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稽查暫行辦法

《大連市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稽查暫行辦法》在1997.08.22由大連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稽查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大連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7.08.22
  • 實施時間:1997.08.22
第一條 為加強對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收支活動的監督管理,保證收入及時、足額上繳財政,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稽查,是指財政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稽查機構對有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收支活動的單位遵守財政、財務法律、法規、規章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對其違法違紀行為予以糾正和處罰的行政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對大連市轄區內有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收支活動的單位的財政、財務稽查。
第四條 市及縣(市)區財政局是負責本轄區內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收支活動財政、財務監督檢查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財政稽查機構具體負責對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收支活動的財政、財務稽查監督和違法違紀行為的處理工作。
物價、監察、審計、人民銀行等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責,配合財政部門做好對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收支活動的稽查工作。
第五條 有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收支活動的單位,應自覺遵守國家、省、市有關財政、財務管理規定,接受財政稽查機構的稽查。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收費、基金管理規定的行為向財政稽查機構舉報。
第六條 財政稽查機構的主要職責:
(一)宣傳貫徹國家、省、市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對有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收支活動的單位遵守財政、財務法律、法規、規章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糾正和查處違法違紀行為;
(三)受理人民民眾的舉報和投訴;
(四)對稽查人員進行業務培訓;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財政稽查機構按下列規定查處違法違紀案件:
(一)市及縣(市)、區財政稽查機構負責對本級財政管理範圍內的有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收支活動的單位進行財政稽查;
(二)上級稽查機構可以直接查處下級稽查機構管理範圍內的違法違紀案件;
(三)下級財政稽查機構經上級財政稽查機構同意,可以對本轄區內屬上級管轄範圍的單位進行檢查監督,發現違法違紀的,報上級財政稽查機構處理。
第八條 財政稽查機構和稽查人員具有下列職權:
(一)進入被查單位進行檢查或調查;
(二)查閱、調閱或者複製被查單位與稽查事項有關的資料;
(三)可以採用錄音、錄(攝)像等手段,取得有關證據材料;
(四)向被查單位、其他有關單位或者知情人進行查詢、調查;
(五)查處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收支活動中的財政、財務違法行為,必要時可以建議暫停撥付或者扣減經費;
(六)對被檢查單位提出整改意見;
(七)對模範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單位提出表彰和獎勵的建議。
第九條 財政稽查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實施稽查前,向被查單位下達稽查通知書;
(二)對被查單位的收入、上繳及支出活動進行檢查;
(三)對稽查事項作出結論,並聽取被查單位意見;
(四)對違法違紀行為,下達處理決定。
第十條 財政稽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不得少於兩人,並出具省政府統一印製的稽查證件。
第十一條 財政稽查人員在履行職責時應為舉報者保密,不得向他人泄漏案情及有關保密資料。如果與被稽查單位及稽查事項有利害關係的,應當主動迴避。
第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違法違紀行為:
(一)隱瞞財政收入,應納入預算管理的收入未納入預算管理的;
(二)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收入不按規定及時、足額上繳財政預算或財政專戶,坐收坐支的;
(三)擅自設立收費、基金項目的;
(四)不按規定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或監製的收費票據的;
(五)用預算外資金搞計畫外投資、炒股票、炒房地產、進行期貨交易、投資入股的;
(六)收費或基金項目被取消後,繼續收費或變相收費的;
(七)瞞報預算外資金收入、轉移資金或未經財政部門批准擅自設立預算外資金帳戶的;
(八)用預算外資金私設“小金庫”公款私存的;
(九)濫發獎金、津貼和補貼的;
(十)基本建設投資、購置專控商品等支出不符合預算外資金管理規定的;
(十一)收費、基金支出不按規定用途使用,擅自改變支出方向,擴大支出範圍的;
(十二)不按規定的時間和要求編報報表及編報預、決算的;
(十三)將預算內資金轉為預算外的;
(十四)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財政、財務收支管理的其他行為。
第十三條 有本辦法第十二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財政部門或其委託的財政稽查機構,依照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及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 實施行政處罰,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必須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罰沒票據,罰沒款全部上繳同級財政。
第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六條 對拒絕、阻礙財政稽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財政稽查人員應遵紀守法,秉公辦事。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大連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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