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取消一批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

根據《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轉省物價局、財政廳關於第三批取消或降低標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報告的通知》川府發〔1995〕22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市政府決定再次取消降低一批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取消一批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
  • 發布日期:1995-09-06
  • 生效日期:1995-09-06
  • 發布單位:83102
簡介,通知,

簡介

【發布單位】83102
【發布文號】重府發[1995]175號
【發布日期】1995-09-06
【生效日期】1995-09-0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通知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取消一批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
(重府發〔1995〕175號一九九五年九月六日)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
根據《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轉省物價局、財政廳關於第三批取消或降低標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報告的通知》川府發〔1995〕22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市政府決定再次取消降低一批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現通知如下。
一、取消十四項收費
(一)機動車廢氣超標排污費 (市環保局)
(二)機動車廢氣檢測費 (市環保局)
(三)固定資產投資許可證工本費 (市計委)
(四)自來水增容費 (市公用局)
(五)新建商品房交易管理費
(即取消新建商品房交易登記費、新建商品房勘丈費) (市房地產管理局)
(六)房屋產權、產籍檔案管理費 (市房地產管理局)
(七)土地糾紛案件調處費 (市國土局)
(八)強制檢查授權資格登記費 (市技術監督局)
(九)一、二、三級計量定級升級考核發證費 (市技術監督局)
(十)全面質量達標合格證費 (市技術監督局)
(十一)重慶市優質產品評審費 (市技術監督局)
(十二)契約制工人養老保險登記費 (市勞動局)
(十三)天然氣城市開發費 (市經委)
(十四)綜合治理費 (街道辦事處)
二、降低五項收費的收費標準
(一)地價評估費 (市國土局)
按所估地價總額的1%降為按3‰的標準計收。
(二)技術工人交流服務機構的檔案保存費 (市勞動局)
個人委託保存由每人每月5元降低為3元,單位委託保存個人檔案由每人每月10元降為6元。
(三)人才交流中心的檔案保存費 (市人事局)
個人選手委託保存檔案由每人每月15元降為5元,單位委託保存個人檔案由每人每月20元降為10元。
(四)律師執照(證)工本費。 (市司法局)
按國家規定每本收費1元執行。
(五)公安部門收取的房屋租金由6%降為3%收取;私房出租租金由8%降為5%收取。收費範圍只限出租居住人的房屋。櫃檯出租及營業性門面,店堂出租不得收取治安管理費。
三、改進兩項收費
(一)農村建房管理費 (市國土局)
利用原宅基地重建的不再收取;占用非耕地的仍按原標準每平方米0.25-0.5元執行;占用耕地的由每平方米0.50-1元提高為每平方米1-2元。
(二)機動車駕駛員急救培訓及急救箱(包)收費(市機動車衛生救護訓練辦公室)
提倡駕駛員具備基本的衛生救護常識和救護手段,以備應急操作。但機動車駕駛員急救培訓工作和急救箱(包)的配售不得強制推行,衛生部門和紅十字會要主動做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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