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府關於取消四項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

【發布單位】80702
【發布文號】吉政函[1998]90號
【發布日期】1998-09-23
【生效日期】1998-09-2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取消四項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
(吉政函〔1998〕90號)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各直屬機構: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治理向企業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等問題的決定》(中發〔1997〕14號)精神,為切實減輕企業負擔,配合全省“三個攻堅、一個工程”的順利實施,經省政府第9次常務會議研究,決定對以下4項收費予以取消。
一、飼料資源補償費(由省計委飼料工業辦公室收取的)。
二、門前三包費(由城建部門或委託收取的)。
三、著名商標認定費(由工商部門收取的)。
四、城鎮集體企業管理費(由各行政主管部門向所屬集體企業收取的)。
此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各地、各部門要按照通知精神認真抓好落實,做到令行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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