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進一步完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目錄公開制度的通知

為加強和規範行政事業性收費(以下簡稱收費)管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涉企收費管理減輕企業負擔的通知》(國辦發[2014]30號)的有關規定,現就進一步完善收費項目目錄公開制度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進一步完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目錄公開制度的通知 
  • 發布機關: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 
  • 文    號:財綜[2014]56號 
財綜[2014]56號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物價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為加強和規範行政事業性收費(以下簡稱收費)管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涉企收費管理減輕企業負擔的通知》(國辦發[2014]30號)的有關規定,現就進一步完善收費項目目錄公開制度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將所有收費項目納入收費項目目錄管理。依據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按照現行收費管理制度設立的收費項目,除要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向社會公開具體管理政策外,還要將所有收費項目編製成收費項目目錄向社會公開。收費項目目錄應包括各項收費的具體項目名稱、執收單位、資金管理、政策依據等內容。
二、對涉企收費項目編制獨立的目錄清單。為使企業更加清晰地了解涉企收費政策,收費項目目錄中主要針對企業徵收的收費項目,要單獨編制涉企收費項目清單,作為收費項目目錄的附錄,一併向社會公開。
三、收費項目目錄實行分級管理。中央批准設立的的收費項目,由財政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編制收費項目目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准設立的收費項目,由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編制收費項目目錄。地方收費項目目錄中,應包括由中央批准設立在本行政區域內施行的收費項目。
四、實行常態化的收費項目目錄公開。中央管理的收費項目目錄,由財政部在其官方網站上實行常態化公開,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的收費項目目錄,由省級財政部門在其官方網站上實行常態化公開。執行中收費項目政策發生變化,包括取消、停徵、名稱和執收單位變更等,在按照規定程式完成收費項目政策調整後,由負責目錄管理的財政部門及時更新收費項目目錄相關內容。
五、嚴格執行收費項目目錄公開制度。中央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價格主管部門要於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收費項目目錄常態化公開工作。凡未納入收費項目目錄和涉企收費目錄清單的收費項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可拒絕支付。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價格主管部門,要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堅決制止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的決定》(中發[1990]16號)、《國務院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國發[1996]29號)、《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治理向企業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等問題的決定》(中發[1997]14號)、《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審批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04]100號)等檔案規定,對擬公開的收費項目進行全面清理,不符合上述規定的收費項目,特別是未報經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同意的涉企收費項目,一律不得納入收費項目目錄。各級財政、價格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收費管理,堅決制止各類針對企業的亂收費、亂罰款和攤派等行為,對違規設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範圍的,要追究責任人員的行政和法律責任。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4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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