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審定行政事業性收費的若干規定》是吉林省人民政府1992年1月13日發布的規定。
2021年12月22日,吉林省政府第3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廢止《吉林省審定行政事業性收費的若干規定》(1992年1月13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52號公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審定行政事業性收費的若干規定
- 發布單位:80702
- 發文單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 發布文號: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52號
- 發布日期:1992年1月13日
- 生效日期:1992年1月13日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吉林省審定行政事業性收費的若干規定》是吉林省人民政府1992年1月13日發布的規定。
2021年12月22日,吉林省政府第3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廢止《吉林省審定行政事業性收費的若干規定》(1992年1月13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52號公布)。
《吉林省審定行政事業性收費的若干規定》是吉林省人民政府1992年1月13日發布的規定。2021年12月22日,吉林省政府第3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廢止《吉林省審定行政事業性收費的若干規定》(1992年1月13日吉林省人民...
《吉林省行政性收費預算管理暫行規定》是由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於1993年12月15日發布的檔案,文書字號為吉政辦發[1993]19號。具體內容 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吉林省行政性收費預算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吉政辦發[1993]19號...
第六條 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由財政部門統一印製。其中通用票據根據省財政廳規定的標準式樣,由省、地、縣三級財政部門負責監製,分別編號;專用票據由省主管部門出版,經省財政廳審定後,由省、地兩級財政部門負責監製,分別編號。凡規定由...
六、未經批准的收費項目以及不申領《收費許可證》、不使用財政統一票據收費的,被收費單位和個人有權拒付,有權舉報。各級政府的物價、財政、監察、審計、法制、農業等部門對亂收費行為要按有關規定及時從嚴查處。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取消四項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 (吉政函〔1998〕90號)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各直屬機構: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治理向企業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等問題的決定》(中發〔1997〕14號)精神...
《長春市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管理辦法》是1993年發布施行的地方法規。發布文號為長府發[1993]25號。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管理,維護國家、企事業單位和公民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吉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
第一條 為了規範行政行為,改善經濟發展軟環境,促進經濟和社會全面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規範行政行為,改善經濟發展軟環境是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各部門的重要責任。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都...
2014年8月14日,吉林省人民政府第1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吉林省規範涉及企業行政執法行為若干規定》,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46號公布。規定 吉林省規範涉及企業行政執法行為若干規定 (2014年8月14日吉林省人民政府第1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21年12月27日,吉林省人民政府決定廢止《吉林省規範行政行為建設法治政府若干規定》(2005年6月17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76號公布)。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行政行為,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適應經濟振興和各項社會事業發展...
《吉林省財政票據管理辦法》在2008.01.30由吉林省人民政府頒布。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財政票據的使用和管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適用中的具體問題,由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解釋。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1997年2月吉林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吉林...
對新出台和修改的法律、法規,行政處罰裁量標準應當適時調整。3.嚴格規範和控制涉企收費權。凡確認具有執收權的,一是要對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進行清理,進一步降低收費標準。二是要對經營服務性收費進行清理,按規定統一到物價部門對收費...
第六條 實施行政事業性收費,必須具有下列依據之一:(一)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有關規定;(二)國務院或國家計委、財政部的檔案;(三)省人民政府或省物價局、財政廳的檔案;(四)市物價部門受省物價部門委託核定收費標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