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

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薛江武代表建議,應當通過立法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準確、及時打擊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督促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行政、嚴格公正執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
  • 行政級別:省部級別
涵義,發展歷史,銜接不暢原因,措施,

涵義

薛江武說,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主要是指行政執法機關在依法查處行政違法行為過程中,發現涉嫌犯罪的行為及時移送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等司法機關處理,以形成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工作合力的機制。

發展歷史

自國務院頒布施行《關於行政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以來,高檢院單獨或會同有關部門陸續出台一系列規範性檔案,推動銜接工作。但是,行政執法機關立案查處案件多、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少的問題仍未有效解決。與此同時,在資源破壞、環境污染和食藥安全等民生熱點問題日益突出的情況下,人民民眾對相關行政執法領域違法輕罰、有罪不究、以罰代刑、打擊不力等問題反映強烈,對於執法司法機關嚴格公正執法、嚴打違法犯罪更加充滿期待。

銜接不暢原因

薛江武認為,當前造成"兩法銜接"不暢的主要原因在於:一是法律層級較低,制度剛性不足,影響了"兩法銜接"工作推進力度。由於相關法律中沒有對檢察機關監督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作出規定,"兩法銜接"制度框架主要為行政法規、地方規定和各級檢察機關與公安機關、行政執法機關會簽的規範性檔案,協調性安排多,強制性規定少。而且,在現有制度框架內,各個參與主體思想認識不一、參與熱情懸殊,往往是檢察機關"一頭熱",部分行政執法部門缺乏法治思維,對"兩法銜接"的重要性認識不足,部門主義、本位主義思想嚴重,導致一些地方行政執法機關對"兩法銜接"工作消極對待、簡單應付,推動"兩法銜接"機制建設和制度落實的內在動力不足、外在壓力不夠、整體合力不強。二是監督信息缺乏、知情渠道不暢,制約了"兩法銜接"工作的有效開展,特別是在行政執法機關多頭執法、行政處罰權力分散行使的情況下,行政執法信息整體上仍然處於情況不清、底數不明的狀態,必然導致司法機關無法及時獲取犯罪線索,檢察機關發現監督線索的能力也嚴重受限,立案監督無法有效實施,嚴重影響了打擊犯罪的效果。三是職能延伸有限、監督手段乏力,無法保障檢察機關法律監督效果。當前檢察機關對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主要是立足於對公安機關的立案監督職能適當向前延伸監督觸角,雖已涉及行政執法領域,但整體上還是一種刑事立案監督。此外,案件移送標準不明確、證據標準不統一等問題,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兩法銜接"工作效果。

措施

薛江武建議,應以強化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為路徑,推動"兩法銜接"工作的規範化和法制化。其一,通過修改行政處罰法,單設一章規定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的範圍、途徑、形式、程式等,強化行政執法機關信息公開、線索移送的義務,明確檢察機關的監督權力,彌補立法空白,消除監督盲點。同時規定對不履行移送義務的,依法追究失職瀆職的法律責任。其二,在時機成熟時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一部關於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的單行法,明確責任主體和職責分工、移送範圍和移送要求、信息共享和協作機制、法律後果和責任追究等。在立法條件暫不具備的情況下,建議國務院商兩高制定相關辦法,推動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建設,保證行政執法機關嚴格執法,維護法治政府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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