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齊哈爾市城市建設綜合開發管理暫行辦法

《齊齊哈爾市城市建設綜合開發管理暫行辦法》是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1989年6月3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齊齊哈爾市城市建設綜合開發管理暫行辦法
  • 外文名:Interim 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the comprehensive development of urban construction in Qigihar
  • 發布文號: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第5號令
  • 發布日期:1989-06-03
  • 發布單位:80811
【生效日期】1989-06-0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齊齊哈爾市城市建設綜合開發管理暫行辦法
(1989年6月3日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第5號令)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城市建設綜合開發工作的管理,加快城市建設和改造的步伐,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城市建設工作的通知》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所有開發建設單位進行開發建設,都應遵循“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本辦法所指的綜合開發,包括土地開發、地上(下)建(構)築物開發和環境建設。
第三條 綜合開發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市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是綜合開發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以下各項工作:
(一)編制城市建設綜合開發的近、遠期規劃和年度計畫。
(二)平衡落實各開發企業的開發任務,檢查任務完成情況。
(三)對開發企業進行資格審查。
(四)會同有關部門審定商品房價格。
(五)協調綜合開發工作中各部門的關係。
第四條 從事城市綜合開發建設,必須是市建委資審同意、計委批准並領取工商執照和省建委頒發的資格證書的開發企業。其它任何單位未經批准,不得從事開發建設活動。各開發企業的年度開發任務確定後,對設計及施工單位的選定,應按有關規定實行公開招標。特殊情況下,可由市建委協調平衡。
第二章 開發建設
第五條 市建委根據城市近期建設規劃、各項事業發展的需要以及財力、物力的可能,提出開發小區的地點和規模,報市政府審批後實施。
第六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住宅及配套建設,都必須納入開發小區或大型企業(院校)劃片居住區以及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改造地段。特殊情況需要插建的(包括單位院內的單位建設),需經市政府審批,並按每平方米一百元徵收基礎設施補償費。
第七條 在開發小區、大型企業(院校)劃片居住區和指定改造地段進行建設的單位,須經規劃管理部門審查,發給規劃檔案或規劃位置通知書,並由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徵用或劃撥審批手續後,方可使用土地。
第八條 開發小區的各項配套管網,應按城市建設規劃先行或同步建設。屬小區內的,由開發企業按規劃和有關規定,接到小區附近的相應幹道(線)或支幹道(線)上;幹道(線)或支幹道(線)的建設,由其主管部門負責。
小區內的道路,由開發企業負責鋪修到與小區外城市道路的接點處;橫穿小區的城市支幹道及附屬設施,由主管部門負責鋪修。
大型企業(院校)劃片居住區的改造建設,應按市政府批准的小區規劃配套建設,並按規定繳納費用。在一個小區改造建設未完成之前,不得開發新的小區。
第九條 在小區開發建設中,對已報廢的舊人防通道工程,可無償拆除;對有使用價值的人防工程,如確需拆除的,須經市人防主管部門批准,並由拆除方按有關規定予以補償。小區內的建設單位,進行電力(低壓部分)或通訊改線、砍伐樹木、拆除舊設施(包括上下水、公共廁所等)以及占(封)道、破道的,免交補償費或有關費用,但必須按規劃和設計建成新的配套設施齊全的建築群體。
第十條 小區內按規劃增建的國小校、糧店、蔬菜點等配套設施,由動遷戶職工所在單位和購房單位或個人以其住房建築面積為標準(每平方米十元)承擔費用。新增建的廁所、垃圾樓、腳踏車車棚和託兒所、居委會用房,產權歸國家所有。按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在小區內新建的商服網點、醫院,由使用單位或主管部門承擔費用。產權歸使用單位或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 開發小區的建築面積,新區一般應為十五萬平方米至二十萬平方米;舊區改造一般應為八萬平方米至十萬平方米。新區建設一般要在二年內完成,舊區改造一般要在二至三年內完成。
第十二條 小區建成後,由市建委組織有關部門驗收。對未按規劃和設計建設以及質量不合格的,市建委有權責令限期改正。對在限期內不改正或反修後仍不合格的,市建委可另行安排企業施工,所需費用由原開發建設單位承擔。
第三章 稅收、管理費和商品房價格
第十三條 開發企業在免稅期內,其免稅額全部留作流動資金。免稅期滿後,開發企業要照章納稅。
開發企業應按省有關規定,向綜合開發主管部門繳納管理費。
小區的市政公用(公益)建設,免交建築稅。對棚戶區改造及危房翻建,在收費和稅收上予以適當照顧。
第十四條 商品房的成本價格和銷售價格,由市建委會同市計委、物價、建行、房產等部門共同審定。成本價格由房屋工程成本費、動遷安置平衡費、環境建設費、市政公用設施費以及國小校、糧店、蔬菜點配套費和銀行貸款利息、銷售營業稅、附加稅、經營管理費組成。
銷售價格由商品房成本價格、代收代繳的稅費、銷售利潤以及地級差價組成。
第十五條 開發企業可根據審定的商品價格,確定不同樓層、朝向商品房的銷售價格,但單棟樓房或單元的總銷售價格必須與審定的商品房價格相等。
第十六條 小我的動遷安置房占總面積不足40%的,其差額部分和地級差價款,由市建委收取,上交財政,做為城市改造專項資金;動遷安置房占總面積40%的,不繳不補;動遷安置房超過40%的,由市建委從城市改造專項資金中給予補貼。
第四章 建成小區
第十七條 小區進戶後,小區的環衛、綠化工作以及腳踏車車棚等由所在街道辦事處統一管理。
第十八條 小區的供水設施管理,以單棟樓房的第一個閥門井為界,閥門井以內,由房產經營單位管理和維修;閥門井以外,由供水部門管理和維修。
小區內的排水設施管理,以化糞池為界。化糞池以內(包括化糞池),由房產經營單位管理和維修;化糞池以外,由排水管理部門管理和維修。
小區的供熱、供氣設施管理,以進戶閥門為界,閥門以內,由房產經營單位管理和維修;閥門以外,由供熱、供氣單位管理和維修。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購買開發小區內房屋的,產權歸購買者。產權者應在接到進戶通知一個月內,向房產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房產產權證件。不要產權的,可將產權上交房產主管部門。
在大型企業(院校)劃片居住區的指定改造地段建設的動遷安置房,公產歸產權單位所有,私產動遷補償後歸投資單位所有。
第二十條 產權者可以自己管理房產,也可以委託經市房產主管部門批准的房產經營單位管理,產權者與管理者要簽定契約,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多家產權的住宅樓,應以單棟樓房為最小單位進行管理。
第二十一條 所有房產經營單位,業務上必須接受房產主管部門的指導,遵守各項房產管理規定,所收租金除經主管部門核定的管理費和維修費用外,一律做為本單位房屋改造和開發專項資金,不準挪用。
第五章 獎懲
第二十二條 對模範遵守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擅自改變小區建設規劃的,除按規劃改正外,並視其情節,分別給予當事人及領導者以批評教育和經濟處罰。
(二)擅自進行商品房開發建設並出售商品房的,沒收其全部收入。
(三)擅自提高商品房價格的,除沒收其非法收入外,並處以非法收入一至二倍的罰款。
(四)變相出售土地的,由土地管理部門沒收其非法收入,並視其情節,給予責任者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
(五)對玩忽職守或利用職權營私舞弊的管理人員,視其情節,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直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規定的各項罰沒款,全額上繳市財政。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齊齊哈爾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原則上適用於各縣。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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