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齊哈爾市人才市場管理辦法》是一份政府性質的檔案
(一)存儲、提供市內外人才供求信息。
(二)辦理企事業單位人才流動和人才引進業務。
(三)接受委託,組織人才培訓,開展專業培訓工作。
(四)承辦各類流動人才登記、發證、工作介紹和洽談以及人事檔案的管理、轉遞、查閱、出具證明材料等業務工作。
(五)接受委託,為企事業單位審查人才招聘簡章,聯繫、辦理刊登招聘廣告並為中標人接轉人事和工資關係。
(六)承辦流動人才各類契約(協定)的審查、簽訂工作。
(七)配合有關部門,為回國留學人員、歸國華僑擇業及國際人才交流提供服務。
(八)開展人才流動政策、法規、法律諮詢服務工作。
(一)市區內要求流動的在職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二)國家不包分配的各類大中專畢業生和社會閒散的各類專業技術人員。
(三)單位富餘的未被聘任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四)被解聘、辭退和辭職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五)身體健康的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
(六)符合引進條件,願來本市工作的外地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七)人事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可以交流的其他人員。
(一)本市在職人員憑工作證、學歷證明、技術職務資格證書和所在工作單位介紹信。
(二)國家不包分配的各類大中專畢業生憑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畢業證書。
(三)離休或退休人員憑離休或退休證件、學歷證明和技術職務資格證書。
(四)辭職、停薪留職、被辭退人員憑辭職、停薪留職、被辭退手續和技術職務資格證書。
(五)企事業單位富餘人員憑工作證、學歷證明、技術職務資格證書和所在工作單位介紹信。
(六)社會閒散專業技術人員憑居民身份證、學歷證明、技術職務資格證書和所在居地街道或鄉鎮介紹信。
(七)外地願來本市工作人員憑工作證、學歷證明、專業技術職務證書和單位人事部門、縣級以上人事部門證明。
以來函形式登記的,須填寫個人簡歷並附上述證件的複印件。
(一)全民或集體企事業單位持本單位介紹信;
(二)鄉鎮企業、街道企業、民辦企業持本單位介紹信,個體戶、專業戶持個人申請和工商營業執照;
(三)招聘承包企業和租賃企業持上級主管部門批准書(介紹信)和本單位工商營業執照;
(四)外商投資企業持本單位董事會招聘委託書。
(一)在職人員按市人事局及各主管部門有關幹部調配的規定辦理手續。
(二)招聘去鄉鎮企業工作人員,按市委、市政府有關檔案規定辦理手續。
(三)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錄用社會非在職人員,經市人事局辦理錄用手續。
(四)外地擬到本市企業工作的技術人員,由市人才交流服務中心辦理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