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80608 
  • 生效日期:1994-07-10
  • 發布日期:1994-07-1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大連市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辦法
(1994年7月10日大政發〔1994〕51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維護國家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行政性收費是國家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機構,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省、市地方性法規規定行使其管理職能,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收取的費用。
事業性收費是事業單位向社會提供特定服務,依法收取的補償性費用。
第三條凡在大連市轄區內實施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單位,均應執行本辦法。
第四條市財政、物價部門是行政事業性收費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收費項目及收費標準的審核;收費證件的核發、審驗、更換;收費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收費票據的印製(監製)、核發、繳銷、稽查和收費資金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立項審批、發放許可證、統一制定標準、統一票據(或專用票據)和年度審驗、稽查制度。
行政事業性收費的資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的財務管理。
第二章 收費許可證和收費票據管理
第六條行政事業性收費單位必須領取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和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以下簡稱收費許可證和收費票據)後,方可實施收費。
第七條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已確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收費單位應將辦理收費的申請報告、收費依據等有關資料,同時報財政、物價部門。由物價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核定收費標準後,發給《遼寧省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
第八條收費的單位需要設定新的收費項目,須持收費立項申請表、收費立項依據、制定收費標準依據等有關資料同時報財政、物價主管部門審批,取得《遼寧省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後,方可收費。
第九條已經取得收費許可證的單位,需要調整收費標準的,須經市物價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審核批准。
第十條收費單位應在辦完收費許可證後一個月內,持收費許可證到財政部門申領票據準購簿。
第十一條收費單位憑票據準購簿領取收費據。
收費單位每次領取票據前均需填報“收費票據前期使用情況表”,經財政部門審核,鑑定領購冊數後,方可領取收費票據。
第十二條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分為統一票據和專用票據。統一票據式樣由省財政部門制定;專用票據由業務主管部門提出式樣,報市財政部門審查批准。
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必須有“遼寧省財政廳行政事業性收費專用章”檢印,由市財政部門統一印製和發放。
第十三條行政事業性收費單位在收費期間,遇機構合併、分設、撤銷的,自決定生效之日起停止收費,並於10日內向市物價、財政部門辦理變更或註銷手續,同時退回領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及存根。
第十四條收費單位應妥善保管收費票據和存根,不得擅自毀損。收費票據和存根至少保存五年,保存期滿,報經財政部門查驗後,方可銷毀。
第三章 收費資金和財務管理
第十五條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屬於國家財政資金,必須納入財政部門統一管理。各收費單位必須單獨設帳、獨立核算,按規定上繳(交)財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拖欠、截留、坐支、挪用、私分。
第十六條行政性收費,應按國家規定分批納入預算內管理。對已納入預算內管理的收費單位所取得的行政性收費收入,應按市財政部門的規定,定期上繳財政。
第十七條事業性收費收入和暫未納入預算內管理的行政性收費收入,必須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的管理辦法。
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單位,必須選擇一個銀行開戶,立“收入戶”和“支出戶”兩個帳戶。收費收入應全部存到“收入戶”中,“支出戶”的用款來源只能是同級財政撥款。
財政部門將各“收支兩條線”管理單位收入存交財政專戶的業務,委託給各專業銀行辦理。每月25日止,各收費單位收入戶只留1000元餘額,其餘資金由專業銀行一次性全部劃轉到財政專戶集中儲存。
第十八條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單位,應於每月25日前填制《月份用款計畫審批表》,向財政部門上報下月份資金用款計畫,財政部門審核批准後,按審批額度填制《預算撥款書》送交開戶銀行及時撥款。
第十九條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單位,新開帳戶時必須到財政部門填報《新開帳戶申請單》,經財政部門審核並經銀行同意後,方準許另建新戶。
第二十條行政事業性收費單位,應在每年11月15日前,將下一年度各項收費收入和相關的行政管理補助支出、專項支出以及事業性支出,編入本單位的預算和財務收支計畫,報同級財政審批。執行中,如果收入和支出情況發生變化,有關單位應及時提出調整預算方案和財務收支計畫,報同級財政審批。
行政管理補助支出、專項支出和事業性支出預算,應明確列出具體項目和數額。支出項目和範圍,應按國家和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不得擅自擴大開支範圍和開支標準。
第二十一條行政事業性收費單位,應在每年2月底以前,根據上一年度的各項收費收入和經費補助支出、專項支出以及事業性支出,編制本部門的決算草案,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二十二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向行政事業性收費單位頒發營業執照或各級政府編制委員會批准設立的各類“差額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業單位(或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應徵得同級財政、物價部門同意。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行政事業性收費單位,必須公開收費項目、收費範圍和收費標準,按規定使用收費票據。在固定收費場所,應懸掛收費許可證,在流動場所收費應出示執行收費公務的證明。
凡不符合前款規定的收費,被收費者有權拒交,並應向當地財政、物價部門舉報。
第二十四條各級財政、物價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對行政事業性收費進行監督檢查,並對民眾反映強烈、問題比較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單位,組織力量重點檢查。收費單位應接受監督檢查,如實提供帳表、舉證等有關資料。
第二十五條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年審制度。各級財政、物價管理部門,對收費及收支情況每年進行一次聯合審查,並將查處情況抄報其上級主管部門和同級監察部門。
第二十六條各級財政部門應建立行政事業性收費稽查隊伍,對收費單位的收費項目、票據、資金收支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保證行政性收費及時入庫,事業性收費及時存入財政專戶。
第二十七條各級監察部門應依法對財政、物價及各收費單位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和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管理和實施行政事業性收費中的違法行為,有權向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門舉報。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財政、物價部門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和經濟處罰,並建議有關部門對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越權批准或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的;
(二)越權制定或者調整收費標準的;
(三)不按規定領取收費許可證而收費的;
(四)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管理規定的;
(五)收費收入未按規定上繳財政部門的;
(六)未經財政部門同意,擅自將收費收入改變用途的;
(七)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財務管理規定的;
(八)收費項目被撤銷後繼續收費的;
(九)拒絕接受檢查或者不如實提供檢查所需資料的;
(十)不公開收費項目、收費範圍、收費標準或不按規定懸掛收費許可證和出示執行收費公務證明收費的;
(十一)將國家機關職責範圍內的公務活動變無償為有償的;
(十二)利用辦實體、搞創收,把一部分國家機關的職能轉移、分解到下屬從事第三產業的經濟實體,進行有償服務,從中收費提成的;
(十三)只收費不服務,公開敲詐勒索的;
(十四)違反國家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條實施行政處罰,應下達處罰決定通知書。實施罰沒款處罰應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罰沒款票據。
第三十一條對拒絕、阻礙收費人員或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各級財政、物價主管部門的有關人員,必須依法辦事,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由大連市財政局、物價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市及縣(市)、區政府以及政府各部門制定的檔案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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