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暫行辦法》是一本城市行政管理規則制度,編輯的是管理時所有執行的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白城市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 總則:負責收費管理和收費收入的征繳
- 收費項目:市物價局提出立項申請
- 資金管理:編制上年收費收入和經費收支
第1章 總則,第2章 收費項目,第3章 收費資金管理,第4章 收費票據管理,第5章 收費的監督檢查,第6章 罰則,第7章 附則,
第1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規範執收單位的收費行為,維護國家、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提高財政巨觀調控能力,根據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於加強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通知> 、 <吉林省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 、 <吉林省審定行政事業性收費的若干規定>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行政事業性收費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為加強社會、經濟、技術管理或為社會、個人提供特定服務時憑藉政府權力,運用政府職能收取費用的行為。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本質上是財政資金,其所有權屬於國家。
第三條 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立項和資金管理主管部門是財政部門,收費標準的制定和調整由物價部門主管。
第四條 收費管理局行使財政部門對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管理和監督職能,具體負責收費管理和收費收入的征繳工作。
第2章 收費項目
第五條 設立收費項目,必須向市財政局、市物價局提出立項申請(內容包括:收費執收單位名稱、收費項目名稱、立項依據和理由,收費對象、目的、標準、期限及使用範圍等項),經財政、物價部門審核後,報送省財政、物價部門審批;收費標準的制定和調整向市物價局、財政局提出申請,經物價、財政部門審核後,報送省物價、財政部門審批。各執收單位不準擅自設立收費項目、自行確定或提高收費標準、自行擴大收費範圍及自行減免收費。
第六條 實行收費許可證制度。 <收費許可證>由市物價局核發。執收單位不得擅自在《收費許可證》上核定的收費項目以外另增收費項目或變更收費標準;經批准新增收費項目或調整收費標準的,應在文到後10日內到原發證機關辦理增項或變更標準手續;《收費許可證》不得轉借。
第七條 執收單位因機構合併、分設、撤銷或其它原因需變更或撤銷收費項目的,應於10日內持有關檔案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或註銷手續。
第八條 財政、物價部門有權隨時對執收單位的收費資金立項、使用等情況進行檢查、各執收單位必須積極配合,主動提供資料。
第3章 收費資金管理
第九條 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並作為預算外資金管理的各類基金、資金、附加收入及其它預算外收入一律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執收單位取得收費收入,必須全額繳入市收費管理局收費專戶,按照國家和省政府的有關規定做帳務處理後,應上繳財政的,匯繳至國家金庫;其餘部分匯繳至財政預算外專戶存儲。各執收單位及其它有預算外收入單位的經費支出,按財務隸屬關係根據定員定額管理的原則,由財政部門核定,分別由財政預算和預算外撥付。
第十條 執收單位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應於3日內上繳市收費管理局指定的收費專戶;不足1000元的零星收入,可每15日上繳一次;對拒繳收費收入者,收費管理局可通過其開戶行協助劃款;嚴禁坐支、截留、拖欠、轉移收費資金。
第十一條 執收單位必須在同一銀行開設收入(過渡戶)、支出(基本戶)兩個帳戶,各項收費收入必須全部存入收入帳戶,並按要求定期上繳市收費管理局;支出帳戶用於核算財政部門撥付的經費和單位經費支出。
第十二條 執收單位的財務,由財政部門區別單位情況根據現行預算管理制度採取不同方式進行管理。即全額、差額管理的單位,原則上實行核定收支,超支不補,超收留用或分成;對自收自支單位,實行以收定支,結餘留用,或收入總額分成;專項資金要專款專用;對於完不成收入計畫的,要相應扣減支出。
第十三條 執收單位要按照預算內、外資金結合和綜合平衡的原則編制收支計畫,將預算內財政撥款安排的支出和各項收費收入與支出統籌安排使用。
第十四條 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辦法後,各執收單位應在每年的12月15日前編制下一年度的收費收入計畫和單位預算收支計畫,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執行;在執行中,如果收入和支出情況發生政策性變化,應及時提出預算調整方案,報財政部門審批;各執收單位還要在每年一月底前編制上年收費收入和經費收支的決算報告,報同級財政部門批覆。
第4章 收費票據管理
第十五條 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分為通用票據和專用票據兩種,由財政部門監製、發放,其它單位不得印製和發放。
第十六條 執收單位需持<收費許可證>到財政局辦理<票據準購證> ,然後持《票據準購證》領購所用收費票據。收費票據採取限量領購的形式,並實行“驗舊領新”制度。
第十七條 執收單位收費時,必須向付款單位或個人開具財政部門監製、市收費管理局發放或驗審的收費票據並加蓋收款單位公章和收款人名章;否則為非法收費,交費單位應予拒付,財務部門也不得報銷。
第十八條 錯開、污損、殘破的票據,應將各聯完整地附在存根聯上,並加蓋“作廢”章;收費票據若有遺失,除及時聲明作廢外,要查明原因,報收費管理局備案。
第十九條 執收單位因撤銷、變更等原因終止收費時,應在辦理註銷手續的同時,將《收費許可證》、《票據準購證》及剩餘的收費票據一併退回發放部門,不得自行處理。
第5章 收費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財政、物價部門應匯集公布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執收單位應於固定場所公布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一條 市收費管理局對行政事業性收費要建立監督檢查制度,並設立稽查隊伍,具體負責收費稽查工作;並設立公開舉報電話,及時受理來信、來訪或舉報事項。
第二十二條 市收費管理局工作人員作為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執法人員,稽查中發現執收單位有截留、坐支、挪用、轉移收費資金和非法收費等違紀問題時,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按有關規定做出相應處罰或交有關部門處罰。
第二十三條 收費管理人員在執行公務時,必須秉公辦事,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
第6章 罰則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管理許可權進行處罰。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五至第八條規定的,依據<吉林省收費罰款沒收財物管理條例>和<吉林省收費許可證管理辦法>進行處罰。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九至第十四條的,依據<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實施細則>和<吉林省收費罰款沒收財物管理條例>進行處罰。
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十五至第十九條的,按照<吉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管理辦法>進行處罰。
第二十八條 對違紀問題除給予經濟處罰外,並按照省紀委、監察廳<關於對行政事業性亂收費責任人員黨紀政紀處分的暫行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九條 對阻礙收費管理人員正常執行公務的,交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進行處罰。
第三十條 對收費執法人員超越許可權、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問題,要視其性質,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7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適用於白城市行政區域內所有行政事業性收費單位。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1996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