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市建設綜合開發暫行辦法

河北省城市建設綜合開發暫行辦法,本暫行規定適用於本省各城市。縣城和建制鎮參照本暫行規定施行。

法規信息,法規說明,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

法規信息

【發布單位】80302
【發布文號】冀政[1988]158號
【發布日期】1988-11-15
【生效日期】1988-11-15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河北省城市建設綜合開發管理暫行規定
(1988年11月15日冀政<1988>158號)

法規說明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建設綜合開發工作的管理,嚴格執行城市規劃,實現經濟建設、城市建設和環境建設協調發展,改善城市人民的生產和生活條件,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本暫行規定適用於本省各城市。
縣城和建制鎮參照本暫行規定施行。

第三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改建舊城區和開闢新城區,應按照統一規劃、統一征地、統一拆遷、統一配套的原則實行綜合開發。

第四條

各市應根據城市規劃、各項事業發展的需要和財力、物力狀況,具體確定開發地點和規模,有計畫地進行綜合開發區建設。

第五條

城市建設綜合開發的主要內容是:統一進行征地、拆遷、勘測、設計、平整土地等前期準備工作;統一進行住宅(含商品房)、辦公樓、通用廠房等房屋建設;統一進行道路、橋樑、給排水、污水處理、供電、通訊等基礎設施建設;統一進行糧、煤、菜、副食、百貨、飲食、理髮、修理等綜合服務網點和農貿市場、居委會、房管所、門診所、國小、託兒所(幼稚園)、儲蓄所、郵電所、公安派出所、腳踏車棚、垃圾站、公共廁所以及相應的綠地等配套公共建築建設。

第六條

配套的公共建築項目和規模,參照國家城市建設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對供經營並有盈利的公共建築,實行有償使用、轉讓或出售。

第七條

城市建設綜合開發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城市建設綜合開發公司(以下簡稱開發公司)必須由市政府批准建立,接受市政府委託或經投標中標承擔開發任務。
各級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建設綜合開發的行政歸口管理。開發公司無論隸屬關係如何,均須服從當地政府歸口管理部門的統一管理。

第八條

開發公司的資質審查,按省建委、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有關規定辦理。未取得資質證書和營業執照的開發公司不得承擔開發任務。

第九條

開發公司對國家和其產品使用單位承擔經濟和技術責任。公司盈餘收入由當地綜合開發主管部門監督,保證用於城市建設再開發。
開發公司不得轄有施工隊伍。

第十條

開發公司的主要任務是:接受建設主管部門委託,承擔城市建設綜合開發任務;按照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提供的技術條件及要求,組織或委託有資質證書的規劃設計單位編制開發區詳細規劃,經城市規劃部門審查同意,報市人民政府審批;按照詳細規劃的要求,對各項單體建築和配套工程組織設計總承包的施工招投標,擇優選定勘察設計和施工單位;負責建設過程中各施工單位的組織協調,保證按契約實施;接受建設主管部門委託,出售建成的建築產品。

第十一條

城市綜合開發計畫是地方社會經濟發展計畫的超前引導計畫,應與經濟計畫密切銜接,由各級建設主管部門協商有關部門編制。
各城市的年度開發計畫,必須報經省建設和計畫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十二條

根據批准的綜合開發計畫建成的建築產品在出售、分配時,按照國家主管部門有關控制固定資產投資計畫規定執行。用戶自建或聯建的,凡固定資產投資實行指令性計畫或自籌投資計畫核定額度控制的,必須向開發公司提交計畫部門和有關部門的批准檔案。

第十三條

開發公司在城市綜合開發工作中,必須接受環境保護部門的檢查、監督,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做好環境保護工作。通過綜合開發,使城市普遍存在的大氣、水、噪聲和垃圾污染狀況逐步得到改善,綠化面積逐年擴大。

第十四條

城市建設綜合開發的收費包括:勘測、設計、土地平整費,土地徵用和房屋拆遷安置費,基礎設施和公共建築配套費等。
新建居住小區的綜合開發費,由開發公司根據建設規模和標準向建設單位計收。
在綜合開發區內建設工商企業、倉庫、貨場等項目的綜合開發費,根據實際需要和合理分攤的原則,向建設單位收取。水、電、氣等設施,除建設單位必須自建者外,由建設單位按需要量提供資金和材料,由開發公司統一建設。
開發公司可向參加綜合開發的用戶收取綜合開發管理費。

第十五條

城市規劃部門應嚴格控制綜合開發以外的插建、零建。未納入綜合開發規划進行建設的,建設主管部門應按有關規定收取基礎設施配套費等,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建設。

第十六條

開發公司應在當地建設銀行開戶。綜合開發中收取的費用應專戶存入當地建設銀行,專款專用。

第十七條

綜合開發所需的周轉資金,可由建設銀行貸款,或與參加綜合開發的用戶簽訂協定,預收部分或全部開發費。

第十八條

綜合開發的征地和拆遷工作應由市人民政府統一組織。
綜合開發區的建設用地,由開發公司按城市規劃部門批准的範圍統一向市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按規定辦理征地手續。
在城市綜合開發中依法改變土地使用權的,必須向市土地管理部門登記,辦理土地權屬變更手續。

第十九條

在城市綜合開發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

第二十條

有關部門和開發公司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暫行規定,在城市綜合開發工作中玩忽職守、營私舞弊、違法亂紀的,由有關部門和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給國家財產造成重大損失、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各市人民政府可依據本暫行規定製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二條

本暫行規定由河北省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暫行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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