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取消第三批涉及企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治理向企業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等問題的決定》(中發〔1997〕14號)精神,經研究,決定取消第三批涉及企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18項,降低收費標準1項。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取消第三批涉及企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
  • 檔案號:(湘政發〔1999〕2號)
  • 發布時間:一九九九年二月三日
  • 發布方:湖南省人民政府
(湘政發〔1999〕2號)
婁底地區行政公署,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直機關各單位: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治理向企業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等問題的決定》(中發〔1997〕14號)精神,經研究,決定取消第三批涉及企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18項,降低收費標準1項。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取消涉及企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18項:
1、城建檔案保證金(建委系統);
2、交通安全設施費(公安系統);
3、黃金生產發展費(黃金系統);
4、機動車輛綜合性能檢測費(交通系統);
5、鄉鎮船舶管理費(鄉鎮系統);
6、勞動就業服務管理費(勞動系統);
7、人防工程使用證工本費(人防系統);
8、城鎮治安聯防費(公安系統);
9、社會印件審查費(新聞出版系統);
10、省新產品評審發證費(經委系統);
11、中小水電管理費(水利系統);
12、經營圖書批發業務許可證審批費(新聞出版系統);
13、鄉鎮煤礦管理費(煤炭系統);
14、文化市場經營管理費(文化系統);
15、重點商品售前質量報檢收費(技術監督系統);
16、民爆器材安全管理費(國防工辦系統);
17、貽誤扶散費(省散裝水泥辦公室);
18、逾期紙袋押金(省散裝水泥辦公室)。
二、降低收費標準1項:
消防設施建設費在現行徵收標準基礎上降低50%。
三、上述取消和降低標準的收費項目,各收費部門應分別立即停止收費和降低收費標準,主動到物價部門辦理收費項目註銷或變更手續,到財政部門辦理收費票據繳銷手續。
四、各地區、各部門越權出台的收費檔案,按省人民政府湘政發〔1998〕5號檔案規定予以取消,尚未上報省企業減負辦、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省監察廳的,須於1月底前上報。
五、凡1993年以來,經國務院、國家有關部委、省人民政府以及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發文取消的收費項目,各級各有關部門必須令行禁止,認真執行,確保落實。對有禁不止、拒不執行的地區、各部門和個人,要依法依紀嚴肅查處。各新聞單位要加強新聞輿論監督,對典型事例公開曝光。
湖南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九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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