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管理辦法

《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管理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於2018年6月29日印發,共六章三十五條,自2018年5月1日起執行。《國家發改委、財政部關於印發的通知》(發改價格[2006)532號)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管理辦法
  • 發布機關: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
  • 印發時間:2018年6月29日
  • 實施時間:2018年5月1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於印發《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改價格規〔2018〕988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檢院,高法院,有關人民團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財政廳(局):
為加強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收費管理,規範收費標準管理行為,提高收費決策的科學性和透明度,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我們對2006年印發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管理暫行辦法》進行了修訂,形成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管理辦法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 政 部
2018年6月29日

辦法全文

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管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範對收費標準的管理行為,提高收費決策的科學性和透明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列入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清單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的申請、受理、調查、論證、審核、決策、公布、公示、監督、檢查等,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行政事業性收費(以下簡稱“收費”),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根據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依照國務院規定程式批准,在實施社會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特定公共服務過程中,向特定對象收取的費用。
第四條收費標準實行中央和省兩級審批制度。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省級政府”)的價格財政部門按照定許可權審批收費標準。未列入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清單的收費項目,一律不得審批收費標準。
中央有關部門和單位(包括中央駐地方單位,下同),以及全國或者區域(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實施收費的收費標準,由國務院價格、財政部門審批。其中,重要收費項目的收費標準應當由國務院價格、財政部門審核後報請國務院批准。
除上款規定的其他收費標準,由省級政府價格、財政部門審批。其中,重要收費項目的收費標準應當由省級政府價格、財政部門審核後報請省級政府批准。
第五條地域成本差異較大的全國或者區域(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實施的收費標準,國務院價格、財政部門可以授權省級政府價格、財政部門審批。
專業性強且類別較多的考試、註冊等收費,省級以上政府價格、財政部門可以制定收費標準的上限,由行業主管部門在上限範圍內確定具體收費標準。
第六條審批收費標準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公平、公正、公開和效率的原則;
(二)滿足社會公共管理需要,合理補償管理或者服務成本並與社會承受能力相適應的原則;
(三)促進環境保護、資源節約和有效利用,以及經濟和社會事業持續發展的原則;
(四)符合國際慣例和國際對等的原則。
第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對收費的實施和管理進行監督,可以拒絕繳納和具備違反法律法規以及本辦法規定的收費。
第二章 申請和受理
第八條除法律法規和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規定外,收費單位申請制定或者調整收費標準,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向國務院價格、財政部門或者省級政府價格、財政部門(以下簡稱“價格、財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國務院價格、財政部門負責審批的收費標準,由中央有關部門,省級政府或者其價格、財政部門向國務院價格、財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省級政府價格、財政部門負責審批的收費標準,由省級政府有關部門、地市級人民政府或者其價格、財政部門向省級政府價格、財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第九條申請制定或者調整收費標準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請制定或者調整的收費標準方案、依據和理由,預計年度收費額或者近三年年度收費額、調整後的收費増減額;
(二)申請制定或者調整收費標準的成本測算材料;
(三)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
(四)收費單位的有關情況,包括收費單位性質、職能設定人員配備、經費來源等;
(五)對收費對象及相關行業的影響;
(六)價格、財政部門認為應當提供的其他相關材料。申請人應當對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負責第十條價格、財政部門收到申請後,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要求的,應當予以受理,並告知申請單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內容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單位對申請材料進行修改或者補充。
第十一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不予以受理:
(一)申請依據與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相牴觸的;
(二)制定或者調整收費標準的理由不充分或者明顯不合理的;
(三)提供虛假材料的;
(四)超出價格、財政部門審批許可權的。
對不予受理的申請,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單位,並說明理由。
第三章 審批程式和原則
第十二條價格、財政部門受理申請後,可對收費成本進行審核,審查申請收費標準與收費單位履行職能需要是否相適應,以及實施收費的操作性、社會承受能力等相關事宜。
價格、財政部門可以委託第三方機構進行收費成本審核。
第十三條價格、財政部門可以採用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或者書面徵求意見等形式,徵求社會有關方面的意見。
第十四條對合規定申請的收費標準應根據收費的不同性質和成本構成特點實現分類審核。
第十五條行政管理類收費,即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在行使國家管理職能時,向被管理對象收取的費用,收費標準按照行使管理職能的需要從嚴審核。其中,各種證件、牌照、簿卡等證收費標準按照證照印製、發放的直接成本,即印製費用、運輸費用、倉儲費用及合理損耗等成本進行審核。
證照印製費用原則上按照招標價格確定。全國統一印製,分散發放的證照,應當分別制定印製證照和具體發放證照部門的收費標準。
第十六條資源補償類收費,即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向開採、利用自然和社會公共資源者收取的費用,收費標準參考相關資源的價值或者其稀缺性,並考慮可持續發展等因素審核。
對開採利用自然資源造成生態破壞、環境污染或者其他環境損壞的,審核收費標準時,應當充分考慮相關生態環境治理和恢復成本。
第十七條鑑定類收費,即根據法律法規規定,行使或者代行政府職能強制實施檢驗、檢測、檢定、認證、檢疫等收取的費用,收費標準根據行使管理職能的需要,按照鑑定的場地費用、人員勞務費、儀器設備折舊、流動耗材損耗及其他成本審核。
第十八條考試類收費,即根據法律法規、國務院或者省級政府檔案規定組織考試收取的費用,以及組織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批准的專業技術資格、執業資格和職業資格考試收取的費用,收費標準按照考務工作、組織報名、租用考試場地、聘請監考人員等組織考試的成本審核。
在全國範圍內統一組織的考試,可以分別制定中央有關單位向各地考試機構收取的考務費標準和各地考試機構向考生收取的考試費標準。
第十九條培訓類收費,即根據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開展強制性培訓收取的費用,收費標準按照聘請師資、租用培訓場地、編制培訓資料、交通支出等培訓成本審核。
第二十條收費涉及與其他國家或者地區關係的,收費標準按照國際慣例和對等原則審核。
第二十一條其他類別的收費標準,根據管理或者服務需要,按照成本補償和非營利原則審核。
第二十二條價格、財政部門原則上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作出收費標準審批決定。申請單位同時申請設立收費項目和制定收費標準的,原則上在收費立項檔案印發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作出收費標準審批決定。
對需要召開聽證會的,根據聽證的有關程式執行,聽證時間不計入收費標準審批時限。
上述審批時限不包括上報國務院或者省級政府批准的時間。因特殊原因超過審批時限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單位。
第二十三條價格、財政部門審批收費標準的決定,以公文形式發布。主要內容包括:收費主體、收費對象、收費範圍、計(量)單位和標準、收費頻次、執行期限等
第二十四條初次制定的收費標準,可以規定試行期。試行期滿後繼續收費的,申請單位應當在試行期滿60個工作日前,按照規定程式和要求重新申請收費標準,由價格、財政部門根據試行情況和本辦法規定重新審批。
第四章 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五條除涉及國家秘密外,價格、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將審批的收費標準告知申請單位,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六條收費單位應當在收費地點的顯著位置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主體、計費單位、收費依據、收費範圍、收費對象、減免規定、監督舉報電話等,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七條價格、財政部門應當加快建立收費標準執行情況後評估制度,對收費標準執行情況進行監測或定期審核,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法律法規及國務院規定發生變化,或者收費成本、範圍、對象等情況變動較大的,價格、財政部門應當及時調整收費標準。
第二十八條收費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收費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各項收費管理規定。
第二十九條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業收費單位的指導,督促收費單位依法依規收費。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收費單位違反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級價格、財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收費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查處。
(一)擅自製定收費標準的;
(二)不執行規定收費標準和減免政策的,或者採取分解收費項目、增加收費頻次、延長收費時限、擴大收費範圍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的;
(三)已明令取消的收費項目或者停止執行的收費標準仍然收費的;
(四)未按照規定向社會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的;
(五)其他違反收費管理規定的。第三十一條各級政府及其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審批收費標準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通報批評,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二條各級價格、財政部門工作人員在收費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索賄受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價格、財政部門在審批收費標準時,需要委託第三方機構進行成本審核、評估論證的,委託所需費用按照有關規定納入部門預算。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2018年5月1日起執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印發的通知》(發改價格[2006)53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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