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推進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的規定

2021年10月1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印發公布《關於推進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推進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的規定
  • 頒布時間:2021年10月11日
  • 發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內容介紹
一是確定檢察機關開展行刑銜接工作的基本原則,即嚴格依法、準確及時,加強與監察機關、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的協調配合。
二是在內容上突出雙向銜接並規定啟動情形。正向銜接的啟動情形有:人民檢察院主動審查;行政執法機關建議啟動監督;人民民眾舉報。反向銜接的啟動情形是人民檢察院在擬作出不起訴決定的同時,依法審查是否需要對被不起訴人給予行政處罰。
三是明確監督方式。人民檢察院對於行政執法機關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開展監督和對需予以行政處罰的不起訴案件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的,都應當提出檢察意見。人民檢察院提出檢察意見,應當向本級行政執法機關或者同級有關主管機關提出。對需要跨級、異地提出檢察意見的,也應當按照同級對應的原則處理。同時檢察意見應當抄送同級司法行政機關。
四是增強檢察意見剛性。對有關單位不答覆、不處理的,檢察機關可以將有關情況通報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必要時可以報告同級黨委、人大常委會,同時明確對不起訴案件的檢察意見應當要求有關單位在兩個月以內回復辦理情況或者處理結果。
五是做好與監察機關配合銜接。人民檢察院發現行政執法人員涉嫌職務違法、犯罪的,應當將案件線索移送監察機關處理。
六是細化銜接機制。包括:案件諮詢機制,通報機制、信息平台共享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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