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市建設綜合開發管理暫行辦法

《鞍山市城市建設綜合開發管理暫行辦法》在1992.02.28由鞍山市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鞍山市城市建設綜合開發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鞍山市政府
  • 頒布時間:1992.02.28
  • 實施時間:1992.02.28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建設綜合開發管理工作,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城市建設工作的通知》(國發[1987]47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建設綜合開發,是指在鞍山市城市規劃區內的新區建設和舊區改造中,按照統一規劃,統一計畫,統一組織,統一實施的原則,進行建設的房屋和與其配套的各項附屬設施。
第三條 市政府城市建設綜合開發領導小組(以下簡稱綜合開發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全市的城市建設綜合開發工作,其成員由市長、秘書長和市建委、統建辦、規劃局、計委、土地局、物價局、財政局、房產局等部門領導同志組成。負責審定中長期城市建設綜合開發規劃和年度綜合開發方案,綜合研究解決規劃、用地、資金和配套建設等重大事項。
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是城市建設綜合開發工作的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負責編制城市建設綜合開發中長期規劃和年度綜合開發方案,報市政府審定;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具體政策和實施辦法;協調開發計畫實施過程中的有關問題。
市統建開發管理辦公室是城市建設綜合開發工作職能管理機構,負責開發公司的行業管理。組合開發計畫,委託開發任務,組織和協調住宅小區的規劃、拆遷、建設、驗收和管理,參與審定商品房價格等工作。
各有關委、局在綜合開發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密切配合,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做好城市建設綜合開發工作;財政局受政府委託統一徵收有關費用。
第四條 凡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新區開發、舊區改造和其它(含零星插建、挖大院、工廠搬遷等)房屋建設,一律實行綜合開發。市建委會同市規劃局在調查預測的基礎上,提前一個年度提出綜合開發方案,報綜合開發領導小組審定。
第五條 綜合開發方案確定後,由市統建辦根據市規劃局提出的規劃條件,統一委託有規劃設計資格的單位進行規劃設計。規劃設計應進行多方案比較,採取招投標的辦法擇優確定,一般地段的開發,由市建委和規劃局審批;實施大面積的開發和重點地段的開發,報綜合開發領導小組審批。
第六條 開發單位的確定,採取招投標的辦法進行,由綜合開發領導小組依據規劃設計方案和市政府有關徵收綜合開發費、動遷調節費、環境差價費等有關規定,確定招標方案,向有開發資格的單位公開招標。開發單位確定後,由市統建辦同開發單位簽訂開發承包契約。開發單位可按工程造價總額提取1.5%的管理費;按總盈利額提取6—7%的利潤,其餘利潤交市政府。
第七條 年度商品房計畫應與綜合開發方案相協調,市計委根據綜合開發方案和開發單位的招標結果,將商品房計畫分別下達到各開發單位。各企事業單位的零星住宅建設,在取得市計委住宅建設計畫批准檔案後,均需到市統建辦申請建房組合計畫,實行統一開發建設。否則,規劃部門不予辦理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八條 城市建設綜合開發需占用的土地,由土地局根據綜合開發方案依法辦理。占用集體所有土地的,由市政府統一組織征地,市土地局辦理有關手續後,由市統建辦組織實施綜合開發方案;占用國有土地並涉及土地使用性質或權屬變更的,均由開發單位向市土地管理局辦理有關手續。
第九條 凡列入綜合開發方案的地區,均由市拆遷管理辦公室負責公布凍結通知,禁止買賣房屋等建築物,各有關部門要暫停辦理戶口遷入、分戶、房照分證、換照、發照等手續。動遷摸底工作由市拆遷管理辦公室統一組織,未經拆遷管理辦公室批准,任何單位不得擅自進行動遷摸底調查,違者取消投標資格。開發建設單位在取得工程規劃許可證以後,要向市拆遷管理辦公室提出拆遷計畫和方案,經批准發給《拆遷許可證》後,方可拆遷。
第十條 經批准的住宅小區規劃設計,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照執行,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變更或修改,因故確需變更或修改時,需經市統建辦與規劃設計單位協調後,報原審批部門批准。擅自變更或修改規劃設計的,除通報批評外,要追究其責任,並按有關規定進行罰款處理。
第十一條 住宅小區要嚴格按照主體工程、配套工程、環境建設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交驗的原則進行建設,開發建設單位在實施建設前,需向市統建辦提供住宅小區環境設計圖,否則,不準開工建設。
第十二條 住宅小區竣工後,要按照規劃設計和環境設計的要求,做到配套齊全,場地平整,殘土清淨,臨時房和動遷房全部拆除,環衛設施配備齊全,環境建設全部竣工。住宅竣工驗收工作由市建委負責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驗收合格者由市統建辦發給合格證書,建設單位方可派戶住人。否則,有關部門不得為其辦理接電、接水、接氣等手續,建設單位不得派戶住人。如因住宅未驗收合格建設單位派戶住人,追究開發單位的責任。
第十三條 住宅小區建成後,由市統建辦會同有關區城建部門組織成立住宅小區管理委員會,並搞好小區設施產權移交工作。小區管委會由當地派出所、房屋產權單位和居委會等部門派人組成,由所在街道辦事處領導,並由街道辦事處推選主任。小區管委會具體負責住宅小區內的園林綠化、環境衛生、公共設施、庭院道路、治安、交通等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 在城市建設綜合開發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獎勵。
第十五條 各有關部門、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在城市建設綜合開發工作中玩忽職守、營私舞弊、違反政紀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建委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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