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於2018年9月6日白山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2018年11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白山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白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 2018/12/6
白山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於2018年9月6日白山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2018年11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批准。
白山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於2018年9月6日白山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2018年11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批准。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市政設施保護和...
《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為地方性法規,是市政府為充分發揮市政工程設施的效益,以保持市容整潔,便利交通運輸,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特制定的條例,共有27條,自1982年8月21日起施行。條例條款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市政工程設施的效益,以保持市容整潔,便利交通運輸,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特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下...
白山市城市供水管理條例於2018年12月27日白山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2019年3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准。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供水管理,合理利用水資源,保障城市生活、生產用水和其他各項建設用水,根據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等規定,結合實...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市政設施,是指城市道路設施、城市橋涵設施、城市照明設施、城市排水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和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能部門是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政設施的監督保護工作。公安、交通、住建、生態環境、自然資源等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
《吉林省市政公用設施管理條例》是1995年8月18日經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旨在加強城市市政公用設施的保護和管理。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市政公用設施的建設管理 第三章 城市道路及其設施管理 第四章 城市橋涵及其設施管理 第五章 城市排水設施管理 第六章 城市防洪設施管理 第七...
白山市城市建築外立面管理條例於2017年12月27日白山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2018年3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建築外立面管理,保持城市建築外立面的整潔美觀,構建統一、和諧的城市風貌,根據《吉林省城鄉規劃條例》《吉林省城市市容和...
白山市城市環境衛生責任區管理條例於2017年9月8日白山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17年12月1日吉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批准。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創建整潔、優美、文明、宜居的城市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吉林...
白山市城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管理條例於2018年6月29日白山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2018年9月21日吉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戶外廣告和招牌設定管理,創建整潔、優美、安全的城市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
吉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 (1986年2月21日吉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條例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管理 第三章 城市用地管理 第四章 工程建設管理 第五章 市政公用設施管理 第六章 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 第七章 園林綠地管理 第八章 獎勵與處罰 第九章 附則 具體內容 第一章 ...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市政工程設施的建設和管理,發揮其使用功能,更好地為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市政工程設施包括:(一)城市道路設施: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人行道、廣場、公共停車場、管線走廊和安全通道、路肩、...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市政設施包括城市道路、橋涵、排水、功能照明等設施。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城市建成區內市政設施的規劃、建設、維修、養護、使用及相關管理活動。第四條 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市政設施的管理工作。市市政設施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具體負責市市政設施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城區和吉林高新...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六條 市(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進行市容管理。有條件的城市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嚴於國家標準的城市容貌標準。第十七條 城市中的道路、給排水、供熱、燃氣、環衛設施、停車場、照明、交通、人防、供電、通訊、園林綠化、防洪、防震等市政公用設施應當與周圍...
第二十六條 城市道路及兩側空地、公共廣場、公共綠地、公共廁所、公園、垃圾處理廠、垃圾轉運站、果皮箱、垃圾箱及其他市政公共設施的維護、保潔,由市、縣(市、區)市容衛生主管部門或管理單位負責;化糞池應當由產權單位定期清掏,防止污染周邊衛生環境。第二十七條 鐵路、公路及其管理範圍、機場、車站、商場、超市、...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市政公用設施的保護和管理,發揮市政公用設施的功能,促進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方便民眾生產、生活,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市政公用設施是指:(一)市政設施:城市道路、城市橋涵、城市排水設施、城市防洪設施、城市道路照明設施;(二)公用設施:城市...
(2008年10月7日本溪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08年11月28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准)條例內容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市政設施管理,充分發揮市政設施保障城市生產生活需要的基礎功能,促進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
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2010年9月29日重慶市第三屆代表人民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保護市政工程設施完好,發揮市政工程設施使用功能,促進城市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根據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規定,制定本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市城市市政工程設施的管理。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市政設施的規劃、建設、使用、維護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本條例所稱市政設施是指城市道路、城市道路地下空間、城市橋涵、城市排水設施、城市功能照明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第三條 市政設施管理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優先發展、統籌協調和建設、維護、管理並重的原則。第四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及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確定的市政公用設施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市政公用設施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本條例對市政公用設施實施管理和監督。人民政府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做好市政公用設施管理工作。第五條 市政公用設施可以實行有償使用。有償使用辦法,由省人民...
駐馬店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於2020年10月21日駐馬店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2020年11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准。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市政設施管理,保障市政設施正常運行,營造宜居宜業環境,促進經濟和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五條 市政工程設施的建設和管理應當遵循統一規劃、配套建設、協調發展和建設、管理並重的原則。第六條 依法使用、保護市政工程設施是每個公民的權利和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都有權制止和檢舉。對在市政工程設施建設和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