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目錄

吉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目錄

吉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目錄,地方法規,發布日期1993-12-25。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目錄
  • 發布單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發布文號】吉政發[1993]48號
【發布日期】1993-12-25
【生效日期】1993-12-2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公布《吉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目錄》的通知
(吉政發[1993]48號)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各直屬機構: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財政部<關於治理亂收費的規定>的通知》(中辦發[1993]18號)要求,現將重新修訂的《吉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發給你們執行,省政府[1992]52號令所附《吉林省省以上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目錄》同時廢止。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凡納入《目錄》的收費項目屬經國務院和省政府批准的合法收費,執收單位要認真收好、管好,監督部門要認真監督檢查。沒有納入《目錄》的應立即停止執行。
二、凡納入《目錄》的收費項目,國家和省物價、財政部門已有統一收費標準的,按國家和省統一標準執行;沒有統一收費標準的,由省業務主管部門提出意見,經省物價、財政部門審核批准,重要項目的標準需報省政府批准後方可執行。各地自行確定的收費標準一律無效。
三、省直各部門轉發上級業務部門未經國務院批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檔案時,必須送省物價、財政部門審核會簽,其中重要的行政性收費檔案必須報省政府審核,不經會簽審核的不能在我省執行。
四、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標準集中由省審批。其中,收費項目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物價局批准,制定和調整收費標準由省物價局會同省財政廳批准;重要的收費項目及標準由省財政、物價部門審核後報省政府批准。
五、凡涉及農民負擔的收費立項,調整涉及農民負擔的收費標準,轉發涉及農民負擔的收費檔案,均應經省農業主管部門會簽。
六、未經批准的收費項目以及不申領《收費許可證》、不使用財政統一票據收費的,被收費單位和個人有權拒付,有權舉報。各級政府的物價、財政、監察、審計、法制、農業等部門對亂收費行為要按有關規定及時從嚴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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