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預算外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大連市預算外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在1998.06.10由大連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預算外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大連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8.06.10
  • 實施時間:1998.06.10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徵收和使用管理,第三章 財政專戶及收支計畫與決算,第四章 罰則,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預算外資金管理,規範收支行為,嚴肅財經紀律,增強政府的巨觀調控能力,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和財政部《預算外資金管理實施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所屬有預算外資金收支活動的所有部門和單位。
第三條 預算外資金,是指國家機關(即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下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企業和企業主管部門(集團),以及政府委託的其他機構(以下簡稱“部門和單位”),為履行或代行政府職能,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其他利用行政行為而收取、提取、募集和安排使用,未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各種財政性資金。
第四條 預算外資金包括:
(一)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計畫(物價)部門審批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國務院以及財政部審批建立的基金、附加收入;
(三)主管部門從所屬單位集中的上繳資金;
(四)用於鄉鎮政府開支的鄉自籌和鄉統籌資金;
(五)按國家規定收取的保證金、抵押金、風險金超過規定時限應轉入單位自有資金的部分;
(六)廣播電台、電視台、報社等單位直接收取的廣告收入;
(七)註冊登記的各類學會、協會、基金會、研究會、聯合會、聯誼會、促進會、商會等社團組織向會員收取的會費收入和其他非經營性收入;
(八)產權歸政府所有的房屋出租出售收入;
(九)政府確定應納入財政管理的其他預算外收入。
未納入預算內管理的各類社會保障基金,暫按預算外資金管理。
第五條 預算外資金是國家財政性資金,由財政部門建立統一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預算外資金收入上繳同級財政專戶,支出由同級財政部門按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從財政專戶中撥付。
第六條 市及縣(市)、區財政局是預算外資金管理的主管部門,應依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按預算級次對本級各部門和單位的預算外資金收支活動進行管理監督,並建立健全各項收費、基金稽查制度,定期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預算外資金管理情況。
各級物價、審計等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能分工,對部門和單位預算外資金收支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條 對認真執行本辦法成績顯著或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舉報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由同級人民政府或財政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徵收和使用管理

第八條 徵收或提取預算外資金必須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所規定的項目、範圍、標準和程式執行,並按下列規定報批:
(一)徵收行政事業性收費,應將有關材料報市財政部門,由市財政部門會同市物價部門按國家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審核報批後執行。
(二)調整收費標準,應將有關材料報市物價部門,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按國家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審核報批後執行。
(三)徵收政府性基金,應將有關材料報市財政部門,由市財政部門按國家規定的程式審核報批後執行。
(四)出台保證金、抵押金、風險金等政策,由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聯合審批。
第九條 部門和單位徵收預算外資金,應持國家有關規定和政府編制部門(政府編制委員會批准設立以預算外資金為主要經費來源的編制指標時,應事先徵求同級財政部門的意見)核准編制的檔案,向同級財政部門辦理徵收委託書,憑徵收委託書申領票據準購簿。預算外資金直接徵收部門和單位,應一點一證,亮證收費,並接受同級財政部門的年度審驗。
徵收委託書由市財政部門統一印製,同級財政部門核發。
第十條 部門和單位在徵收預算外資金時,必須使用市級以上財政部門印製和監製的票據。
在執收期間,遇機構合併、分設、撤銷的,應停止徵收,並於十五日內到同級財政部門辦理變更或註銷手續,同時退回領取的票據準購簿和剩餘的票據及存根。
第十一條 部門和單位對徵收的預算外資金,無權減免,因特殊情況確需減免的,須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使用預算外資金,要按照年初審定的收支計畫和規定用途提出申請,經財政部門審核後,從財政專戶中撥付使用。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將預算外資金轉入“小金庫”或公款私存,不得用預算外資金搞計畫外投資、炒股票、炒房地產、進行期貨交易、投資入股以及濫發獎金、補貼、實物等違法活動。

第三章 財政專戶及收支計畫與決算

第十二條 財政專戶是財政部門在銀行設立的預算外資金專門帳戶,用於對預算外資金收支進行統一核算和集中管理。
第十三條 部門和單位要嚴格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時間、方式,將所收取的預算外資金及時、足額上繳財政專戶。
第十四條 財政部門要建立預算外資金預決算管理制度。各部門、各單位要按規定編制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和單位財務收支計畫,並及時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對預算內撥款和預算外收入統一核算,統一管理。財政部門要在認真審核單位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和單位財務收支計畫的基礎上,編制本級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年度終了,財政部門要審批單位的預算外資金收支決算,編制本級預算外資金收支決算,並報同級政府審批。

第四章 罰則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由財政部門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隱瞞財政預算收入,將預算資金轉為預算外資金或預算外資金收入不按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同級財政,坐收坐支的,將違反規定的收入全部上繳上一級財政。
(二)用預算外資金私設“小金庫”,搞房地產等計畫外投資、從事股票、期貨交易、投資入股,以及濫發獎金、津貼、補貼實物的,除追回違紀金額上繳同級財政外,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
(三)不按規定編報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和決算,以及擅自改變預算外資金支出計畫的,相應核減以後年度預算外資金支出。
(四)無徵收委託書徵收預算外資金或偽造、篡改、出租、轉讓徵收委託書的,處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收費和徵收基金資格;不按規定辦理徵收委託書及變更、補發、換髮等手續或不接受年度審驗的,處1000元罰款。
(五)不履行預算外資金減免手續,擅自減免應徵預算外資金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追回減免的資金上繳同級財政。
(六)以保證金、抵押金、儲蓄金、風險金、集資、贊助等形式變相收費或搭車服務以及強制保險收費的,責令限期退回;退不出去的,違紀金額全部上繳同級財政,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對負有直接責任的單位負責人、財會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由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實施行政處罰,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執行。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按照國務院《行政複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八條 財政部門和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預算外資金管理和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發布前,各縣(市)、區政府依據本級特點制定的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有效辦法,可繼續實行。
第二十條 對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預算外資金徵收營業稅的政策,按照遼寧省財政廳、遼寧省地方稅務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營業稅政策的通知〉》(遼財稅字〔1997〕452號)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大連市財政局負責解釋,並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