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條例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條例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條例於2019年10月25日白山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2019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時效性: 有效
  • 制定機關:白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公布日期: 2019/12/6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行為,提高行政執法質量和水平,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是指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法相對集中行使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城市管理領域的全部或部分行政處罰權,以及實施法律法規規定的與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等執法職責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是指經依法確定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且具有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的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
第三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應當遵循以人為本、依法治理、源頭治理、權責一致、協調創新的原則,堅持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制定城市管理目標,建立城市管理協調機制,依法協調解決城市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本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指導、協調、監督、考核和培訓工作,依法查處職責範圍內的違法違規案件。縣(市、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
發展和改革、財政、工信、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公安、水務、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城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
第五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城市管理法律法規的宣傳普及工作,增強全民守法意識,共同維護城市管理秩序。
第二章 執法職責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城市管理需要,依法確定相對集中行使的行政處罰權;調整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應當依法履行相關程式。
第七條 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法行使的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不再行使。
第八條 縣(市、區)之間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管轄發生爭議的,由雙方協商解決。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指定管轄。
第九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跨區域、重大複雜違法違規案件以及市人民政府交辦案件的查處;對縣(市、區)未予查處的違法行為,可以責令其查處。
第三章 執法規範
第十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應當依法、全面、客觀、公正、文明執法,嚴格履行法定程式。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應當經培訓取得行政執法資格證件,實行持證著裝上崗。
第十一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依法制定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將職責範圍、執法依據、執法程式、處罰標準、救濟途徑和監督方式等向社會公開,接受監督。
第十二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根據行為人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和危害後果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對及時糾正且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違法行為,執法人員可以採取說服教育、勸誡疏導等方式,引導行為人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和城市管理的各項規定。
第十三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責任制,落實行政執法公示、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等制度。
第十四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在查處違法行為時,可以依法採取下列措施:
(一)勘驗、拍照、錄音、攝像等;
(二)現場設定警示標誌;
(三)詢問案件當事人、證人等;
(四)查閱、調取、複製有關檔案資料等;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五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開展行政執法活動,應當使用統一格式的行政執法文書。
第十六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送達執法文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無法直接送達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
第十七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查處違法行為,可以依法查封、扣押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實施查封、扣押措施,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程式和期限。
第十八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可以劃定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格線單元區域,明確區域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並在政府入口網站、責任區範圍明顯位置公示。
第十九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及時發現、制止和查處城市管理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章 執法保障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區域面積、人口數量、執法任務等因素,合理配置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力量。
第二十一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執法隊伍建設,組織開展業務培訓和考核,增強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能力。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可以根據相關規定配置行政執法協管人員,配合行政執法人員從事宣傳教育、巡查、信息收集、違法行為勸阻等輔助事務,不得從事具體行政執法工作。協管人員從事行政執法輔助事務以及超越輔助事務所形成的後續責任,由本級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承擔。
第二十二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派駐執法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向基層傾斜,提高一線執法辦案人員比例。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保障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的經費與任務相適應。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按照規定配置執法執勤用車以及調查取證、通迅等裝備。
第五章 執法協作
第二十四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推動建立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聯席會議制度,加強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之間的協作。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查處違法行為,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五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信息互通共享機制,促進信息交流和資源共享。
下列行政管理信息和行政執法信息應當及時告知:
(一)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的與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有關的行政許可事項和監督管理信息;
(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實施行政處罰和在執法中發現應當告知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信息;
(三)與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有關的專項管理信息;
(四)其他需要共享的重要信息。
第二十六條 對城市管理領域的重大案件或者專項執法行動,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組織聯合執法。
聯合執法中的行政執法決定,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權範圍內依法作出,並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行政違法案件移送制度。對依法不屬於本部門管轄的行政違法案件,應當及時移送至具有管轄權的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六章 執法監督
第二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通過聽取和審議關於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專項工作報告和執法檢查等形式,加強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投拆舉報機制,向社會公布投拆舉報聯繫方式。對投拆舉報應當及時處理,反饋處理結果,並為投訴人、舉報人保密。
第三十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執法行為違法或者行政不作為的,可以依法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理:
(一)沒有法定依據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違反法定程式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泄露投訴人或者舉報人信息的;
(四)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作為經費來源的;
(五)使用、截留、損毀或者擅自處置查封、扣押物品的;
(六)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二)破壞執法車輛、執法設備的;
(三)擾亂公共秩序或者辦公秩序,致使執法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
(四)對執法人員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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