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標體系》是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指導吉林省法治政府建設的重要檔案,對進一步提高全省各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幹部依法行政的意識和能力,規範行政執法行為、創新行政管理方式、加強政府自身建設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法治政府建設指標體系
- 外文名:The index system of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government under the rule of law in Jilin Province
- 發文機關:吉林省人民政府
- 發文字號:吉政發〔2014〕26號
- 發文時間:2014年7月11日
通知,正文,法治思維體系建設,制度規範體系建設,行政決策體系建設,政務公開體系建設,行政執法體系建設,行政監督體系建設,綜合保障體系建設,評價考核體系建設,政府職能轉變和行政管理方式創新機制建設(兩個機制),
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吉林省法治政府建設指標體系的通知
吉政發〔2014〕26號
各市(州)人民政府,長白山管委會,各縣(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辦、各直屬機構:
現將《吉林省法治政府建設指標體系》(以下簡稱《指標體系》)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貫徹實施。
《指標體系》是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指導我省法治政府建設的重要檔案,對進一步提高全省各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幹部依法行政的意識和能力,規範行政執法行為、創新行政管理方式、加強政府自身建設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各級政府、各部門要把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設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實抓好《指標體系》的學習宣傳和貫徹落實,緊密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和考評方案,作為評估、考核本地區、本部門依法行政和建設法治政府狀況和水平的重要標準。要明確牽頭部門、協作單位和時間進度,確保各項工作任務長期有規劃、年度有計畫,得到紮實有效的推動和落實。要加強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設。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4年7月11日
正文
吉林省法治政府建設指標體系
為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設,根據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和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國發〔2004〕10號)、《國務院關於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國發〔2008〕17號)、《國務院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國發〔2010〕33號)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指標體系。
法治思維體系建設
基本目標:領導幹部學法用法機制健全、制度落實,法律意識增強,能夠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法律知識培訓考核制度化、規範化,依法行政、依法辦事的能力明顯提高;學習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氛圍基本形成。
(一)健全領導幹部學法和法制培訓長效機制。
1.建立健全並嚴格落實領導幹部學法制度;制訂領導幹部年度學法計畫並組織實施,確保學法計畫、內容、時間、人員、效果“五落實”。
2.省、市(州)、縣(市、區)政府及其部門和鄉(鎮)政府每年至少要組織2次領導幹部集中學法活動。
(二)推行領導幹部依法行政情況考察制度。
1.加強對領導幹部任職前法律知識考察和依法行政能力測試,將考察和測試結果作為領導幹部任職的重要依據。
2.將領導幹部依法行政情況作為述職的重要內容之一。
(三)加強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法制培訓和考核。
1.每年組織開展行政執法人員通用法律知識培訓、專門法律知識培訓和新法律、法規、規章專題培訓,每名行政執法人員每年培訓時間不少於40學時,並將學習情況納入年度考核。
2.在公務員考試時,應當增加法律知識在相關考試科目中的比重。對從事行政執法、政府法制等工作的公務員,還應進行專門的法律知識考試。
3.制定政府法制機構工作人員培訓規劃,重點學習培訓黨和國家方針政策、經濟社會發展形勢和依法行政相關業務知識,每名法制機構工作人員每年培訓時間不少於40學時。
(四)積極營造全社會學法、遵法、守法、依法維權的良好環境。
1.組織全民普法活動,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
2.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遵守法律,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推進法治社會建設。
制度規範體系建設
基本目標:制度建設符合憲法和法律、法規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立足科學發展、社會和諧、改善民生、維護穩定和推進市場化進程,圍繞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突出地方特色,充分反映人民民眾的根本利益。制定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充分體現科學性、民主性。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評估和清理工作機制健全,制度執行力得到有效保障。
(一)提高政府立法質量。
1.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科學制定和實施立法規劃與計畫,與國家法律體系配套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體系完備。
2.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起草工作按照法定許可權和法定程式進行,條文內容不與上位法相牴觸。
3.推行立法工作者、實際工作者和專家學者相結合的法規、規章起草工作機制,加強立法必要性、可行性論證和成本效益分析,立法內容明確具體,制度安排科學合理,制度執行措施有力,可操作性強。
4.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應當徵求專家學者的意見;邀請專家參與起草或者委託專家起草的,專家意見應在送審材料中獨立說明。
5.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通過政府法制機構網站或者新聞媒體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時間不少於15日。徵求意見沒有採納的,應向當事人做出說明。政府規章經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應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和普遍發行的報刊等多種方式向社會公布,公布日期與實施日期的時間間隔原則上不少於30日。
6.依法開展政府規章備案、評估和清理工作。政府規章一般每隔5年清理一次。及時開展政府規章的專項清理,並向社會公布清理結果。
(二)加強規範性檔案監督。
1.規範性檔案規定事項須符合制定機關職權範圍,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的規定,不得違法創設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收費等事項,不得違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義務。
2.制定規範性檔案應經過政府常務會議或者部門領導班子會議集體討論決定;重大或者關係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規範性檔案,應採取座談會、聽證會、論證會或者向社會公布草案等方式公開聽取社會公眾意見。
3.政府規範性檔案在提交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前報送本級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部門規範性檔案在提交部門會議審議前由本部門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不能提交會議討論。
4.規範性檔案在本級政府規定的載體或其他公開載體上統一發布,並按規定上報備案;政府法制機構對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情況進行季度和年度通報,並向社會公布通過備案審查的規範性檔案目錄。
5.全面推行規範性檔案有效期制度。標註“暫行”、“試行”等字樣的,有效期為兩年,其他規範性檔案有效期為5年,規範性檔案有效期滿自動失效,確需繼續實施的,應重新制定發布,其中省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除外。推行規範性檔案清理制度,每3年對規範性檔案進行一次清理,並向社會公布清理結果。
行政決策體系建設
基本目標:法律顧問機構健全;行政決策制度健全、程式完備,依法、科學、民主決策機制基本形成;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成為重大行政決策的必經程式;行政決策後評估、跟蹤反饋、責任追究等制度得到有效落實。
(一)普遍建立法律顧問制度。
充分發揮政府法制機構的職能作用,設立法律顧問機構或專兼職人員,為行政決策提供法律諮詢意見。
(二)推行重大行政決策民意調查、專家論證制度。
1.重大行政決策事先向社會公布,開展民意調查,廣泛聽取社會公眾意見,公布意見採納情況及理由。
2.組織專家對行政決策的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社會風險及應對措施等方面進行諮詢論證。
(三)健全重大行政決策聽證和風險評估制度。
1.公布擬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並可根據情況組織聽證。聽證參加人具有廣泛代表性;聽證程式合法規範;聽證意見採納情況及理由應向社會公布。
2.建立健全決策論證、專家諮詢、公眾參與、專業機構測評相結合的決策風險評估機制,科學評估決策風險,並制定相應的處置預案,未經評估或者評估不通過的,不予決策。
(四)堅持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製度。
1.重大行政決策必須經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或者部門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
2.重大行政決策提請審議前,必須通過本級政府法制機構或者部門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未通過的,不予提交會議討論。
(五)推行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情況跟蹤反饋和後評估制度。
1.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後,決策的實施機關應通過跟蹤調查、抽樣檢查等方式,及時了解決策實施情況並反饋決策機關。
2.適時開展重大行政決策後評估,並廣泛收集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和建議;根據評估結果,決定相關決策是否需要作出調整或者停止執行。
(六)落實行政決策責任追究制度。
1.建立行政決策監督制度,明確監督主體、監督程式和監督方式。
2.對違反決策許可權和程式規定,出現重大決策失誤,造成重大損失的,嚴格追究相關負責人和責任人的責任。
政務公開體系建設
基本目標: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制健全,配套制度完善;堅持依法主動公開政府信息,嚴格落實政府信息公開責任制度;社會公眾依法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在法定時限內得到處理和答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的法律權利得到充分保障。
(一)健全政府信息公開機制。
1.成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由政務公開機構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指定專門機構和專
門人員負責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法制、監察、保密、檔案等部門各負其責,相關職能部門共同參與,明確權責關係。
2.完善政府信息主動公開、發布協調、工作考核、社會評議、年度報告、責任追究等配套制度,明確政府信息公開的範圍、方式和程式;建立並落實行政機關公示公告、新聞發言人制度;建立健全輿情收集、研判和回應機制;健全突發事件信息發布制度;完善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
3.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相關規定,於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二)依法主動公開政府信息。
1.堅持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按規定編制、公布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並及時更新。
2.政府信息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媒體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主動向社會公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依法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1.依法受理並在法定期限內答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2.嚴格執行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費規定,不得違規收取費用,不得通過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四)推進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和辦事公開。
1.把公開透明作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推進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編制行政職權目錄,明確行使權力的主體、依據、運行程式和監督措施等,並向社會公布。加大行政審批公開力度,編制、公布行政審批目錄,公開審批依據、條件、要求、過程和結果。
2.規範和監督教育、醫療衛生、計畫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運輸等公共企事業單位的辦事公開工作,重點公開崗位職責、服務承諾、收費項目、工作規範、辦事紀律、監督渠道等內容,為人民民眾生產生活提供優質、高效、便利的服務。
行政執法體系建設
基本目標:依據充分、權責明確、行為規範、程式完備、裁量合理、方式文明、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執法體制基本建立。行政執法主體和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制度有效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全面落實。
(一)完善行政執法體制和機制。
1.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完善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和綜合行政執法制度,合理界定行政執法許可權,進一步理順行政執法關係。
2.依法下放行政管理職權,減少行政執法層級,下移行政執法重心,把日常執法工作交由市、縣兩級行政執法機關承擔,基層行政執法能力得到提高。
3.完善行政執法爭議協調機制,及時解決行政執法主體之間在實施法律、法規、規章過程中產生的爭議。
4.建立健全分工明確、配合默契、反應快速的行政執法協作機制,落實行政執法案件移送制度;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相銜接的工作機制,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5.推行行政執法績效考核制度,科學合理設計考核指標體系,考核結果作為執法人員獎勵懲處、晉職晉級的重要依據。
(二)依法確定行政執法資格。
1.行政執法主體及其職權經本級人民政府核准界定並向社會公告。
2.遵循行政執法委託規則,嚴格按照法定條件、法定程式和法定方式辦理行政執法委託事項。
3.落實行政執法主體合法性審查和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管理制度,加強行政執法隊伍管理,行政執法人員要經過培訓和嚴格的考試,取得行政執法資格方能從事行政執法工作,嚴禁無執法資格人員上崗執法。
(三)行政執法行為合法適當。
1.行政執法主體作出行政許可、行政徵收、行政徵用、行政給付、行政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行政執法決定,要有明確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據。
2.行政執法主體及其行政執法人員能夠嚴格依法行使權力,全面履行法定職責。
3.行政執法主體依法規範行政裁量權,細化量化本系統、本單位行政執法裁量標準,並向社會公開。
4.建立完善監督檢查等記錄製度,完善行政許可、行政徵收、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
(四)行政執法程式正當。
1.行政執法人員實施行政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徵收、行政徵用等行政執法行為時,應有兩人以上參加,並依法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2.行政執法主體作出行政執法決定前,應向當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允許其陳述、申辯;重大處罰應告之其聽證的權利(屬經濟上的處罰,執法部門應明確重大處罰的額度);作出行政執法決定時,依法告知當事人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期限和途徑。
3.行政執法人員是行政執法事項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或者與行政執法事項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應自行迴避、組織決定迴避或者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予以迴避。行政執法主體在當事人提出迴避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
4.依法應集體討論決定的行政執法事項,經單位領導集體討論決定,並記錄存檔。
5.嚴格執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重大行政執法事項未經本級政府法制機構或者部門法制機構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
6.全面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職權核准公告、行政執法崗位責任、行政執法案卷評查、行政執法評議考核等配套制度。
(五)依法規範實施行政審批項目。
1.實施行政審批的必須是法定的實施主體。
2.行政機關實施的行政審批項目有合法的依據。
3.行政機關實施的行政審批項目(包括新增、取消或調整)由本級政府公布。
4.法定的公示事項依法公示。有關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示範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
5.告知當事人的事項應依法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要求行政機關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行政機關應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辦理程式應簡化便捷。
6.違法設定審批或執行已經取消、下放的審批,應及時糾正。
(六)規範罰沒管理。
1.嚴格執行“罰繳分離”、“收支兩條線”和罰沒物品依法處理制度。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罰沒指標任務,將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與工作人員福利待遇掛鈎的,依法嚴格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2.行政執法主體及其執法人員依法當場收繳罰款的,向當事人開具省財政部門統一監製的罰款收據。
行政監督體系建設
基本目標:行政監督制約機制完善,行政問責制度健全;自覺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政協和民主黨派的民主監督、司法機關依法實施的監督和新聞輿論監督,人民民眾對政府行為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得到依法保障;政府內部層級監督和專門監督得到加強,監督效能明顯提高。
(一)依法接受人大監督。
1.縣級以上政府應自覺接受權力機關的監督,積極配合人大及其常委會的詢問、質詢和執法檢查。
2.認真辦理並按時辦結人大代表的建議。
3.依法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備規章和規範性檔案。
(二)自覺接受政協民主監督。
1.暢通民主監督渠道,自覺接受政協和民主黨派的民主監督。
2.認真辦理並按時辦結政協委員提案。
(三)依法接受司法機關監督。
1.自覺接受審判機關按照行政訴訟法實施的監督和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落實相關司法建議。
2.依法配合審判機關的審判活動,按規定出庭應訴、答辯;自覺執行審判機關的生效判決和裁定。
(四)依法實施層級監督。
1.完善行政執法督查機制,依法查處並及時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執法行為。
2.建立和執行重大行政行為的備案監督制度。
3.建立和執行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
(五)依法實施專門監督。
1.建立健全監察、審計等專門監督制度。
2.完善監察、審計等專門監督的程式規範。
3.監察、審計等專門監督機關切實履行監督職責,依法獨立開展專門監督。
4.各級行政機關積極配合監察、審計等專門監督機關的工作,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專門監督機關的監督決定。
(六)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1.通過設定舉報箱、電子信箱、熱線電話、政務微博、公眾微信等方式暢通民眾投訴、反映問題的渠道,及時調查處理民眾反映的問題和媒體曝光的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為。
2.加強對網際網路等新型傳媒的關注,及時回應人民民眾關切的熱點、難點問題。
(七)推行行政問責制度。
1.行政問責制度全面推行,問責範圍明確,問責程式規範。
2.責任追究制度和糾錯改正機制建立完善,責任追究得到落實。行政救濟體系建設
基本目標:地方各級政府負總責、政府法制機構牽頭、各職能部門為主體的行政調解工作體制有效建立;行政複議申請渠道
暢通,行政複議案件得到依法、公正處理,生效的行政複議決定得到有效履行;行政應訴規則完善,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得到有效執行,司法建議得到妥善處理;信訪事項得到依法處理,社會和諧穩定得到有效保障;依法成立仲裁機構,發揮其在解決各類民商事糾紛中的積極作用,維護社會穩定。
(一)健全行政調解工作機制。
1.縣級以上政府普遍建立由本級政府負總責、政府法制機構牽頭、各職能部門為主體的行政調解工作體制。
2.建立社會矛盾糾紛調解機制,力爭做到高效、便捷、成本低廉。
3.完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調解機制。
4.建立行政調解與人民調解、司法調解相銜接的大調解聯動機制。
(二)依法辦理行政複議案件。
1.縣級以上政府應健全行政複議機構,確保行政複議案件依法由2名以上行政複議人員辦理。
2.加強行政複議規範化建設,全面推進行政複議委員會和相對集中行政複議審理工作,落實行政複議委員會制度。
3.行政複議申請渠道暢通,行政複議案件依法受理、按時辦結。
4.依法公正審理行政複議案件,嚴格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為。
5.行政複議被申請人按時答覆並積極配合案件審查,認真落實行政複議意見書,依法嚴格執行已生效的行政複議決定。
6.加強行政複議工作信息化建設,推進 “陽光複議 ”工程,提高行政複議案件管理監控水平。
7.建立健全適應行政複議工作特點的激勵機制和經費裝備保障機制,依法落實行政複議工作經費。
8.落實行政複議案件統計分析報告制度;社會影響較大的重大疑難案件,及時報告上一級行政機關。
(三)做好行政應訴工作。
1.完善行政應訴制度,支持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對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應依法積極應訴,按規定向法院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證據和其他相關材料。
2.對重大行政訴訟案件,行政機關負責人應主動出庭應訴。尊重並自覺履行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認真對待法院的司法建議。
(四)嚴格執行行政賠償、補償制度。
1.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中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依法履行賠償義務;國家賠償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2.建立健全行政補償制度,符合補償條件的,按規定予以補償。
(五)依法受理、辦結信訪事項。
1.行政機關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來信、來訪、來電等形式反映信訪訴求提供便利條件,不得攔截正常上訪民眾,依法保障公民的建議權和申訴權。
2.行政機關建立信訪工作制度,明確信訪的受理範圍、處理程式、法律責任;有專門機構負責受理和處理信訪事項。
3.行政機關對屬於本機關法定職權範圍內的信訪事項,依法受理,及時妥善處理辦結,不推諉、敷衍、拖延;對不屬於本機關職權範圍的信訪事項,及時告知信訪人向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反映;對依法應通過訴訟、仲裁或者行政複議等途徑解決的信訪事項,告知信訪人依照法定程式向有關機關提出。
(六)建立健全仲裁機構。
依法成立仲裁機構,公正、合法、簡便、快捷地解決民商事糾紛,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綜合保障體系建設
基本目標: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工作的領導協調機制健全,規劃部署到位;推進依法行政的具體措施得力,督促檢查到位;具體負責推進依法行政的工作機構健全,責任分工到位;依法行政工作經費落實到位。
(一)健全領導體制機制。
各級政府和政府各部門均建立由主要負責人牽頭的領導協調機制,加強對本地區、本部門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工作的組織領導。
(二)規劃部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工作。
1.領導協調機構每年至少召開2次專門會議,研究解決建設法治政府的重大問題。
2.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制定落實國務院和上級政府關於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部署的配套措施,做到依法行政工作長期有規劃、年度有安排,確保各項任務落實。
3.制定具體工作方案,明晰依法行政工作分工,把推進依法行政規劃、年度工作計畫確定的各項目標任務分解到相關部門以及具體崗位,明確牽頭、配合部門和具體機構,確保責任落實。
4.縣級以上政府每年至少聽取2次依法行政工作匯報,及時解決本地區依法行政工作存在的突出問題,研究安排部署法治政府建設的具體任務和措施。
(三)落實報告制度。
縣級以上政府定期向本級黨委、人大常委會和上一級政府報告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工作部署、取得成效、存在的主要問題和改進工作的措施等情況。各部門定期向本級政府和上一級對口部門報告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情況。對本級黨委、人大常委會和上級行政機關提出的改進工作的意見,認真研究落實。
(四)嚴格財政保障制度。
各級政府完善行政執法的財政保障機制,為行政執法和建設法治政府提供必要的經費保障。
(五)發揮典型示範和警示作用。
1.開展建設法治政府示範創建活動,培育建設法治政府先進典型,發揮先進典型的示範作用。
2.定期通報違法行政典型案例,分析原因、吸取教訓、改進工作。
(六)抓好督促檢查。
領導協調機構加強對建設法治政府進展情況的督促檢查,結合建設法治政府年度重點工作,開展定期檢查或專項檢查,確保建設法治政府的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七)加強政府法制機構和隊伍建設。
1.政府法制機構的設定、人員配備與工作任務相適應。
2.保障政府法制機構工作所需經費和辦公條件。
3.加強對政府法制幹部的培養和使用。
4.政府法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斷提高新形勢下做好政府法制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努力當好政府或者部門領導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參謀、助手和顧問。
評價考核體系建設
基本目標:建立健全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工作的內部和外部評價體系,制定和完善相關考核制度,定期組織考核工作;將內部和外部評價體系有機結合,注重發揮各自的優勢,進行綜合考核,不斷加強法治政府建設;將考核結果納入政府績效考核指標體系,加大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工作的考核力度。
(一)建立內部評價體系。
1.指定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工作的內部考核機構。
2.建立健全考核標準、考核方式、考核時間和考核結果運用等相關制度。
3.制定考核方案,組織對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工作的考核。
(二)建立外部評價體系。
政府法制機構組織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企事業單位、新聞媒體和社會公眾,或由專門的評估機構,採取座談、走訪、發放評估卡、意見書等方式,從外部對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工作進行滿意度測評。
(三)考核結果的套用。
1.將考核結果納入政府績效考核指標體系,所占分值省直部門不低於考核總分數的5%,市(州)、縣(市)政府不低於2%。
2.外部評價滿意度不應低於80%。
3.根據考核結果,對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工作的水平作出適當、準確的評價,及時發現制約和影響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工作的主要問題、薄弱環節,制定相應對策,加強法治政府建設。
政府職能轉變和行政管理方式創新機制建設(兩個機制)
基本目標:政府的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和環境保護職能基本到位;行為規範、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基本形成;行政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切實轉變;使法治政府的建設在創新中提高質量、提高水平。
(一)政府職能轉變到位。
1.推進政企分開、政事分開、政府與市場中介組織分開。堅持有所為,有所不為,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發揮行業協會、中介機構的調節和企業的自律作用。政府監督檢查、行政處罰等職能與檢驗、檢測、檢疫、鑑定等技術相對分開。
2.充分保障基層民眾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的各項權利,不干預基層民眾自治組織自治範圍內的事項。
(二)行政權力協調運轉。
1.合理界定政府部門職能和許可權,實現機構、職責和編制的科學化、規範化和法治化。
2.加強政府信息化建設,實現政府部門間信息互通和資源共享。
3.建立政府部門之間的爭議協調機制,有效協調職能爭議。
(三)行政管理方式不斷改革和創新。
1.依法履行行政審批職能,規範審批程式、實現高效審批。
2.充分運用間接管理、動態管理和事後監督等手段管理經濟和社會事務,積極發揮行政規劃、行政指導、行政契約、行政獎勵和信息服務等方面的作用。
3.進一步加強電子政務建設,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建設好網際網路信息服務平台和便民服務網路平台,方便人民民眾通過網際網路辦事。
4.政務公開與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相結合,推行網上電子審批、“一個視窗對外 ”和 “一站式 ”服務。
5.規範和發展各級各類行政服務中心,對與企業和人民民眾密切相關的行政管理事項,儘可能納入行政服務中心辦理,改善服務質量,提高服務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6.完善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公共服務制度,推進公共服務提供主體和提供方式多元化。
(四)應急管理能力明顯提高。
1.應急管理體制機制健全,應急管理機構職責明確,指揮關係順暢,各項制度得到貫徹執行。
2.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健全,預案編制和管理科學實用,並進行必要的演練。
3.突發事件監測、預警機制和應急聯動機制完善,信息報告及時準確。
4.突發事件應對處置依法及時高效,應急管理綜合能力顯著提升。
(五)政府誠信建設全面深入。
1.政府信用公眾評價制度初步建立,信息、信用報告制度在招標投標、政府採購、資質認定、產權交易、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公務員招錄等工作中廣泛套用。
2.信用信息的徵集、披露、使用和信用服務行業的管理等制度建立健全。
3.公共信息徵集機構和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基本建立,逐步實現政府系統信用信息資源有效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