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齊哈爾市勞務市場管理暫行辦法

齊齊哈爾市勞務市場管理暫行辦法是1988-11-07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信息,具體介紹,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0811
【發布文號】齊政發[1988]91號
【發布日期】1988-11-07
【生效日期】1988-11-0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介紹

齊齊哈爾市勞務市場管理暫行辦法
(1988年11月7日齊政發〔1988〕91號)
第一條 為推進勞動制度改革,適應生產力的發展,實現勞動者與生產資料的最佳配置和勞動力的社會化管理,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勞務市場是在國家計畫指導下,運用市場機制,調節勞動力供求關係,為勞動力供需雙方提供服務和相互選擇的場所。
第三條 勞務市場的全部活動,應以服務為宗旨,充分尊重勞務雙方相互選擇的權利。
第四條 勞務契約是勞務市場的有效文書,受國家法律保護,勞務契約必須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 服務對象。
(一)因終止、解除勞動契約或違紀被辭退的職工,以及宣告破產和瀕臨破產企業法定整頓期間被精簡的職工;
(二)不包分配的“五大”畢業生,技工學校畢業生,職業學校畢業生;
(三)學非所用,用非所長的技術人員;
(四)企業富餘職工和其他可以流動的技術工人;
(五)農村富餘勞動力;
(六)離退休人員;
(七)城鎮其他各類待業人員。國營企業、城鎮集體企業、鄉鎮企業、外資企業、私營企業、個體戶、專業戶以及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等需用勞動力時,都可以持有效證明到勞務市場辦理登記手續。
(八)上學大學生
第六條 各級勞動部門開辦的勞務市場,開展下列服務項目:
(一)招工服務;
(二)在職職工餘缺調劑服務;
(三)職業介紹服務;
(四)技工交流服務;
(五)臨時用工介紹服務;
(六)第二職業介紹服務;
(七)家務勞動介紹服務;
(八)國內外勞務輸出(入)服務;
(九)勞動技能培訓服務;
(十)勞務信息諮詢服務。
(十一)勞動保證
(十二)安全第一
第七條 外地人員及離開戶口所在街、鄉、鎮的本市居民(村民),在我市從事勞務活動的,需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一級人民政府介紹信,到從業所在地勞務市場辦理登記,領取《勞務許可證》。
第八條 外地成建制施工企業,到我市從事基本建設施工的,對其在市內使用的臨時工,要按照規定進行登記並繳納勞動力管理費。
第九條 各用工單位招用臨時工,要優先招用市內待業人員;招用市內待業人員有困難時,可招用本市各縣的農村富餘勞動力;本市勞動力不足時可從外地組織招收。
第十條 各單位對招用的計畫內臨時工支付工資,一律使用《齊齊哈爾市臨時性用工工資支付手冊》,銀行根據勞動部門批准的用工計畫、工資總額和用工手續,支付用工單位工資。對未經批准擅自招用的,銀行應拒付工資。
第十一條 由勞務市場介紹成交的人員,其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國家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國家無規定的,由供需雙方本著按勞付酬,互惠互利的原則協商確定。
第十二條 對未經批准擅自使用城鄉勞動力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業戶,除補辦手續外,還要按使用人數,每人每天二十元的標準處以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處以三十元至一百元的罰款。單位被罰款項不得列入成本,個人被罰款項,不得在單位報銷。
第十三條 勞動者同用工單位(個人),發生勞動爭議時,按國家、省和市勞動爭議仲裁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凡到各級勞動部門開辦的勞務市場登記,招僱工人和尋求職業的單位和個人,應按規定交納服務手續費和用工管理費。
(一)登記手續費個人二元,單位五元;
(二)成交服務費個人三元,單位按招收或調劑人數每人交納五元;
(三)臨時勞務用工管理費,外縣按臨時工工資總額百分之五交納,市區按臨時工工資總額百分之四交納。
第十五條 勞務市場工作人員,要認真執行國家的方針政策,遵紀守法,秉公辦事,對利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按黨紀政紀處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勞動局負責解釋並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齊齊哈爾市勞務市場管理制度
【引用日期2014-08-15】,開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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