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河口市財政局

梅河口市財政局

根據《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印發<關於市縣機構改革的總體意見>的通知》(吉發〔2018〕44號)及省委批准的《梅河口市機構改革方案》,制定本規定。

梅河口市財政局是梅河口市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梅河口市財政局
  • 地點:吉林省通化市
  • 屬性:非盈利
  • 性質:政府部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財政、稅收方針、政策、法規,根據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研究擬定全市財政稅收中長期發展規劃、政策和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參與制定全市各項巨觀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巨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
(二)執行財政、財務、會計管理的地方性法規。制定和執行財政、財務、會計管理的規章制度。
(三)承擔市級各項財政收支管理的責任。負責編制年度市本級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執行。組織制定經費開支標準、定額,審核批覆部門(單位)的年度預決算。受市政府委託,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報告財政預算、執行和決算等情況。負責全市國庫集中支付工作,承擔財政資金的調度和撥款工作。
(四)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負責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財政票據。制定彩票管理政策和有關辦法,監管彩票市場,按規定管理彩票資金。
(五)組織擬訂本級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負責擬訂政府採購制度並監督管理。
(六)貫徹執行國家及省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方針政策、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防範政府債務風險。統一管理政府的內外債務。
(七)牽頭編制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貫徹執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負責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八)負責管理和指導全市會計工作,監督和規範會計行為,貫徹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指導和監督全市的代理記賬業務。組織和實施全市會計人才隊伍建設有關工作。
(九)管理市財政社會保障支出,執行社會保障資金的財務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對社會保障資金使用的財政監督。
(十)負責制定鄉鎮財政管理體制,妥善處理本級與鄉鎮間的利益分配關係,調動鄉鎮發展經濟、增收節支的積極性。負責指導鄉鎮財政工作。
(十一)監督全市財政收支及財務活動。監督財稅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檢查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指導和管理全市罰沒工作。
(十二)制定財政幹部教育發展規劃,組織全市財政人員培訓。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接待、工會、機要檔案收發、檔案管理、保密、信訪接待和處置工作。承擔機關財務管理、安全保衛、後勤和食堂保障工作。負責對所屬房屋、辦公設備、用具、通訊器材等固定資產的管理工作。
(二)預算科。研究提出財政政策、財政體制、預算管理制度的建議,組織編制中長期財政發展規劃。編制年度市本級預算草案和辦理預算追加事宜。編制匯總年度全市預算。負責全市部門預算審核、批覆、調整工作。提出增收節支和平衡財政收支的政策措施與建議。
(三)國庫科。組織預算執行、監控及分析預測。貫徹執行國庫管理制度和政府總預算會計制度。組織實施國庫集中支付和政府財務報告編制。管理財政和預算單位賬戶、財政決算及總會計核算。承擔國庫現金管理的有關工作。
(四)稅政法制科。負責執行國家稅法和稅收條例、決定、規定及有關實施細則。研究提出修改、完善財稅法規的建議。審核其他涉稅政策草案中有關財政稅收的條款。負責辦理市委、市政府給予企業扶持政策審核兌現工作。研究財政稅收資源結構變化與必要的政策調整。負責本地區關稅和進出口稅收的調研工作。負責聯繫財政部駐省專員辦,並辦理相關業務。負責稅源調查分析工作。
負責財政規範性檔案的審核和把關工作。負責擬定財政行政執法責任制。承擔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應訴代理及行政處罰聽證工作。負責國家賠償費用管理工作。負責財政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貫徹落實上級有關非稅收入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政策。負責非稅收入的清理整頓和已取消(或調整)的非稅收入項目、標準的督查落實。協同監察等部門,開展政府非稅收入政策法規執行情況日常監督。負責對全市執法機關罰沒物品處理工作。
(五)綜合科。牽頭參與研究收入分配政策和改革方案,配合有關部門研究提出機關事業單位收入分配的政策建議、組織擬定政府購買服務制度,管理住房改革和保障資金,承擔彩票管理有關工作,承擔清理規範公務員津貼補貼有關工作,管理財政票據。
(六)政府採購辦公室。貫徹落實國家政府採購法規、制度,擬訂市本級的政府採購規章制度,研究確定市本級政府採購目錄。負責市本級各行政事業單位的政府採購統計工作。參與研究確定市本級的政府採購預算和政府採購計畫,並監督執行。發布政府採購有關政策、法規、通報(告)、信息等。對集中採購機構和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監督考核管理。建立和管理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庫。受理供應商對政府採購活動投訴事宜。貫徹國家、省關於控購工作的政策、制度。
(七)債務金融科。負責政府性債務統計分析上報等管理工作。負責配合相關部門爭取和利用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負責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專項債券發行及債券資金管理工作。負責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金融業發展專項資金、融資性擔保機構風險補償金的審核、撥付及監督管理工作。負責金融機構、小額擔保貸款公司財務快報和年終財務決算工作。配合農業部門和保險機構,做好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審核工作。負責PPP模式項目的協調、綜合信息平台系統錄入、獎補資金的審核、撥付及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創業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的審核、撥付及監督管理工作。
(八)產業發展科。承擔相關單位的部門預算和國庫集中支付工作。參與國有企業改革有關工作。負責組織實施企業財務制度。參與制訂產業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貫徹落實中小企業發展的財政政策。貫徹執行相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九)國有資產科。貫徹執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負責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貫徹執行企業國有資產相關法規制度、辦法。負責國有資產評估項目的合規性審核工作。
(十)會計科。管理和監督全市會計工作。宣傳貫徹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組織和實施全市會計人才隊伍建設有關工作。按規定承擔全市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全市的代理記賬業務。組織和實施農村會計人員財政支農政策的宣傳和培訓工作。
(十一)社會保障科。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衛生健康、退役軍人事務、醫療保障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會同有關方面擬定有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審核並匯總編制全市社會保障基金預決算。承擔社會保障基金財政監管工作。
(十二)農業科(鄉鎮財政管理科)。負責掌握農業等部門基本情況。承擔農業農村、水利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承擔財政支持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相關工作,負責水利建設基金的徵收和管理。配合有關部門對農村綜合改革資金管理。
指導全市鄉鎮財政管理工作。研究和制定鄉鎮財政管理體制。貫徹落實上級財政部門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管理人居環境整治專項資金,審核鄉鎮的年度財務決算。
(十三)財政監督檢查辦公室。擬定財政監督檢查的制度和辦法。監督財稅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檢查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依法查處重點違反財經紀律和打擊報復案件。監督局內各單位在預算編制和執行過程中執行財政法規、政策和制度情況。組織會計信息質量的檢查工作。開展“雙隨機,一公開”檢查工作。負責局內控辦的日常工作;承擔預算績效評價有關工作。
(十四)行政政法科。承擔行政、政法部門的部門預算和預算支出有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經費開支標準、定額建議。負責對國家和省有關差旅費開支標準做補充規定和解釋工作。研究提出下年度預算編制部門需要考慮的因素。對專項資金追蹤問效,監督項目實施資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況,制定部門、單位項目資金使用和財務管理辦法。審核行政、政法部門和單位的年度財務決算。執行國家統一著裝政策,管理武警部隊財政補助經費和生活補貼。
(十五)經濟建設科。負責會同經濟建設等部門(單位)研究提出經費開支標準、定額建議。參與組織工程標書的編制及工程招投標工作。負責工程預、決算的審查工作。研究提出財政支持的項目,參與提出預算安排的重點和順序。審核提出下年度專項資金支出預算建議。對專項資金追蹤問效,監督項目實施中資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況,進行項目完成後的效益考核。負責預算外資金監督管理。制定部門(單位)和項目資金使用的財務管理辦法。審核經濟建設等部門(單位)的年度財務決算。負責對全市施工、房地產企業物業管理部門的財務管理,負責對全市自籌基本建設資金來源的審批工作。負責經營性基建借款的回收工作。
(十六)教科文科。負責掌握全市教科文等部門的基本情況;負責教育、文廣旅等方面的部門預算的編制工作;會同教科文等部門研究提出財政支持事業發展的項目,參與可行性分析論證,提出預算安排的重點及順序,審核提出教科文部門年度事業發展專項資金支出預算建議。配合教科文等部門制定項目資金使用的財務管理辦法並進行監督檢查和項目績效考核。審核教科文等部門的年度財務決算,監管其財務運行和收支預算執行情況。負責監管上級下達教科文等部門的專項資金並進行跟蹤問效,辦理國庫集中支付業務。
(十七)糧食貿易科。負責貫徹落實農業“三項補貼”制度改革,加強農業支出保護補貼資金的管理,負責涉農糧食補貼資金(玉米、大豆及水稻生產者補貼資金)的管理。負責糧食、服務業及外貿等專項資金管理。負責相關部門年度預決算編制、執行情況。
(十八)人事教育科。負責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的人事、教育、勞動工資、機構編制、職稱管理等工作。擬定並實施全市財政系統的培訓教育計畫。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人員編制

市財政局機關行政編制40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內設機構領導職數19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機關工勤事業編制按實有人數暫保留2名,退一收一,逐步消化。

其他事項

市財政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本規定由市委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其調整由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3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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