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規範涉及企業行政執法行為若干規定》經2014年8月14日吉林省人民政府第1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46號公布。該《辦法》共24條,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規範涉及企業行政執法行為若干規定
- 發布機關:吉林省人民政府
- 文號: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46號
- 通過時間:2014年8月14日
- 施行時間:2014年10月1日
《吉林省規範涉及企業行政執法行為若干規定》經2014年8月14日吉林省人民政府第1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46號公布。該《辦法》共24條,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規範涉及企業行政執法行為若干規定》經2014年8月14日吉林省人民政府第1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46號公布。該《辦法》共24條,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檔案內容2014年8月14日,吉林...
《吉林省規範行政行為建設法治政府若干規定》在2005.06.17由吉林省人民政府頒布。2021年12月27日,吉林省人民政府決定廢止《吉林省規範行政行為建設法治政府若干規定》(2005年6月17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76號公布)。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十八條 行政執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時,應出示表明其身份或者執行此項公務的專用證件;凡有統一制式服裝或證章的,應按規定著裝和佩戴證章。第十九條 行政執法工作應當公開進行,接受民眾監督。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二十條 ...
《吉林省實施行政處罰若干規定》在1999.02.23由吉林省人民政府頒布。經1999年2月1日省政府第1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條 為了規範行政機關行政處罰行為,保證行政處罰公正、合法、有效,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
《吉林省行政執法責任制規定》在1999.02.23由吉林省人民政府頒布。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明確行政執法責任,強化行政執法監督,保證法律、法規及規章的全面、正確實施,促進行政執法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嚴格依法行政,根據有關法律、...
第一條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保證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處罰權,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屬的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
吉林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 2020 年 9 月 29 日吉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行政執法監督,促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檔案確認和公布的若干規定》在2003.03.01由吉林省人民政府頒布。中文名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檔案確認和公布的若干規定 頒布單位 吉林省人民政府 頒布時間 2003.03.01 實施時間 ...
《吉林省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行政執法證件管理,促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吉林省行政執法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從而制定的法律法規。政...
(四)對違紀和構成犯罪的執法工作人員分別移送監察機關和司法機關處理。第十二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據工作需要聘任行政執法督查員,聘任條件、具體職責按《吉林省行政執法條例》的規定執行。行政執法督查員持省或市政府統一制發的《行政...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是指行政機關 (含行政機關依法委託的組織)、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除制定規章、規範性檔案和內部行政行為...
第十條 行政執法證件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門統一管理。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門按有關規定頒發《吉林省人民政府行政執法證》,並按規定進行年度培訓和審驗。 行政執法人員未按本辦法第九條規定進行培訓或培訓考試不合格的,不予頒發行政執法...
第十二條 行政執法錯案責任追究機關進行追究時,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職權行為尚未糾正的,應當依照《吉林省行政執法條例》的有關規定責令糾正。第十三條 情節輕微並及時糾正,尚未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對有關責任...
比如,在營造寬鬆有序、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方面,提出推動減輕企業稅費負擔,規定了兩個“下限標準”;營造公平競爭的發展環境,打破各類“捲簾門”“玻璃門”“旋轉門”,為市場主體發展創造充足市場空間;清理規範中介服務,解決“紅中介”...
第二十一條 行政執法監督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當事人依法提出的申訴、檢舉,不按規定轉辦或者逾期不作出監督決定的,依法給予通報批評或者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吉林市人民...
第一條 為了規範行政處罰裁量行為,保證公正執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在...
對依法應當做出決策而不做決策,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行為,要依照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十三)嚴格規範性檔案制定許可權和發布程式。市縣政府及其部門制定規範性檔案要嚴格遵守省政府有關規定...
第六條 執法機關對依法沒收的物品,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理:(一)屬於國家規定可以自由流通、買賣的物品,應當自沒收之日起五日內上繳同級財政部門;(二)屬於專管機關管理或者專營企業經營的物品,應當自沒收之日起五日內會同同級財政...
經2004年9月29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13屆2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2004年9月30日 第一條 為保證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合法、公正、公開、規範執法,防止行政執法過錯行為發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規範行政執法行為,預防行政執法中違法行為的發生,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吉林省行政執法條例》、《吉林省行政執法錯案責任追究辦法》和《吉林省行政執法監督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市...
第八條 市級及中、省直各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幅度內,根據本規定製定各項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範,具體明確每項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操作標準,作為本部門實施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依據。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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