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重新發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

《關於重新發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是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2015年1月27日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關於重新發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
財稅[2015]21號
按照《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的要求,為進一步規範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現將重新審核後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銀監會對納入監管範圍的各類商業銀行、信用社、財務公司、信託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郵政儲蓄機構等(以下簡稱被監管單位)收取銀行業監管費,包括機構監管費和業務監管費。其中:機構監管費按被監管單位上年末實收資本的一定比例並考慮風險因素計收。業務監管費按被監管單位上年末資產總額減去上年末實收資本後的一定比例並考慮風險因素計收。
實收資本、資產總額的具體數額以外部審計機構審計的上年末會計報表為準(不包括表外列示的信託資產和委託資產)。被監管單位的境外分支機構上一年度向所在地繳納的監管費,可抵扣境內法人應繳納的業務監管費,但抵扣總額不得超過該境外分支機構按境內標準計算繳納的業務監管費數額。
二、銀行業監管費的收費標準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另行制定。
三、對下列被監管單位免收銀行業監管費:
(一)政策性銀行。
(二)尚未實施商業化改革,仍主要承擔政策性資產處置業務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經國務院批准實施商業化改革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自股份公司成立後第二年起不再免收銀行業監管費。
(三)農村信用社、農村合作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和三類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包括村鎮銀行、社區資金互助社和貸款有限責任公司)。
(四)農業銀行三農事業部。在農業銀行單獨編制三農事業部資產負債表、單獨配置三農事業部資本的基礎上,對農業銀行撥付三農事業部的運營資金免收機構監管費,對三農事業部免收業務監管費。
(五)西藏銀行。
(六)持續經營不足一個完整會計年度的新設立法人金融機構。
四、銀監會應按規定使用財政部統一印製的票據。
五、銀監會收取的銀行業監管費全額繳入中央國庫,納入中央財政預算管理。被監管單位企業法人應於每年7月1日和12月1日之前,分兩次將當年應繳納的銀行業監管費繳入中央國庫,並將繳款憑證複印件分送被監管單位企業法人所在地銀監局和財政部駐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備案。具體收繳辦法按照財政國庫集中收繳的有關規定執行。銀監會開展銀行業監管工作所需經費,由財政部通過部門預算統籌安排。
六、銀監會應嚴格按上述規定執行,不得自行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或調整收費標準,並自覺接受財政、價格、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對違規多征、減免或緩徵收費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七、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重新發布銀行業監管收費項目的通知》(財綜[2013]106號)以及其他與本通知不符的規定同時廢止。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5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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