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齊哈爾市行政獎勵綜合管理暫行辦法(1990年12月10日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
基本介紹
- 發布單位:80811
- 發布日期:1990-12-10
- 發布文號: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辦法發布,辦法內容,
辦法發布
【發布單位】80811
【發布文號】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
【發布日期】1990-12-10
【生效日期】1991-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日期】1990-12-10
【生效日期】1991-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辦法內容
齊齊哈爾市行政獎勵綜合管理暫行辦法
(1990年12月10日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加強對行政獎勵工作的管理,更好地發揮行政獎勵在激發機關工作人員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方面的作用,根據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全省行政獎勵工作管理的規定》及有關規定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各縣、區及各部門實施行政獎勵,必須嚴格按照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進行。嚴禁各行其事,另搞一套。
第三條行政獎勵必須堅持精神鼓勵和物質鼓勵相結合,以精神鼓勵為主的原則。
第四條市人事局是市政府行政獎勵的綜合管理部門,承辦以市政府名義表彰獎勵的審批工作。
市政府成立市行政獎勵綜合管理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日常工作由市人事局負責。
市政府成立市行政獎勵綜合管理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日常工作由市人事局負責。
第二章 戰線評比表彰
第五條市政府各職能部門在其所屬企事業單位和縣、區對口業務部門進行綜合性的戰線評比表彰活動,一般兩年進行一次。
第六條戰線評比表彰活動要採取領導和民眾相結合,平時考核和聯評相結合的方法進行。對評選出的先進集體和個人,分別授予“市級戰線先進集體”和“市級戰線先進工作者”稱號。
市級戰級先進集體的評選比例,最高不超過參評單位的百分之五。市級戰級先進工作者的評選比例,最高不超過參評人員的百分之一。
市級戰級先進集體的評選比例,最高不超過參評單位的百分之五。市級戰級先進工作者的評選比例,最高不超過參評人員的百分之一。
第七條市級戰線先進集體的基本條件是:政治立場堅定,班子團結,作風廉潔,制度健全,整體工作取得顯著成績。
市級戰級先進工作者的基本條件是:有較高的政治覺悟,在執行黨的方針和政策、遵紀守法、精神文明建設及完成各項工作任務中成績顯著或有重大貢獻,在該戰級中堪稱學習榜樣。
凡申報為市級先進集體和個人的,必須是該縣、區或部門的先進集體和個人。
市級戰級先進工作者的基本條件是:有較高的政治覺悟,在執行黨的方針和政策、遵紀守法、精神文明建設及完成各項工作任務中成績顯著或有重大貢獻,在該戰級中堪稱學習榜樣。
凡申報為市級先進集體和個人的,必須是該縣、區或部門的先進集體和個人。
第八條市政府各職能部門開展戰級評比表彰活動,應提前一個月,向市行政獎勵綜合管理辦公室申報。具體實施方案(方案應包括獎勵依據、範圍、條件、比例或名額、獎勵辦法、表彰形式、組織領導、實施時間等內容)經審核並徵得市政府同意後,以主辦部門和市人事局的名義联合下發正式檔案後,方可組織實施。
凡未經審核同意自行進行的獎勵,市政府不予承認。
凡未經審核同意自行進行的獎勵,市政府不予承認。
第九條各部門所屬的企事業單位和縣、區對口業務部門,要按市主管業務部門下達的表彰獎勵實施方案,認真組織評選。各主管業務部門對所屬單位上報推薦的先進集體和個人,要進行考核,經該部門評選領導小組審核確定後,分別填寫《市級戰線先進集體審批表》、《市級戰線先進工作者審批表》和事跡材料(一式三份),辦理審批手續。表彰活動結束後,主辦部門要將先進集體和個人名冊報市行政獎勵綜合管理辦公室備案,並抄送受獎單位或人員所在的縣、區人事局。
第十條對被評為市級戰線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的,以主辦部門的名義頒發獎狀或獎勵證書。
市級戰線先進個人,原則上不給予晉升工資獎勵。
市級戰線先進個人,原則上不給予晉升工資獎勵。
第十一條對市級戰線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的表彰,可採取制發檔案、印發光榮冊或在電台、報刊上公布名單等形式進行。確需召開表彰大會的,主辦部門應在大會召開之前一個月提出,經市行政獎勵綜合管理辦公室審核並報市政府批准。未經批准而召開的會議,屬於財政撥款單位的,財政部門有權拒付會議經費;屬於非撥款單位自行核銷會議經費的,按違反財經紀律論處。
第十二條市級戰線先進個人,享受縣、區級勞動模範待遇。
第十三條被授予市級戰線先進個人稱號的人員,因偽造事跡或因犯罪受刑事處分以及因犯嚴重錯誤受到開除、開除留用察看處分的,撤銷其榮譽稱號。
第十四條各部門向國家和省推薦戰線先進個人,應由市行政獎勵綜合管理辦公室審核並經市主管領導同意後,按程式上報。
各部門向國家和省推薦副縣級以上先進集體,應由市行政獎勵綜合管理辦公室審核並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同意後,按程式上報;推薦處(科)級以下先進集體,應由市行政獎勵綜合管理辦公室審核同意後,按程式上報。
各部門向國家和省推薦副縣級以上先進集體,應由市行政獎勵綜合管理辦公室審核並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同意後,按程式上報;推薦處(科)級以下先進集體,應由市行政獎勵綜合管理辦公室審核同意後,按程式上報。
第三章 以市政府名義進行的獎勵
第十五條以市政府名義進行的獎勵活動,應嚴格加以控制。除市勞動模範以市人民政府名義授予外,凡在以市政府名義召開的市直各條戰線表彰會上被授予榮譽稱號的人員,均按戰線先進個人管理。
第十六條市直各部門開展的單項表彰獎勵,一般不以市政府名義進行。凡需以市政府名義進行的單項表彰獎勵,包括由一個或幾個部門共同組織實施的,主辦部門應提前一個月申報表彰獎勵實施方案,由市行政獎勵綜合管理辦公室統一平衡、審核,報市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由幾個部門共同表彰獎勵的先進集體,以市政府名義授予榮譽稱號,頒發獎狀;表彰獎勵的先進個人,一律以主辦部門或牽頭的主管業務部門名義授予榮譽稱號,頒發證書。由一個部門表彰獎勵的先進集體和個人,一律以主辦部門名義授予榮譽稱號,頒發獎狀和證書。
第十八條以市政府的名義進行的專業或單項獎勵中,事跡突出,貢獻重大的受獎人員,確需給予晉升工資獎勵的,必須事先徵得人事局同意並按規定的標準、程式,由市人事局審批。
第十九條省各廳(局)部署進行的單項獎勵,按省的規定執行。原則上不能層層進行表彰。如確需進行,必須按規定提前申報實施方案,經市行政獎勵綜合管理辦公室同意後,方可進行。
第二十條凡已開展戰線獎勵的各部門,其內設處(科)室不得另行開展單項獎勵活動。
第二十一條對大型表彰活動,要嚴格控制並建立審批制度。市政府召開綜合性表彰會議一般二至三年一次;各縣、區政府召開綜合性表彰會一般一至二年一次。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受省各廳(局)和市雙重領導的行政部門,原則上不能同時執行兩種獎勵規定。凡是國家和省主管部門已有獎勵規定的,一般按主管部門規定執行。如需要執行市政府規定的,必須徵得市行政獎勵綜合管理辦公室的同意。
第二十三條各縣、區,各部門要切實加強對行政獎勵工作的領導,要指定一名領導幹部分工負責獎勵工作。對列入評比的主要項目應實行目標管理,為評選工作奠定基礎。
第二十四條各縣、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相應的實施辦法。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如與上級規定有牴觸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市人事局負責解釋並組織實施。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