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行政性收費預算管理暫行規定

《吉林省行政性收費預算管理暫行規定》是由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於1993年12月15日發布的檔案,文書字號為吉政辦發[1993]19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行政性收費預算管理暫行規定
  • 實施時間:1993年12月15日
  • 發布單位:80702
  • 制定機構: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布時間:1993年12月15日
  • 文書字號:吉政辦發[1993]19號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具體內容
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吉林省行政性收費預算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吉政辦發[1993]19號)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各直屬機構:
省財政廳《吉林省行政性收費預算管理暫行規定》已經省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吉林省行政性收費預算管理暫行規定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財政部<關於對行政性收費、罰沒收入實行預算管理的規定>的通知》(中辦發[1993]19號)要求,現對我省行政性收費實行預算管理的有關問題具體規定如下:
一、行政性收費的內容和範圍。行政性收費是國家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機構依據國家法律、法規行使其管理職能,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收取的費用。包括:行政機關或有關職能部門為行使管理職能收取的各種管理費、規費;有關職能機構收取的登記費、手續費;有關職能機構按法律、法規收取的鑑定費用;各類證照工本費等。
在法律、法規之外,任何地方部門和個人均無權擅自設定收費項目。
二、財政部門和各執收部門、單位要嚴格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收費。行政性收費必須全部上繳財政,從1994年1月1日起逐步納入預算管理(第一批納入預算管理的收費項目附後)。不允許將收費收入與經費劃撥和職工的獎金、福利掛鈎,嚴禁搞任何形式的提留、分成和收支掛鈎。各級執收部門和單位的行政性收費收入必須納入本部門、本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和核算制度。
三、為統一反映行政性收費的收支情況,在國家預算收入科目“其他收入類”中增設“行政性收費收入”“款”級科目,反映行政性收費收入情況,下面可按部門設“項”級科目;在國家預算支出科目“其他支出類”中增設“行政管理補助支出”“款”級科目,反映執行行政性收費所需的開支,下面可按部門設“項”級科目。
四、各種行政性收費收入納入各級財政預算管理後,各部門、單位要按國家、省政府(含省財政)的現行制度規定和執收部門的行政隸屬關係,將收費分別繳入中央級金庫、省級金庫和市縣級金庫,列入各級財政預算收入。在將行政性收費收入上繳國庫時,使用“一般繳款書”。有關單位應按《國家金庫條例實施細則》和《國家預算收支科目》的規定,認真履行繳庫手續。
五、各級執收部門應在每年11月15日以前,將下一年度各項收費收入和相關的行政管理補助支出編入本部門的預算草案,報本級財政部門審核,財政部門要在預算中做出安排。對與收費相關的行政管理補助支出,應在預算中明確列出具體項目、數額,執行中不準突破預算、變動支出內容。如果收入和支出情況發生變化,有關部門應及時提出調整預算的方案,報本級財政部門審批。
六、各級執收部門和單位所取得的行政性收費收入,應在3月內上繳同級國庫。對零星收入帳面餘額不足1000元的,經本級財政部門同意,可每15日上繳一次;達到1000元的,應即時上繳國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拖欠、截留、坐支、挪用、私分。
七、為保證行政、司法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各級政府和財政部門對行政、司法機關辦公等所需的正常經費要給予保證,絕不允許行政、司法機關搞創收。在預算安排上對這些部門不得實行“差額管理”或“自收自支管理”。各級政府和財政部門應根據有關部門人員的報酬以及行政管理、辦理公務等所需的正常經費的特殊經費,合理安排預算撥款,保證其正常工作的開展。
八、各級執收部門應在每年2月底以前,根據上一年度的各項收費收入和經費補助支出編制本部門的決算草案,報本級財政部門審批。
九、各級執收部門和單位必須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制發的收費票據,具體管理辦法按《吉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管理辦法》(1992年省政府第53號令)執行。
十、各級財政、審計和監察部門應加強對行政性收費收入的監督和檢查,對違反上述規定的,要按違反財經紀律論處,情節嚴重的要追究直接責任人員和有關領導人的法律責任。對嚴格按照規定執收和收費收入管理好的部門和單位,由財政部門給予適當的獎勵。
十一、省內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一律依照本規定執行。
十二、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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