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辦法

《湖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辦法》在1988.12.02由湖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湖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88.12.02
  • 實施時間:1988.12.02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國家利益,保護企、事業單位和公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和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行政性收費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和授權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為加強社會、經濟、技術等管理收取的費用。
事業性收費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等為社會或個人提供不以盈利為目的服務收費用。
第三條 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統一領導、社會監督的原則,嚴禁亂收費。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物價主管部門管理全省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工作,地、州、市、縣人民政府的物價主管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工作。各級財政、審計和其他業務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同級物價主管部門做好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二章 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的制定
第五條 設定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必須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為依據,以管理行為和服務事實為基礎,嚴格辦理申報、批准手續。禁止擅自設定收費項目。禁止將經營性收費納入行政、事業性收費,或者將行政、事業性收費轉作經營性收費。行政性收費必須從嚴控制。除國家另有規定的外,國家機關在職責範圍內辦理公務活動,不得收費。
第六條 設定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除國家規定的外,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設定行政性收項目,由省業務主管部門提出,經省物價、財政主管部門批准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設定事業性收費項目,由省業務主管部門提出,經省物價、財政主管部門批准後報省人民政府備案,其中重要的收費項目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設定重要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還須報國家物價局、財政部備案。
第七條 行政性收費,除國家另有規定的外,根據“取之有度、用之得當”的原則,核定固定的收費標準。事業性收費,根據受益度和補償合理支出,有利於事業性的發展,結合國家財政撥款或補貼情況,核定固定收費標準;不便於核定固定收費標準的,應當核定最高收費限額或者確定收費標準的具體原則。
第八條 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收費標準,由省業務主管部門提出,報省物價、財政主管部門批准,並報省人民政府備案,其中重要的收費標準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條 各級物價、財政部門審定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或收費標準,應當同時審定行政、事業性收費的使用範圍。
第十條 調整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或標準的程式,按照制定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或標準的程式辦理。
第三章 收費的管理和監督
第十一條 凡經批准設定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單位,必須在向同級物價主管部門申領《湖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中央駐湘單位向省或所在地物價主管部門申領),同時向財政部門申領《湖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專用收款收據》後,方可收費。國家規定使用專業票據的除外。
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行政事業性專用收款收據不得轉借、轉讓或者偽造、塗改。
第十二條 收費單位分立、合併、撤銷、改變名稱、轉變收費職能,或調整收費項目,必須在30天內向原發出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的機關辦理變更或註銷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行政、事業性收費款項,除按國家規定應納入預算內收入管理的外,均列入預算外收入管理,實行財政專用戶存儲和計畫管理。收費單位當設立專項帳冊,嚴格執行用款審批制度,按照規定的開支範圍使用,年終向財政部門報告收支情況。
行政、事業性收費應當納稅的,必須照章納稅。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超越許可權或者未經批准擅自製定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也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或提高收費標準。
第十五條 各級物價、財政、審計部門應當密切配合,建立健全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行政事業性專用收款收據的核實查驗制度,檢查收費項目、收費標準以及收支使用的執行情況,依法處理亂收費行為。被檢查單位必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十六條 凡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行政、事業性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任何單位或個人都有權拒付,並向物價、財政、審計部門或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檢舉揭發,受理機關應及時查處。
物價主管部門有權糾正業務主管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製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或收費標準。
第四章 處罰
第十七條 超越管理許可權制定收費項目或收費標準的,由物價主管部門負責糾正,沒收所收款項,並且可以提請主管部門或監察機關對直接責任人和主管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八條 收費單位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的,由物價主管部門負責糾正,沒收所收款項,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和直接責任人員、主管人員處以罰款,同時提請主管部門或監察機關對直接任人員和主管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未取得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不使用行政事業性專用收款收據的,分別由同級物價、財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收費、補辦手續。情節嚴重的,通報批評,並處罰款。
本條規定的罰款金額,按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處理價格違法行為的有關規定執行。轉借、轉讓、偽造、塗改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或行政事業性專用收款收據的,由物價、財政主管部門沒收非法所得,對單位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並可提請主管部門或監察機關對直接責任人員和主管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 違反財務管理規定使用行政、事業性收費款項的,由同級財政、審計部門按照有關財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一條 被處罰單位或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上一級機關應在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複議決定。複議期間,原處罰決定照常執行。被處罰單位對罰款和沒收決定不予執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通知其開戶銀行予以劃撥。申訴人對物價主管部門的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二條 沒收的款項,應在30天內退還給交費者;無法退還的,上繳同級財政。
單位被處的罰款從預算外資金中支付,預算外資金不足的從預算包乾結餘經費中支付。個人交納的罰款,由所在單位從本人工資中扣繳。
第二十三條 物價、財政、審計機關和有關部門的檢查員必須依法辦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主管部門或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各種經營性服務收費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1988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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