
第十五條 各單位執行行政事業性收費和基金(資金、附加收入),必須使用國家或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製或監製的專用票據。
自治縣財政部門統一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附加收入)票據的領取、發放、核銷和稽查工作。執收單位在上級主管部門領取各種專項收費票據,應當在同級財政部門備案後使用,接受同級財政部門監督檢查。
未使用國家和財政部門統一印製或監製的票據或者收費不開票少開票的,繳費單位財務機構不得報銷,繳費單位或個人有權拒付。
第十六條 自治縣財政部門應當在銀行開設財政專戶,用於預算外資金收入和支出管理。
自治縣財政部門對各單位提出的用款申請,應當及時審核,並按收入繳戶進度和支出計畫在3日內撥付資金,不得推諉、拖延。
各單位的預算外資金收入必須及時、足額上繳同級財政專戶。禁止隱瞞、截留、轉移、挪用、坐收坐支預算外資金;禁止帳外設帳、公款私存、私設小金庫。
自治縣行政區域內的各金融機構必須配合財政部門做好財政專戶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 經自治縣財政部門批准,各單位可以在銀行設立一個預算外資金支出帳戶。
該帳戶專門接納從財政專戶中撥付的預算外資金,管理和核算預算外資金支出款項,不得他用。
第十八條 自治縣轄區內各金融機構不得隨意為各單位開設預算外資金收入過渡戶。單位因特殊情況確需設立預算外資金收入過渡戶的,由單位申請,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後開設,但該帳戶不得發生預算外資金支出款項。
經批准設立預算外資金收入過渡戶的單位,應當將預算外資金收入按規定時間足額上繳財政專戶;逾期未上繳的,由財政部門通知銀行從單位的收入過渡帳戶中直接劃轉財政專戶。
第四章 監督
第十九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報告預算外資金收支和管理情況,接受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預算外資金收支和管理情況,接受同級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
第二十條 自治縣財政、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對預算外資金的執收單位、執收項目、範圍、標準以及變更情況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要加強對預算外資金的監督管理。
審計單位依法對各單位的預算外資金收支執行情況和決算,實施審計監督;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收費管理的職責分工,認真做好收費標準的審核工作,嚴肅查處各種亂收費行為;監督察部門依法對預算外資金收支管理中的違紀行為實施監督檢查。
各單位應當接受同級或上級財政、價格、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嚴格執行其作出的處理決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依照本條例規定予以處罰;本條例未作規定的,依照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違反本條例,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的,收繳其全部違法所得,對直接責任人處以違法標的額20%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責令追回或者沒收其違法動用的全部資金,並處違法金額20%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和單位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的,由有關部門通報批評,責令改正。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的,沒收違規票據,並處違法所得二至三倍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和單位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收繳全部違法收入,並處違法金額20%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和單位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在預算外資金管理和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故意拖延、拒絕部門和單位的用款申請以及內設機構多開戶頭的,對直接責任人,由其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九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實施處罰所得的罰沒收入,全額上繳同級財政。
單位繳納的罰款,在單位預算經費中支付;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第三十條 被處罰的當事人和責任人對行政處罰和行政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在規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實施細則,報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通則。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