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林草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

《吉林省林草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是為加強我省林草行政執法機構和司法機關的工作協同,建立健全林草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機制,依法懲處破壞森林、草原、濕地、野生動植物、林草種子等違法犯罪行為,切實維護林草資源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3年9月4日,吉林省林業和草原局、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吉林省人民檢察院、吉林省公安廳發布《吉林省林草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林草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
  • 發布單位:吉林省林業和草原局、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吉林省人民檢察院、吉林省公安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各市(州)、縣(市、區)林草主管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局:
  為建立健全林草行政執法廈寒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機制,依法懲治破壞林草資源違法犯罪行為,省林業和草原局、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公安廳共同制定了《吉林省林草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23年9月4日

內容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林草行政執法機構和司法機關的工作協同,建立健全林草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機制,依法懲處破壞森林、草原、濕地、野生動植物、林草種子等違法犯罪行為,切實維護林草資源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省各級林草行政執法機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辦理的林草領域涉嫌違法犯罪的案件。林草執法機構包含各級林草執法部門、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鄉鎮霸狼白林草執法機構等。
  第三條 各級林草行政執法機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堅持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原則,充分運用“林長+警長”“林長+檢察長”等協作機制,實現線索通報、案件移送、聯合辦案和信息共享,切實推進銜接工作制度化、規範化、常態化。
  第四條 林草行政執法機構在依法查處違法行為過程中,發現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將案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並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
  公安機關應當接受移送的案件,並及時進行審查,審查結果應當書面告知移送案件的林草行政執法機構。
  人民檢察院對移送的案件立案受案全過程實施法律監督。
  第五條 林草行政執法機構對向公安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應當指定2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組成特偵組專門負責,核實情況後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書面報告,連同相關案件材料,報本機構主要負責人審批,主要負責人應當自接到報告之日起3日內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決定。批准移送的,應當在24小時內向公安機關移送;不批准移送的,應當將不予批准的理由記錄在案。
 葛尋轎 第六條 林草行政執法機構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時,應當包括以下材料:
  (一)案件移送書;
  (二)案件調查報告;
  (三)涉案物品清單;
  (四)有關檢驗報告或鑑定意見;
  (五)其他相關涉嫌犯罪材料。
  第七條 公安機關對林草行政執法機構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應當接受並在案件移送書 (回執)上籤字或者以書面形式受理。
  公安機關審查發現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材料不全的,應當在接受案件的24小時內書面告知移送的林草行政執法機構在3日內補正。但不得以材歸刪雄囑料雄嚷罪挨不全為由或其他理由,不接受移送案件。
  公安機關發現移送的案件材料不全、證據不充分的,可以就證明有犯罪事實的相關材料和證據補充調查,必要時林草行政執法機構予以配合。
  第八條 公安機關對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應當自接受案件之日起3日內進行審查。涉嫌犯罪線索需要查證的,立案審查期限不超過7日,重大疑難複雜案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延長至30日。法律、法己歸店規、規章等對受案立案審查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屬於公安機關管轄但不屬於本公安機關管轄的案件,應當在接受案件後24小時內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並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林草行政執法機構,同時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
  第九條 公安機關作出立案、不予立案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日內書面通知林草行政執法機構,並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決定不予立案的,應當說明理由,向林草行政執法機構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退回案件移送的全部材料,並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
  第享舟拜十條 公安機關發現林草行政執法機構辦理的行政案件涉嫌犯罪的,應當向林草行政執法機構書面提出移送建議,並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出移送建議的案件,林草行政執法機構不予移送的,應當向公安機關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林草行政執法機構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立案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將涉案物品以及與案件有關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機關,並辦理交接手續。
  對易腐爛、變質或野生動植物活體等保管條件、保管場所有特殊要求的涉案物品,公安機關採取必要措施固定留取證據後,可以交由林草行政執法機構或者委託具有相應條件、資質、管理能力的單位代為保管。林草行政執法機構應當妥善保管涉案物品,並配合司法機關做好涉案物品調取、使用及鑑定等工作。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林草行政執法機構移送的案件,經審查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在作出不予立案或者撤銷案件決定之日起7日內將案件移送林草行政執法機構,並退回案件全部材料,由林草行政執法機構依法處理。案件移送函同時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
  第十三條 林草行政執法機構收到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通知書後,認為依法應當由公安機關決定立案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提請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公安機關複議,也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立案監督。
  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林草行政執法機構提請複議的檔案之日起3日內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林草行政執法機構。移送案件的林草行政執法機構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複議決定仍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複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建議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立案監督。
  公安機關應當接受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的立案監督。
  第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應當對林草行政執法機構立案監督建議進行審查,經審查,認為需要公安機關說明不予立案理由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在7日內書面說明理由。
  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規定情形的,將審查結論書面告知提出立案監督建議的林草行政執法機構。認為理由不成立的,應當書面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收到立案通知書後,應當在15日內立案,並將立案決定書送達人民檢察院,並書面通知林草行政執法機構。
  第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發現林草行政執法機構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可以向林草行政執法機構查詢、調閱有關案件材料,核實案件情況,確認應當移送的,應當提出檢察意見。林草行政執法機構應當自收到檢察意見3日內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並將案件移送書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辦理林草刑事案件,需要林草行政執法機構提供有關現場勘驗、鑑定、檢驗、監測、認定等方面專業技術協助的,林草行政執法機構應當予以協助,及時提供檢驗結論、鑑定意見、檢驗報告。
  第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對決定不起訴的涉林草刑事案件,公開宣布後應當及時將不起訴決定書抄送公安機關和林草行政執法機構。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向林草行政執法機構提出檢察意見,林草行政執法機構給予行政處罰後,應當將處理結果或者辦理情況書面回復人民檢察院。
  第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對需要補種樹木、恢復植被、修復濕地等修復被破壞生態的林草犯罪案件,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或單獨提起民事公益訴訟。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被告人或者其親屬修復生態以及其他情況,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建議人民法院酌情從輕處理。
  第十九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時,依法判處刑罰的同時,可以依法判處被告人履行補種樹木、恢復植被、修復濕地等生態修復義務。被告人或者其親屬在判決前已履行或者承諾履行生態修復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依法酌情處理。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邀請林草主管部門對林草生態恢復情況進行檢查驗收,達到規定標準的,應當認定當事人履行法定義務完畢;達不到規定標準的,應當由原決定機關責令當事人繼續履行法定義務。
  第二十條 人民法院對林草刑事案件作出裁判後,應當及時抄送林草行政執法機構。林草行政執法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還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林草行政執法機構依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 林草行政執法機構移送的案件,經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人民檢察院應當將裁判結果及時告知林草行政執法機構和公安機關。
  第二十二條 林草行政執法機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成立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工作領導小組,建立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研判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中出現的重點難點問題,通報案件移送及處理情況,提出加強銜接工作的對策。
  第二十三條 林草行政執法機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林草案件鑑定、偵辦等方面專業人才的培養,逐步建立專家庫,為依法打擊違法犯罪提供專業技術人才支撐。
  第二十四條 各級林草行政執法機構、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運用信息化手段,逐步實現涉刑案件的網上移送、受理和監督。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六條 林草行政執法機構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時,應當包括以下材料:
  (一)案件移送書;
  (二)案件調查報告;
  (三)涉案物品清單;
  (四)有關檢驗報告或鑑定意見;
  (五)其他相關涉嫌犯罪材料。
  第七條 公安機關對林草行政執法機構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應當接受並在案件移送書 (回執)上籤字或者以書面形式受理。
  公安機關審查發現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材料不全的,應當在接受案件的24小時內書面告知移送的林草行政執法機構在3日內補正。但不得以材料不全為由或其他理由,不接受移送案件。
  公安機關發現移送的案件材料不全、證據不充分的,可以就證明有犯罪事實的相關材料和證據補充調查,必要時林草行政執法機構予以配合。
  第八條 公安機關對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應當自接受案件之日起3日內進行審查。涉嫌犯罪線索需要查證的,立案審查期限不超過7日,重大疑難複雜案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延長至30日。法律、法規、規章等對受案立案審查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屬於公安機關管轄但不屬於本公安機關管轄的案件,應當在接受案件後24小時內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並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林草行政執法機構,同時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
  第九條 公安機關作出立案、不予立案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日內書面通知林草行政執法機構,並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決定不予立案的,應當說明理由,向林草行政執法機構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退回案件移送的全部材料,並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
  第十條 公安機關發現林草行政執法機構辦理的行政案件涉嫌犯罪的,應當向林草行政執法機構書面提出移送建議,並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出移送建議的案件,林草行政執法機構不予移送的,應當向公安機關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林草行政執法機構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立案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將涉案物品以及與案件有關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機關,並辦理交接手續。
  對易腐爛、變質或野生動植物活體等保管條件、保管場所有特殊要求的涉案物品,公安機關採取必要措施固定留取證據後,可以交由林草行政執法機構或者委託具有相應條件、資質、管理能力的單位代為保管。林草行政執法機構應當妥善保管涉案物品,並配合司法機關做好涉案物品調取、使用及鑑定等工作。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林草行政執法機構移送的案件,經審查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在作出不予立案或者撤銷案件決定之日起7日內將案件移送林草行政執法機構,並退回案件全部材料,由林草行政執法機構依法處理。案件移送函同時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
  第十三條 林草行政執法機構收到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通知書後,認為依法應當由公安機關決定立案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提請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公安機關複議,也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立案監督。
  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林草行政執法機構提請複議的檔案之日起3日內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林草行政執法機構。移送案件的林草行政執法機構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複議決定仍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複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建議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立案監督。
  公安機關應當接受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的立案監督。
  第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應當對林草行政執法機構立案監督建議進行審查,經審查,認為需要公安機關說明不予立案理由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在7日內書面說明理由。
  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規定情形的,將審查結論書面告知提出立案監督建議的林草行政執法機構。認為理由不成立的,應當書面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收到立案通知書後,應當在15日內立案,並將立案決定書送達人民檢察院,並書面通知林草行政執法機構。
  第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發現林草行政執法機構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可以向林草行政執法機構查詢、調閱有關案件材料,核實案件情況,確認應當移送的,應當提出檢察意見。林草行政執法機構應當自收到檢察意見3日內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並將案件移送書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辦理林草刑事案件,需要林草行政執法機構提供有關現場勘驗、鑑定、檢驗、監測、認定等方面專業技術協助的,林草行政執法機構應當予以協助,及時提供檢驗結論、鑑定意見、檢驗報告。
  第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對決定不起訴的涉林草刑事案件,公開宣布後應當及時將不起訴決定書抄送公安機關和林草行政執法機構。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向林草行政執法機構提出檢察意見,林草行政執法機構給予行政處罰後,應當將處理結果或者辦理情況書面回復人民檢察院。
  第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對需要補種樹木、恢復植被、修復濕地等修復被破壞生態的林草犯罪案件,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或單獨提起民事公益訴訟。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被告人或者其親屬修復生態以及其他情況,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建議人民法院酌情從輕處理。
  第十九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時,依法判處刑罰的同時,可以依法判處被告人履行補種樹木、恢復植被、修復濕地等生態修復義務。被告人或者其親屬在判決前已履行或者承諾履行生態修復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依法酌情處理。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邀請林草主管部門對林草生態恢復情況進行檢查驗收,達到規定標準的,應當認定當事人履行法定義務完畢;達不到規定標準的,應當由原決定機關責令當事人繼續履行法定義務。
  第二十條 人民法院對林草刑事案件作出裁判後,應當及時抄送林草行政執法機構。林草行政執法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還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林草行政執法機構依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 林草行政執法機構移送的案件,經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人民檢察院應當將裁判結果及時告知林草行政執法機構和公安機關。
  第二十二條 林草行政執法機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成立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工作領導小組,建立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研判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中出現的重點難點問題,通報案件移送及處理情況,提出加強銜接工作的對策。
  第二十三條 林草行政執法機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林草案件鑑定、偵辦等方面專業人才的培養,逐步建立專家庫,為依法打擊違法犯罪提供專業技術人才支撐。
  第二十四條 各級林草行政執法機構、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運用信息化手段,逐步實現涉刑案件的網上移送、受理和監督。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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