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降低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發改價格[2012]3882號)

本詞條是多義詞,共2個義項
更多義項 ▼ 收起列表 ▲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發出《關於降低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決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降低14個部門20個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收費標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降低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 
  • 文號:發改價格[2012]3882號 
發改價格[2012]3882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質檢總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財政廳(局):
為了減輕企業和社會負擔,促進經濟穩定增長,根據國務院有關要求,決定降低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降低下列收費標準
(一)人事關係及檔案保管費,中央國家機關所屬人才服務機構以及原人事部認定資質的單位收取的保管人事關係及檔案收費標準,由現行的個人委託保管人事關係及檔案每份每月15元降為10元;單位委託保管人事關係及檔案由每份每月20元降為12元;
單位或個人委託單純存檔由每份每月5元降為3元。三年後自動取消。
人事關係及檔案保管費標準降低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財政部門應按照不高於國家規定標準的原則,重新制定本地區各級人才服務機構的收費標準。現行收費標準低於國家規定標準的,不得提高。
(二)出入境檢驗檢疫費,具體調整方案如下:
1、簡化收費方式。將貨物檢驗檢疫費中的品質檢驗、動物臨床檢疫、植物現場檢疫、動植物產品檢疫、食品及食品加工設備衛生檢驗、衛生檢疫(不收費)合併為貨物檢驗檢疫費一項,取消累計收費。同時取消以下規定:(1)同批貨物檢驗檢疫費超過5000元,超過部分按80%計收;(2)邊境口岸每批次價值在人民幣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的小額邊境貿易檢驗檢疫收費,按70%計收;每批次價值在人民幣5萬元以下(含5萬元)的小額邊境貿易檢驗檢疫收費,按50%計收。
2、降低貨物檢驗檢疫費收費標準。(1)貨物檢驗檢疫費由原來的分別按貨物總值的1.5‰、1.2‰分別計收,降為按貨物總值的0.8‰一次性收取;其中,介質土、植物油由按貨物總值的0.67‰降為0.3‰收取;小批量食品由按貨物總值的4‰降為0.8‰收取。
(2)邊境口岸每批次價值在人民幣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的邊境小額貿易、對台小額貿易貨物檢驗檢疫費收費標準,統一降為按每批次30元收取。(3)僅實施衛生檢疫的,不收費。
3、資源類商品,即《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中第二十六章(礦砂、礦渣和礦灰)的所有商品和液化天然氣(商品編碼2711110000)、氣態天然氣(商品編碼2711210000)、石油原油(商品編碼2709000000)的貨物檢驗檢疫費,由從價計征改為從量定額收取。其中,第二十六章(礦砂、礦渣和礦灰)的所有商品按每噸0.6元收取;
液化天然氣(商品編碼2711110000)、氣態天然氣(商品編碼2711210000)和石油原油(商品編碼2709000000)按每噸0.08元收取。
(三)已生產藥品登記費,對生產企業由每個品種50元降為30元;對醫院製劑由每個品種50元降為30元。
二、上述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降低後,有關執收部門和單位要按規定到原核發《收費許可證》的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變更手續。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相關規定,妥善安排有關部門和單位預算,確保其工作正常開展。
三、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本通知規定,對公布降低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絕執行。各級價格、財政部門要加強對本通知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對不按規定降低收費標準的,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並追究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四、上述規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執行。此前與本通知不符的規定,以本通知為準。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2012年12月11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