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震行政執法監察總隊法定職責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有關規定,有關建設單位未按規定做專門地震安全性評價的,或者不按照根據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地震行政執法監察總隊法定職責
- 施行地區:吉林省
1.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地震行政執法工作。
2.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組織進行執法調查,對確有違法行為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1)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對地震監測設施或者地震觀測環境造成危害,又未依法事先徵得同意並採取相應措施的;
(2)破壞典型地震遺址、遺蹟的。
4.對違反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1)不按照抗震設計規範進行抗震設計的;
(2)不按照抗震設防進行施工的。
5.對違反《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件》規定,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6.對違反《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件》規定,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有權暫扣或者吊銷其資質證書。
(1)超越其資質許可的範圍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的;
(2)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的名義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的;
(3)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的。
7.對違反《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的建設單位,責令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8.對違反《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管理辦法》規定的持證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根據違法情節,處以警告、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權暫扣或吊銷資質等級證書:
(1)弄虛作假領取資質證書的;
(2)轉藉資質證書的;
(3)機構、人員發生變化與資質等級不符又不及時申報的;
(4)無故不參加年審或者上報材料不真實的。
9.對違反《震後地震趨勢判定公告規定》,擅自公告震後趨勢判定,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警告。
10.破壞性地震發生後,因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未按照抗震設防要求和抗震設計進行設計,未按照抗震設計進行施工,或未依法對抗震設防措施進行監理,造成嚴重破壞和損失的,向省地震局提出依法追究有關單位直接負責或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