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價格〔2010〕996號
一、證券市場監管費
(一)向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收取的證券交易監管費收費標準為,對股票、證券投資基金按年交易額的0.04‰收取;對債券(不包括國債回購交易)按年交易額的0.01‰收取。
(二)對在中國境內登記註冊的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經紀公司收取的機構監管費收費標準為:對證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每年按註冊資本金0.5‰收取,最高收費額30萬元;對期貨經紀公司每年按註冊資本金0.5‰收取,最高收費額5萬元。
二、期貨市場監管費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向上海、鄭州、大連期貨交易所收取的期貨市場監管費收費標準,按年交易額的0.002‰收取。
三、證券、期貨業從業人員資格報名考試費
中國證券業協會和中國期貨業協會組織證券、期貨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向報名參加考試人員收取的報名考試費收費標準為,每人每科70元。
四、收費單位應按規定到國家發展改革委辦理收費許可證,並按照財政部有關規定使用財政票據。
五、收費單位應嚴格按照上述規定收費,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或加收其他任何費用,自覺接受價格、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六、證券市場監管費和
期貨市場監管費收費標準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滿後按規定程式,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重新審批。本通知發布之日起,《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證券、期貨業從業人員資格報名考試費等收費標準的通知》(計價格〔2000〕1371號)同時廢止。
財 政 部
二○一○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