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規定》是天津市人民政府為加強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維護國家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而出台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規定
- 外文名:Regulations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Professional Charges in Tianjin
- 發行機構:天津市人民政府
市長 張立昌
1993年7月13日
天津市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規定
事業性收費是事業單位為社會提供服務,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規定,經批准收取的補償性費用。
(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性收費項目,其收費標準由市業務主管部門報市物價局,市物價局會同財政局審批;
(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事業性收費項目以及依據有關政策制定的事業性收費項目,其收費標準由市業務主管部門報市物價局,市物價局會同財政局核定;
(三)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其收費標準由市人民政府確定或由市人民政府授權由市物價局、財政局確定;
(四)涉及農民負擔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時,有關部門應報市物價局,同時報市財政局和市農村工作委員會,由上述部門共同審核,聯合制定;
(五)國家計委、財政部批准下達或會同國務院有關部委(局)聯合下達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的檔案規定由地方制定實施細則或收費標準的,必須按該檔案規定經市物價局、財政局和有關部門聯合制定;
(六)國家計委、財政部批准下達或會同國務院有關部委(局)聯合下達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檔案規定由市有關主管部門制定收費標準或實施細則的,必須按規定由市有關主管部門制定,報市物價局、財政局備案。
事業性收費標準,根據提供服務內容、合理耗費、服務質量和數量,按以收抵支的原則確定。
所有經批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單位應按規定申請領取《收費許可證》。沒有領取《收費許可證》的單位不得收費。對少數不宜核發《收費許可證》的事業性收費項目,由市物價局、財政局做出具體規定。
(一)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或提高收費標準的;
(二)收費項目已取消或收費標準已降低,仍繼續按原項目、原標準收費的;
(三)經批准立項收費應申請領取《收費許可證》而不辦理的;
(四)塗改、偽造或轉借使用《收費許可證》收費的;
(五)不按規定使用收費票證的;
(六)收費資金不按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管理和未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拒絕實行財政專戶儲存辦法的;
(七)收費收入不按規定上交或超出規定範圍使用和瞞報、虛報、拒報收費收支情況的;
(八)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機關檢查、審驗的;
(九)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的亂收費行為。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各種違法收費行為和不按規定使用收費票證的收費,有權拒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