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規定

吉林省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規定是吉林省公安機關為保證嚴格、公正、文明執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公安機關追究領導責任暫行規定》等有關法律規定,現就全省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問題的規定。

基本介紹

  • 書名:吉林省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規定
  • 作者:公安機關
  • 裝幀:平裝
  • 開本:16
為保證嚴格、公正、文明執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公安機關追究領導責任暫行規定》等有關法律規定,現就全省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問題規定如下:
一、有警不接、接警不登記、有案不立(受)的,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二、違法撤銷案件的,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三、虛構、瞞報執法統計數字或者偽造、篡改執法統計報表、台帳的,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四、丟失、隱匿、毀滅、偽造證據、執法手續以及執法卷宗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五、使用、損壞、丟失、私分或者以其他違法方式處理涉案財物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六、因主觀過錯導致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影響案件依法公正處理的,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七、包庇、縱容違法犯罪人員,對違法犯罪人員降格處理,或者造成錯案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八、設定、使用非法械具,或者違法使用警械、武器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九、在執法工作中採取其他弄虛作假手段,欺騙領導、上級機關或者逃避監督的,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十、有其他不履行法定職責、法定義務等玩忽職守行為,或者有其他超越職權、違反法定程式辦案等濫用職權行為的,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公安民警在三年時間內連續三次發生執法過錯,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予以辭退。公安機關領導及其執法部門、派出機構的負責人,未認真履行領導職責,致使執法過錯問題多發或者發生特別嚴重執法過錯的,應當依照規定追究領導責任。公安民警發生執法過錯行為,涉嫌犯罪的,移送檢察機關處理。
本規定由吉林省公安廳負責解釋,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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