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預算外資金管理條例

《河北省預算外資金管理條例》是一部河北省政府相關部門於1993年12月22日發布,1994年04月01日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預算外資金管理條例
  • 發布單位:80301
  • 發布日期:1993-12-22
  • 生效日期:1994-04-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管理職責,第三章 管理與監督,第四章 法律責任,第五章 附則,

簡介

【發布單位】80301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3-12-22
【生效日期】1994-04-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河北省預算外資金管理條例
(1993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1993年12月22日公布199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正確引導預算外資金的使用方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國民經濟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有預算外資金收支活動的機關、團體和事業單位。
國有企業留用資金的管理和監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和《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預算外資金是指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徵收、提取、集中、留用的不納入國家預算管理的財政性資金。
第四條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量入為出,專款專用,勤儉節約的原則。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預算外資金管理工作的監督,聽取預算外資金收支情況的匯報。
第七條鄉鎮預算外資金的年度收支計畫和決算須經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
第八條對堅持原則,認真執行財務會計制度和預算外資金管理規定,檢舉揭發預算外資金管理違法行為的有功人員以及在預算外資金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財政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九條各級財政部門是預算外資金管理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貫徹實施有關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制定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
(三)審核、匯總、編報預算外資金收支單位的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執行情況和決算;
(四)管理和監督檢查預算外資金的收支活動;
(五)撤銷下級財政部門和同級預算外資金收支單位主管部門有關預算外資金管理不適當的規定;
(六)依法查處違反預算外資金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十條預算外資金收支單位主管部門的職責:
(一)制定本單位和所屬單位的預算外資金具體管理辦法;
(二)審核、匯總、編報本單位和所屬單位的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執行情況和決算;
(三)管理並監督檢查所屬單位的預算外資金收支活動;
(四)按照職責分工,查處所屬單位的預算外資金管理違法行為。
第十一條預算外資金收支單位的職責:
(一)執行有關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及主管部門的具體管理辦法;
(二)按規定的範圍和比例徵收、提取和使用本單位的預算外資金;
(三)編報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執行情況和決算。
第十二條各級審計部門對預算外資金收支單位的預算外資金收支情況和決算,實施審計監督。
第十三條各級物價部門協助同級財政部門實施收費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各級計畫和銀行等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協助同級財政部門實施預算外資金的管理。

第三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五條預算外資金收支單位必須按規定編制年度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經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報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後執行。財政部門應把批准後的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抄送同級審計部門。
第十六條預算外資金收支單位必須按規定如實編制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執行情況和年度收支決算,經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報同級財政部門。
財政部門應當將預算外資金收支決算審核、匯總後,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並抄送同級計畫、統計和審計等有關部門。
第十七條預算外資金收支單位不得違反規定將預算內收入轉為預算外收入。
第十八條預算外資金必須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範圍、標準徵收和提取。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增加項目,擴大範圍,提高標準。
第十九條設立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必須報省財政部門會同物價部門審批;制定和調整收費標準,必須報省物價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批。重要的收費項目和標準,由省財政部門和物價部門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面向農民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還應當經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第二十條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收費許可證制度。申請辦理收費許可證須經財政、物價部門審批,由同級物價部門核發。
行政事業性收費,要公開收費項目、範圍、標準,並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收費票據工監製的專用票據,並接受社會和民眾監督。
不按規定使用收費許可證和收費票據的收費,視為非法收費,被收費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交納。
第二十一條預算外資金收支單位的預算外資金,必須交本單位的財務機構統一管理,不得公款私存。
第二十二條預算外資金收支單位需要在銀行開設預算外資金帳戶的,必須經主管部門簽署意見並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方可向銀行辦理開戶手續。
未經財政部門審核,銀行不得為預算外資金收支單位開設預算外資金收支帳戶。
第二十三條除實行企業化經營的事業單位外,其他預算外資金收支單位的預算外資金,必須定期存入財政部門在銀行開設的專戶,實行財政專戶儲存。
存入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必須按批准的用途使用,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條預算外資金收支單位需要使用存入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時,應當編制預算外資金季度分月支出計畫,報財政部門審批。
財政部門審批預算外資金的支出計畫時,對按規定用途使用的必須予以保證,自接到支出計畫之日起七日內答覆使用單位,並按批准的計畫及時辦理撥款手續。銀行應當及時辦理劃款手續。
第二十五條預算外資金收支單位的預算外資金,用於福利和獎勵支出的,必須按規定的比例提取,按規定的範圍使用;用於自籌基本建設、購買專控商品和發放獎金的,必須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查資金來源。
嚴禁將發展生產和事業的預算外資金用於發放獎金、補貼、津貼或者實物。
第二十六條在保證存款單位正常用款的前提下,財政部門可以周轉使用財政專戶儲存的間歇資金,支持生產和事業發展。
第二十七條未納入預算內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在保證存款單位正常用款的前提下,年終結餘部分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集中部分資金用於符合產業政策的重點建設和技術改造項目。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預算外資金收支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縣級以上財政、審計、物價部門,按職責分工,責令其糾正,並視情節輕重,按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隱瞞不報或者編報虛假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擅自將預算內收入轉為預算外收入的,處違法金額5%至10%的罰款;
(二)未將預算外資金納入本單位財務機構統一管理的,處違法金額5%至10%的罰款;
(三)將預算外資金公款私存的,沒收其全部存款,並處違法金額二倍以下的罰款;
(四)擅自增設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的,沒收非法所得,並處違法金額30%至50%的罰款;
(五)未按規定辦理收費許可證、使用財政部門印製的收費在或監製的專用票據的,沒收非法所得,並處違法金額10%至20%的罰款;
(六)未經財政部門審核在銀行開設預算外資金帳戶和未按規定實行財政專戶儲存,或者弄虛作假、隱瞞不報、坐支挪用等逃避財政監督的,處違法金額10%至20%的罰款,並限期補辦手續。
(七)未經財政部門審查資金來源,用預算外資金進行基本建設、購買專控商品的,處違法金額10%至30%的罰款;
(八)未按規定使用預算外資金,擴大預算外資金開支範圍,濫發獎金、實物、補貼、津貼的,處違法金額10%至20%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單位行政領導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由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或者審計部門給予行政處罰,並可建議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預算外資金收支單位違反本條例的罰沒款,從預算外資金中支出;個人繳納的罰沒款,從個人收入中支付,不得由單位報銷。
第三十一條罰沒款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逾期不繳納的,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
第三十二條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三條財政部門和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工作中,必須忠於職守,依法行使職權。對徇私舞弊、貪污受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行政監察部門或者上級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對檢舉揭發違反預算外資金規定行為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由財政部門提請有關部門,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條例自1994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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