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11月26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7年9月26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關於修改《吉林省行政執法條例》的決定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行政執法條例(修正)
- 外文名:Regulations of Jilin Province on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 頒布時間:1997年09月26日
- 實施時間:1997年09月26日
- 頒布單位:吉林省人大常委會
1994年11月26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7年9月26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關於修改《吉林省行政執法條例》的決定修正。
1994年11月26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7年9月26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關於修改《吉林省行政執法條例》的決定修正。條例全文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
《吉林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旨在加強和規範行政執法監督和促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2020 年 9 月 29 日吉林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共六章三十五條,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條例通過 吉林省行政執法監督...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檔案確認和公布的若干規定 頒布單位 吉林省人民政府 頒布時間 2003.03.01 實施時間 2003.05.01 經2002年11月28日省政府第6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二...
吉林省規範涉及企業行政執法行為若干規定 (2014年8月14日吉林省人民政府第1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46號公布)第一條 為規範涉及企業行政執法行為,保護企業合法權益,最佳化經濟發展環境,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吉林省行政執法責任制規定》在1999.02.23由吉林省人民政府頒布。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明確行政執法責任,強化行政執法監督,保證法律、法規及規章的全面、正確實施,促進行政執法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嚴格依法行政,根據有關法律、...
《吉林市行政執法責任制規定》在2005.11.25由吉林市人民政府頒布。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行政執法行為,全面貫徹《依法行政實施綱要》,促進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行政,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稱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
《吉林市人民政府關於行政執法監督的暫行規定》在1992.12.07由吉林市人民政府頒布。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保證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
《吉林省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行政執法證件管理,促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吉林省行政執法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從而制定的法律法規。政...
第一條 為了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預防行政執法錯案的發生,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吉林省行政執法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
第十條 行政執法證件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門統一管理。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門按有關規定頒發《吉林省人民政府行政執法證》,並按規定進行年度培訓和審驗。 行政執法人員未按本辦法第九條規定進行培訓或培訓考試不合格的,不予頒發行政執法...
第二十一條 行政執法監督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當事人依法提出的申訴、檢舉,不按規定轉辦或者逾期不作出監督決定的,依法給予通報批評或者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吉林市人民...
《吉林省規範行政行為建設法治政府若干規定》在2005.06.17由吉林省人民政府頒布。2021年12月27日,吉林省人民政府決定廢止《吉林省規範行政行為建設法治政府若干規定》(2005年6月17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76號公布)。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經2004年9月29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13屆2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2004年9月30日 第一條 為保證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合法、公正、公開、規範執法,防止行政執法過錯行為發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1986年12月14日吉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2年1月14日吉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關於修改〈吉林省收費罰款沒收財物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1997年12月19日吉林省...
這是為了加強漁業資源的保護、增殖、開發和合理利用,保障漁業生產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漁業可持續發展,適應社會主義建設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吉林省實際情況而制定的,適用於吉林省行政區域...
(2003年5月23日吉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0年11月26日吉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
第三十七條 水行政執法人員,必須模範遵守本條例,對於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按其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由吉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吉林省地震行政執法監察總隊法定職責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有關規定,有關建設單位未按規定做專門地震安全性評價的,或者不按照根據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
1998年11月20日吉林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1999年1月7日吉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准 2004年12月28日吉林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修改 2005年1月20日吉林省第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