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行政執法監督辦法》在2007.09.18由吉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行政執法監督辦法
- 頒布時間:2007年09月18日
- 實施時間:2008年01月01日
- 頒布單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行政執法監督辦法》在2007.09.18由吉林省人民政府頒布。
《吉林省行政執法監督辦法》在2007.09.18由吉林省人民政府頒布。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完善行政機關內部的層級監督機制,防止和糾正違法、不當的行政執法行為,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
《吉林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旨在加強和規範行政執法監督和促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2020 年 9 月 29 日吉林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共六章三十五條,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條例通過 吉林省行政執法監督...
《吉林市行政執法監督辦法》是吉林市自2004年5月15日起施行的一部地方政府規章。監督辦法 2004年3月30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4年4月5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52號公布 自2004年5月15日起施行。辦法全文 第一條...
第三十三條 行政執法監督可以採取書面審查、專項檢查、重點抽查、案件調查和設定舉報等方式進行。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在政府法制執法監督工作中,履行以下職責:(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行政執法及執法監督檢查的業務指導工作;...
第十六條 省政府法制部門設立行政執法檢查監督卡,監督卡樣式由省政府法制部門制定,並通過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網站和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行政執法人員到企業實施行政執法檢查時,如發生違法、違規行為,企業可按照監督卡標示的方式進行...
《吉林省行政許可監督辦法》在2004.09.05由吉林省人民政府頒布。經2004年7月22日省政府十屆十九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二○○四年九月五日 第一條 為及時發現和處理行政許可設定、實施中違法行為,保護公民...
《吉林省行政執法責任制規定》在1999.02.23由吉林省人民政府頒布。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明確行政執法責任,強化行政執法監督,保證法律、法規及規章的全面、正確實施,促進行政執法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嚴格依法行政,根據有關法律、...
第十七條 行政處弱實施機關及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對有關單位予以通報,並依照《吉林省行政問責暫行辦法》、《吉林市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等有關規定,視情節輕重,暫扣、吊銷相關責任人行政執法證件...
《吉林省行政執法錯案責任追究辦法》在1999.02.23由吉林省人民政府頒布。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預防行政執法錯案的發生,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吉林省行政問責辦法》是吉林省人民政府為強化依法行政責任、推進服務政府、效能政府、法治政府、清廉政府建設的一條規定。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強化依法行政責任,推進服務政府、效能政府、法治政府、清廉政府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認真執行 《吉林省行政執法監督辦法》,實行行政執法實施情況報告和委託行政執法備案制度,定期對行政執法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針對社會熱點、難點問題及重要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開展多部門聯合監督檢查。健全行政賠償和補償的相關制度。重點...
第十條 執法機關依法收繳的罰沒收入屬於財政收入,必須全部上繳國庫。罰沒收入的繳庫辦法,按照下列規定執行:(一)依照法律規定由當事人自行到罰沒款代收機構繳納的罰款,執法機關應當監督繳納;執法人員依法當場收繳的罰款,執法機關應當自...
預防行政執法中違法行為的發生,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吉林省行政執法條例》、《吉林省行政執法錯案責任追究辦法》和《吉林省行政執法監督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行政處罰的管轄 第六條 地震行政處罰實行地域管轄。違反地震法規案件由違法行為發生地或違法行為人住所地地震行政執法機關管轄。省地震行政執法機關負責管理、指導、監督和實施全省的地震行政處罰行為。縣級以上各級地震行政執法機關負責...
行政執法監督處 對省政府各部門和市(州)政府行政執法工作進行檢查、監督;負責全省行政執法錯案責任追究工作;協調解決行政機關之間在法律、法規、規章實施中的爭議和問題;依照《吉林省行政執法監督辦法》,可以對省本級範圍內受委託行使...
逐步建立專家庫,為依法打擊違法犯罪提供專業技術人才支撐。第二十四條 各級林草行政執法機構、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運用信息化手段,逐步實現涉刑案件的網上移送、受理和監督。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嚴格確定不同部門及機構、崗位執法人員執法責任和責任追究機制。依法界定執法職責,科學設定執法崗位,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評議考核制度。將行政執法責任制落實情況納入政府績效考評。嚴格落實行政執法監督制度,堅決排除...
吉林省林業和草原局 2024 年 3 月 5 日 辦法全文 吉林省林草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科學合理細化、量化林草行政處罰裁量權,規範林草執法部門依法行政、公正執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
第六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在辦公場所和相關網站,公示公路管理工作的執法主體、執法依據、執法程式、監督辦法等,自覺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交通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應當統一著裝,辦公場所應當統一執法...
第一條 為加強行政執法監督,促進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依法行使職權,預防和減少行政執法錯案發生,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吉林省行政執法條例》等有...
第十一條 對於能由市場自發調節的或者中介組織可以承擔的事項,或者採取事後監督的辦法可以解決的,不得規定行政審批、發放證照。第十二條 省政府、市州政府設定行政審批事項時,必須同時對審批機關、審批條件、審批時限以及管理相對人的權利...
第三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法制部門按照《吉林省行政執法監督辦法》和《長春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辦法》相關規定進行處理。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3年2 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條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接到破壞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為舉報的,應當及時調查處理。第五十六條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執法人員應當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不得濫用職權,損害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執法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