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府關於公布第二批廢止的亂收費項目的通知發布日期為1993年10月18日。類別為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0702
【發布文號】吉政發[1993]37號
【發布日期】1993-10-18
【生效日期】1993-10-1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吉政發[1993]37號
【發布日期】1993-10-18
【生效日期】1993-10-1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公布第二批廢止的亂收費項目的通知
(1993年10月18日吉政發〔1993〕37號)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各直屬機構:
在省政府公布第一批廢止行政事業性亂收費項目的基礎上,經過進一步深入清理,現將第二批廢止的亂收費項目予以公布(具體項目附後),並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在省政府公布第一批廢止行政事業性亂收費項目的基礎上,經過進一步深入清理,現將第二批廢止的亂收費項目予以公布(具體項目附後),並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凡省直各部門和各市、州、縣(市、區)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單位,未經省政府批准自行下發的行政事業性和未按審批許可權報批自行下發的經營性收費檔案,按照哪一級發文哪一級糾正的原則,由發文機關、單位在一九九三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公開予以糾正,並報省政府備案;沒有正式下發檔案的收費項目,也要由執收單位的業務行政主管部門發文取締。
二、對未按《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法制局關於對企業現行收費項目審核意見的通知》(吉政辦發〔1992〕22號)規定批准,各地各部門自行確定收取的抵押金,應發文取消。對必須收取抵押金的項目,應於本月底前報省物價、財政部門批准。
三、各級政府要組織物價、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對廢止的亂收費項目進行跟蹤檢查,嚴肅查處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違法、違紀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