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政府關於公布取消和降低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

《無錫市政府關於公布取消和降低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是無錫市2002年9月12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發布文號】
【生效日期】2002-09-12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無錫市政府關於公布取消和降低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
各市(縣)和各區人民政府,市各部、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治理向企業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等問題的決定》(中發[1997]14號)、省委、省政府《關於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治理向企業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等問題的決定的意見》(蘇政發[1997]13號)精神和財政部、國家計委《關於公布2001年全國性中央部門和單位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目錄的通知》(財綜[2002]25號)的規定,為切實減輕企業負擔,最佳化投資環境,經研究決定,再次取消和降低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現公布如下:
一、 省取消政府性基金9項:
1、供配電貼費(國家計委、經貿委計價格[2000]744號文);
2、出版企業發展專項資金(財政部、新聞出版署財文字[1991]151號文);
3、副食品風險基金(財政部財商字[1994]453號文);
4、電力建設費;
5、高等級公路建設資金(省政府1993年第40號令);
6、地方重點交通建設資金(省政府蘇政發[1992]165號文);
7、消防設施建設費(省物價局、省財政廳蘇價費[1999]43號、蘇財綜[1999]28號文);
8、城鎮義務兵家屬優待金(省政府1991年第17號令);
9、就業調節金(省政府蘇政發[1997]31號文)。
二、取消市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15項:
1、河道清淤費(錫政發[1998]102號文);
2、煤氣統籌費(錫政辦發[1995]26號文);
3、征土糧差(錫政發[1988]198號文);
4、勞務開票手續費(錫價費[1996]23號文);
5、新開港地占用國家航道青坎土地占用費(錫價費[1993]37號文);
6、社區服務證書年檢費(錫價費[1999]118號文);
7、社會團體年檢費(錫價費[1993]14號文);
8、有線廣播配套費(錫價費[1994]12號文);
9、戶外廣告城市空間有償使用費(錫價費[2002]120號文);
10、用戶內部供水管網檢驗試壓費(錫價費[1996]5號文);
11、向經營貨運代理配載業務單位收取聯網服務費(錫價費[1997]1號文);
12、市各黨政機關培訓費(法定培訓除外)(錫價費[1999]146號文);
13、職業技術教育統籌經費(錫財行[1995]13號、錫勞技[1995]13號文);
14、有線電視預置費(錫價費[1995]16號文);
15、產權轉讓綜合稅費(錫國改[2001]5號文)。
三、降低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基金)標準5項:
1、建農基金降低為按上年銷售收入的1‰執行(蘇發[1998]10號文);
2、社會負擔公共事業費降低為按上年銷售收入的4‰執行(蘇發[1998]10號文);
3、規劃技術服務費降低為營業房每平方米1.0元、工業廠房每平方米0.8元、住宅房每平方米0.7元、工程投資額0.7‰(蘇價房[2001]225號文);
4、專業技術職務等級考試、評審費降低為評審人數201人以上的,按高級180元/人、中級80元/人、初級30元/人執行,評審人數在100―200人之間的,按高級280元/人、中級140元/人、初級50元/人執行(蘇價費函[2002]62號文);
5、治安聯防費按下限標準執行(蘇價費[2002]204號文)。
無錫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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