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在2004.09.30由吉林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市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
- 頒布時間:2004年09月30日
- 實施時間:2004年11月01日
- 頒布單位: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在2004.09.30由吉林市人民政府頒布。
《吉林市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在2004.09.30由吉林市人民政府頒布。經2004年9月29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13屆2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2004年9月30日第一條 為保證...
《吉林省行政執法錯案責任追究辦法》在1999.02.23由吉林省人民政府頒布。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預防行政執法錯案的發生,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吉林省行政執法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吉林省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規定》是吉林省公安機關為保證嚴格、公正、文明執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公安機關追究領導責任暫行規定》等有關法律規定,現就全省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
《吉林省行政問責辦法》是吉林省人民政府為強化依法行政責任、推進服務政府、效能政府、法治政府、清廉政府建設的一條規定。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強化依法行政責任,推進服務政府、效能政府、法治政府、清廉政府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印發〈關於實行...
《吉林省行政執法責任制規定》在1999.02.23由吉林省人民政府頒布。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明確行政執法責任,強化行政執法監督,保證法律、法規及規章的全面、正確實施,促進行政執法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嚴格依法行政,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吉林省行政執法條例》,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執法責任制,...
《吉林市行政執法責任制規定》在2005.11.25由吉林市人民政府頒布。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行政執法行為,全面貫徹《依法行政實施綱要》,促進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行政,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稱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執法責任制,是指市...
第一條 為促進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職權,規範行政執法行為,預防行政執法中違法行為的發生,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吉林省行政執法條例》、《吉林省行政執法錯案責任追究辦法》和《吉林省行政執法監督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
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是指行政執法部門對執法人員和受行政機關委託依法執行公務的人員在行政執法中出現的執法過錯行為 以致造成行政權利享有人的權益受到損害,依照法律、法規和政紀規定,追究其相應責任的一種制度。基本做法 1.先行試點,典型引路。在開始推行行政執法過錯責任制的頭幾年,各地行政機關在政府法制機構的...
《長春市行政執法錯案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在1997.08.18由長春市人民政府頒布。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行政執法監督,促進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依法行使職權,預防和減少行政執法錯案發生,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吉林省行...
《吉林市行政執法監督辦法》是吉林市自2004年5月15日起施行的一部地方政府規章。監督辦法 2004年3月30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4年4月5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52號公布 自2004年5月15日起施行。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對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促進依法行政,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
1994年11月26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7年9月26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關於修改《吉林省行政執法條例》的決定修正。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行政機關嚴格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執法辦案責任制,完善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機制,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正確履行職責,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執法過錯...
吉林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 2020 年 9 月 29 日吉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行政執法監督,促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行政複議、審計等...
江乾區統計局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第一條 為了加強統計行政執法監督,規範統計行政執法行為,確保依法行政,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統計管理工作的實際,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本局執法檢查人員行政執法錯誤,需追究其行政責任或經濟責任的,適用本制度。第三條 本局執法檢查人員的行政...
第十六條 對不符合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各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應當作出責令限期改正意見書,由行政處罰實施機關予以糾正。第十七條 行政處弱實施機關及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對有關單位予以通報,並依照《吉林省行政問責暫行辦法》、《吉林市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等有關...
《吉林省規範涉及企業行政執法行為若干規定》經2014年8月14日吉林省人民政府第1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46號公布。該《辦法》共24條,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檔案內容 2014年8月14日,吉林省人民政府第1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吉林省規範涉及企業行政執法行為若干規定》,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46號...
《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錯案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在2000.05.15由文化部頒布。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的監督,促進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部門及其執法人員依法行使職權,保證法律、法規、規章的正確實施,維護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行政處罰法》、《國家賠償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監督,是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各級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質量技術監督局實施的對所屬部門及下級機構行政執法活動的監督。質量監督檢驗檢疫行政執法監督與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過錯責任,是指國家質檢總局、各級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質...
第十四條 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按照《吉林省林草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需要同時給予暫扣或吊銷資質證、資格證的,應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的違法行為經司法機關依法作出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決定,認為應當...
上海市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是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於2007年1月20日公布(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8號),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於2024年5月15日起廢止。修訂歷程 2024年4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3號公布,經研究,市人民政府決定,《上海市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2007年1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8號...
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試行)(2001年11月20日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2001]126號發布)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稅收執法行為,提高稅收執法水平,促進稅務人員依法行政,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全國稅務人員的執法過錯責任追究,適用本辦法。術語解釋 本辦法所稱過錯責任追究是指對因...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錯案和行政違法行為責任追究,是指行政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在履行法定職責過程中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時,依照本辦法追究行政執法機關或責任人相應責任的監督措施。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葫蘆島市行政區域內各級人民政府及所屬行...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將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情況納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第三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法制部門按照《吉林省行政執法監督辦法》和《長春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辦法》相關規定進行處理。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3年2 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經2000年7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1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頒布施行。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加強行政執法監督,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各級行政執法機關(包括行政...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過錯責任,是指行政執法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違法履行法定職責,尚不足以移送司法機關或監察部門追究其違法犯罪責任或行政紀律責任,所應當承擔的行政責任。第四條 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應當堅持依法公正、實事求是、過罰相當、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第五條 縣級以上...
《深圳市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辦法》是為促進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保證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正確、及時、公正、高效實施行政管理,防止行政過錯行為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而制定的本辦法。2023年9月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決定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