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機動車駕駛人考試收費管理辦法

湖南省機動車駕駛人考試收費管理辦法,分五章共二十一條內容(含附則),根據《湖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湖南省非稅收入徵收管理條例》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的《收費標準管理規定》、公安部第91號令《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農業部第42號令《拖拉機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農業部第72號令《聯合收割機及駕駛人安全監理規定》等有關規定而制定,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凡該省境內各級公安交通管理機構和農機管理機構實施機動車駕駛人考試收費均應遵守該辦法。

基本介紹

序言,第一章,第四章,第五章,

序言

湖南省物價局湖南省財政廳關於印發《湖南省機動車駕駛人考試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州物價局、財政局:
為進一步規範機動車駕駛人考試中的收費行為,提高機動車駕駛人考試質量,我們制定了《湖南省機動車駕駛人考試收費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湖南省機動車駕駛人考試收費管理辦法》
二○一○年三月八日
湖南省機動車駕駛人考試收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湖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湖南省非稅收入徵收管理條例》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的《收費標準管理規定》、公安部第91號令《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農業部第42號令《拖拉機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農業部第72號令《聯合收割機及駕駛人安全監理規定》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機動車駕駛人考試收費是指公安交通管理機構和農機管理機構,組織機動車駕駛人參加機動車駕駛許可考試、駕駛證增加準駕車型考試以及一個記分周期內記滿規定分數的考試時,向管理對象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主要用於考試組織、考場和考試設備設施的修建購置及維護、人員經費及購買耗材等費用支出。
第三條 凡我省境內各級公安交通管理機構和農機管理機構實施機動車駕駛人考試收費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公安交通管理機構和農機管理機構不得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範圍和標準向駕駛人收取費用。
第二章 考試類別
第五條 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包括機動車駕駛許可考試、駕駛證增加準駕車型考試以及一個記分周期內記滿規定分數的考試。
第六條 機動車駕駛許可考試是指新申領駕駛證者需進行的考試。機動車駕駛許可考試科目分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科目(以下簡稱科目一)、場地駕駛技能考試科目(以下簡稱科目二)、道路駕駛技能考試科目(以下簡稱科目三)及聯合收割機、拖拉機增加的掛接機具和田間作業技能考試科目(以下簡稱科目四)。
考試分以下六類:
(一)汽車類(考領A1、A2、A3、B1、B2、C1、C2、C3、M、N、P 駕駛證);
(二)三輪汽車類(考領C4駕駛證);
(三)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檔載客汽車(考領C5駕駛證);
(四)機車類(考領D、E、F駕駛證);
(五)聯合收割機類(考領R、S、T駕駛證);
(六)拖拉機類(考領G、H、K駕駛證)。
第七條 駕駛證增加準駕車型考試是指已取得機動車駕駛證者,增加準駕車型需進行的考試。考試科目為新增準駕車型對應的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
第八條 一個記分周期(為一年,下同)內記滿規定分數的考試是指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滿12分和在一個記分周期內兩次記滿12分的駕駛人進行的考試。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滿12分駕駛人參加科目一考試。在一個記分周期內兩次記滿12分的駕駛人參加科目一和科目三考試。
第九條 科目二考試內容中,大、中型客車、城市公車、大型貨車、牽引車準駕車型考試項目不得少於6個,具體規定是:
一、大型客車、城市公車必考項目:樁考、坡道定點停車和起步、直角轉彎、通過單邊橋、通過連續障礙5項為必考項目;
二、牽引車準駕車型必考項目:樁考、坡道定點停車和起步、曲線行駛、直角轉彎、限速通過限寬門5項為必考項目;
三、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必考項目:樁考、坡道定點停車和起步、側方停車、通過單邊橋、通過連續障礙5項為必考項目。
四、小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檔載客汽車、拖拉機、機車準駕車型考試項目不得少於4個,具體規定是:
(一)小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拖拉機必考項目:樁考、坡道定點停車和起步、側方停車3項為必考項目;
(二)小型自動檔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檔載客汽車必考項目:樁考、側方停車2項為必考項目;
(三)普通三輪機車、普通二輪機車準駕車型必考項目:樁考、坡道定點停車和起步、通過單邊橋3項為必考項目。
其他考試項目隨機選取。
第十條 科目三考試內容中,大、中型客車、城市公車、大型貨車、牽引車、小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準駕車型考試項目不得少於10個,其中上車準備、起步、直線行駛、變更車道、通過路口、靠邊停車6項為必考項目。其他考試項目隨機選取。
第十一條 科目四考試內容中,聯合收割機、拖拉機準駕車型考試項目不得少於5個,其中行駛線路、懸掛連線、升降工作裝置和工裝作業4項為必考項目,其它考試項目隨機選取。
第三章 考試程式
第十二條 機動車管理機構必須嚴格按國家規定的各科目考試內容組織考試。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中的必考項目都要進行考試,否則按違規收費查處。
第十三條 考試順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依次進行,前一科目考試合格後,方可參加後一科目的考試。
第十四條 駕駛人考試不合格,可免費補考一次。免費補考仍不合格再需補考的,按相應考試科目收費標準的80%收取。第三次以後補考者(含第三次)按相應考試科目收費標準的60%收取。
科目二考試補考,分成樁考科目補考和其它科目補考,只補考其中一個科目的,按科目二補考費標準的一半收取補考費。

第四章

收費標準核定原則和收費管理
第十五條 制定收費標準的原則
(一)根據公安部第91號令、農業部第42號令、第72號令等規定的科目設定及各科目考試內容的要求分別制定;
(二)根據不同車型對場地和考場設備的要求,按實際成本開支情況核定。
第十六條 駕駛證增加準駕車型考試,按駕駛許可考試中相應車型類別收費標準收費。
第十七條 一個記分周期內記滿規定分數的考試: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滿12分的,按科目一考試標準收費;在一個記分周期內兩次記滿12分的,按駕駛許可考試相應車型類別分別參加科目一和科目三考試標準收費。
第十八條 機動車駕駛人考試費的執收主體為各級公安交通管理機構和農機管理機構,其他單位不得代收。
第十九條 各執收單位憑收費檔案到同級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到同級財政部門領取非稅收入票據後方可收費。收費收入納入財政預算管理。
第二十條 收費單位必須在收費場所,全面公布機動車駕駛人考試收費範圍、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有關規定,亮證收費,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凡不執行收費公示、亮證制度的,一律不得收費。違者由價格、財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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