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陝西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在1988.04.08由陝西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陝西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88.04.08
  • 實施時間:1988.05.01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管理許可權,第三章 收費標準制定原則,第四章 監督檢查,第五章 獎勵與懲罰,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行政事業收費的管理,制止亂收費,保護合理收費,維護國家利益,保護企事業單位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保障經濟體制改革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行政事業性收費是指國家為加強社會管理、經濟、技術管理,發展社會公益事業提供特定服務所收取的費用。
第三條 凡設定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制定其收費標準,必須有管理行為或服務事實,並報經物價和財政部門批准。
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制定應本著取之有度,用之得當的原則,按不同項目的性質、類型分別確定。
第四條 對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
各級物價部門是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管理、檢查、監督機關。

第二章 管理許可權

第五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或國務院有明文規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都應按規定執行。
第六條 國家沒有規定,必須在全省範圍內增設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由省級業務主管部門提出,報省物價局會同財政部門審定。重要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由省物價局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條 在國家和省規定之外,地(市)、縣因本轄區管理需要,確需增加收費項目、制定收費標準的,必須從嚴控制。
在地(市)範圍內增加收費項目和相應制定收費標準的,由地(市)主管部門提出:在縣(市)範圍內增加收費項目和相應制定收費標準的,由縣(市)人民政府提出;報地(市)物價部門審查,轉報地區行政公署或市人民政府批准,並抄省物價局備案。增設對全省有影響的重要收費項目應報省物價局批准,必要時由省物價局轉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條 省級業務主管部門轉發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機關批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的檔案,應抄送各級物價部門;未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機關批准的,應徵得省物價局同意後方可轉發。
第九條 各級物價部門應根據分級管理許可權的規定,頒發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目錄。目錄頒發後,需要增設收費項目的,按本暫行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程式和許可權報經批准。
第十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公安派出所以及其他未經授權的單位或個人,均不得擅自擴大收費範圍,自定收費項目、收費標準,進行收費。
第十一條 上級物價部門對下級物價部門或政府制定的不符合本暫行辦法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有權予以糾正。

第三章 收費標準制定原則

第十二條 行政性收費,除國家法律、法規有特殊規定者外,國家機關職責範圍內辦理公務和業務活動(如簽署意見、開介紹信、蓋章等)一律不得收費。
因社會管理、經濟、技術管理需要,必須收費的應根據所提供的管理和服務的經費開支事實,從嚴制定收費標準。
第十三條 事業性收費同不以盈利為目的,應根據所提供管理和服務的合理費用、受益程度和事業發展需要等因素,結合國家財政撥款或補貼的狀況,分別確定收費標準。
第十四條 國家財政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原則上不準收費。由於事業發展需要,為彌補資金不足,減少財政開支,必須收費的,收費項目和標準均應從嚴控制。
實行財政差額或定額補貼的,可根據補貼和開支情況以及民眾承受能力酌情核定收費標準。
財政撥款也不補貼的,根據收費性質不同、工本費多少及手續繁簡程度等因素,合理核定收費標準。
第十五條 對於社會福利性的事業收費,其收費標準的制定,既要考慮事業發展的需要也要考慮民眾的經濟承受能力。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凡經批准收取行政事業性費用的單位,應向物價部門申領《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使用稅務部門統一監製的收費票據,否則財務部門不予報銷。
第十七條 收費的單位或個人必須憑《收費許可證》收費。
凡無證或不符合本暫行辦法規定的收費,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拒絕交納,並向物價檢查部門檢舉、揭發。
第十八條 所有行政事業性收費,除按規定應上交財政的收入以外,均應按預算外資金管理,按受同級財政部門監督。
要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設立收費的專用帳冊。嚴格按照財政部門規定開支,並定期向同級財政部門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報告收支計畫和執行情況。
各級審計部門應加強檢查監督。

第五章 獎勵與懲罰

第十九條 對貫徹執行本暫行辦法成績顯著的單位或個人;對檢舉、揭發違反本暫行辦法有功的單位或個人,物價檢查機關應按規定給予表揚或獎勵,並為檢舉者保密。
第二十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亂收費。
(一)各級地方政府或部門制定的收費辦法或標準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常務委員會,國務院的規定相牴觸者。
(二)超越管理許可權制定收費標準者。
(三)不按審批程式,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或提高收費標準者。
(四)不申領《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而收費者。
(五)不使用規定的收費票據收費者。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暫行辦法,由物價檢查部門查處。亂收費的非法所得應退還交費者。不能退還的,由物價檢查部門沒收上交財政。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處以罰款。
第二十二條 對檢舉、揭發非法收費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打擊報復者,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適當政紀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省現行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的規定,凡與本暫行辦法不一致的,以本暫行辦法為準。
第二十四條 本暫行辦法由陝西省物價局組織實施並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暫行辦法自一九八八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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