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齊哈爾市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

《齊齊哈爾市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是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1987年2月27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齊齊哈爾市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
【發布文號】齊政發[1987]11號
【生效日期】1987-02-27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齊齊哈爾市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
(1987年2月27日 齊政發〔1987〕11號)
第一條為了切實加強對預算外資金的管理,搞好社會財力的綜合平衡,更好地發揮其在國民經濟建設中的作用,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通知》和《黑龍江省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以及《黑龍江省收費罰沒集資管理條例》的規定,本著財權不變、使用方便、專款專用的原則,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預算外資金是根據國家財政、財務制度規定,由各部門、各機關、團體和國營企業事業單位自收自支不納入國家預算的財政資金。主要包括:
(一)地方財政部門管理的預算外資金。包括農業稅附加、公用事業附加、教育費附加、地方財政集中的企業收入(折舊基金和其它資金)、預算外企業上繳的收入、集中的其它事業收入等。
(二)行政、事業單位收取的預算外資金。包括各行政、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按規定收取的科學試驗收入、勘察設計測繪收入、商品檢驗收入、計量管理檢定收入、養路費包乾結餘和超收分成收入、交通監理民間運輸收入、機動車和腳踏車管理收入、育林育葦基金收入、農電水收入、農牧管理收入、城市公用事業收入、園林管理收入、城建規劃設計收入、市政建設公司收入、城市基建用地動遷費收入、集中供熱取暖費收入、排水設施收入、房地產管理收入、廣告收入、中國小學雜費、勤工儉學和校辦工廠淨收入、中專和技校收入、機關印刷廠淨收入、賓館和招待所淨收入、市場管理收入、物價管理收入、土地管理收入、菜田基金收入、草原管理收入、商業網點費收入、農機監理收入、公檢法諮詢訴訟收入、科技諮詢收入、散裝水泥費收入、勞動調配收入、鍋爐檢驗收入、勞動服務收入、規費收入,以及不納入預算的其它資金。
(三)各主管部門所屬未納入預算的全民所有制企事業收入和按規定從所屬企事業單位集中的稅後留利提取的管理費。
(四)實行企業化管理的預算外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建立的對外有經營活動的全民所有制服務公司收入(含各種收入或各種投資所得、盈利分配和補償資金)、駐外省、市辦事處收入等。
(五)鄉(鎮)預算外資金。
(六)企業主管部門管理的預算外資金。包括上級主管部門下撥的專項基金和按規定向所屬企業提取的專項資金等。
(七)國營企業管理的預算外資金。包括提留的基本折舊基金、大修理基金、固定資產變價收入、上繳國家稅利後的各種留利和其它資金。
第三條對各種預算外資金,按下列兩種辦法管理:
(一)對屬於第二條(一)至(五)項的各種預算外資金,實行由財政部門“專戶存儲、計畫管理、財政審批、銀行監督”的辦法管理。
1、各級財政部門要按國務院和省政府規定,在各專業銀行開立預算外資金財政存款專戶。各行政、事業單位要分別在各專業銀行開立預算外資金收支兩個銀行存款專戶。將各單位原來開立的銀行帳戶改做支出專戶,此戶原有的銀行存款餘額要直接交入財政存款專戶存儲,原存款利息不變。
2、各行政、事業單位必須將其掌握使用的預算外資金,存入本單位在銀行開立的銀行存款收入專戶,其帳戶的存款由單位按月向財政管理的預算外專戶轉存,不得在收入專戶辦理任何支出事項。銀行存款支出專戶只辦理存儲財政撥款和各項支出事項,各項收入不準直接轉入支出專戶。
3、凡實行財政專戶存儲的各項預算外資金,必須全額上交同級財政部門。各單位在安排使用這些預算外資金時,要編報年度收支計畫和分月用款計畫,經財政部門審查批准後,分期撥款。各單位對應上交的各種預算外收入,必須按月足額及時上交,不準坐支,不準在銀行另立其它帳戶。
4、對各行政、事業單位上交財政專戶存儲的預算外資金,貫徹集中管理、財權不變、專款專用、先收後支、先存後用、量入為出、自求平衡、當年結餘、下年使用的原則。
(二)對屬於第一條(六)至(七)項的預算外資金,實行政策引導、計畫管理的辦法。各企業主管部門和國營企業要編報年、季度收支計畫,報財政部門審批下達後執行。財政部門審批計畫時,要根據國家的方針政策和巨觀經濟發展的要求,運用經濟手段和行政手段建立專項資金追蹤反饋責任制,指導和監督預算外資金的投向,管好、用好專項資金。
第四條預算外資金用於基本建設的,要嚴格執行“先審後存、先存後批、先批後用”的原則。各部門、各單位用預算外資金進行基本建設投資,要先提出資金使用報告,並提供必要的建設檔案和資金來源等資料,報送財政部門審核資金來源是否正當,經財政部門審查同意後,交計畫部門作為審批自籌基本建設計畫的依據。經市、縣計畫部門批准納入計畫的基本建設項目,資金由財政部門提前半年足額轉入建設銀行,由建設銀行監督使用。
第五條企業提留的基本折舊基金套用於企業固定資產更新改造,專款專用,不得挪用搞基本建設。對於少數需要技術改造與基本建設項目結合使用的,須經財政部門審查批准後執行。
第六條企業和事業單位的職工福利基金、職工獎勵基金、生產發展基金和工資增長基金的提取和使用,必須按照國務院和財政部門、勞動人事部門核定的提取比例執行。生產發展基金和用於發展事業的預算外收入一律納入計畫,使用時按規定審批程式辦理,不準用於發放獎金、實物和各種補助費。
第七條預算外資金的來源必須符合國家和省的有關政策規定。未經物價部門和財政部門批准,任何地區、部門和單位不得擅自增設預算外資金項目,擴大收入範圍,提高收費標準。
必須嚴格劃清預算內資金和預算外資金的界限,預算內的收入不得以任何形式做預算外收入,應由預算外開支的項目不得擠入預算內。
預算外單位的人員、經費開支,必須按各級編制部門批准的編制、計畫部門批准的勞動工資計畫和國家統一規定的開支標準執行,不準擅自增加人員、擴大開支範圍和提高開支標準。
第八條凡新開辦的預算外企事業單位,必須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對未經財政部門審查批准的,編委不批編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發執照,銀行不開立帳戶。
第九條預算外資金要單獨設帳核算,並按現行財務管理制度和財政部頒發的預算外資金收支科目執行。全民所有制預算外企事業單位的各項核算及財務會計管理制度,暫按同類預算內企業現行規定執行。
第十條預算外單位和有預算外資金的單位,都要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認真編制年度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和決算,按規定時間報送月、季收支執行情況。由財政部門遂級審查匯總上報。
第十一條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對預算外資金的使用方向進行協調和指導,各專業銀行要積極配合財政部門管理好預算外資金。對實行財政專戶存儲和計畫管理的預算外資金,如收入不交財政,支出不通過財政撥款或無財政部門審批的收支計畫,銀行不予支款。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銀行和財政有權拒絕支付或凍結其開戶銀行存款,直至糾正。各級審計部門對預算外資金要加強審計監督,對資金來源不當、支出不合理、弄虛作假、隱瞞不報或轉移資金的要以違反財經紀律論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二條各級財政部門應建立健全預算外資金管理機構,充實、配備專職人員,負責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工作。各級財務部門也應配備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管理預算外資金。計畫、財政、銀行、審計、稅務、物價、人事、勞動等部門應密切配合,加強對預算外資金的管理。
第十三條本辦法適用範圍不包括中省直單位。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齊齊哈爾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齊政發〔1982〕51號檔案關於《齊齊哈爾市預算外資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第十六條本辦法如與上級規定牴觸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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