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城市建設綜合開發暫行辦法

《山東省城市建設綜合開發暫行辦法》,發布文號魯政[1984]153號,生效日期1984年11月20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城市建設綜合開發暫行辦法
  • 省份:山東
【發布單位】81502
【發布文號】魯政[1984]153號
【發布日期】1984-11-20
【生效日期】1984-11-2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山東省城市建設綜合開發暫行辦法
(1984年11月20日魯政153號)
一、為了嚴格執行城市規劃,搞好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建築的建設,充分發揮投資效益,給城市人民創造良好的生產和生活條件,特制定本辦法。
二、在城市規劃區內,無論改建舊城區或開闢新建區,凡可以成片建設的,都應按照統一規劃、統一征地、統一拆遷、統一配套的原則實行綜合開發。各市要根據城市建設規劃的要求、各項事業發展的需要和財力物力的可能,有計畫地進行綜合開發區的建設,具體確定開發區的地點和規模。
三、城市建設綜合開發區的開發工作,由市政府批准建立的城市建設綜合開發公司(以下簡稱開發公司)負責,有條件的城市和大型工礦區可以建立若干個開發公司,開發公司接受市政府的委託或投標中標分別承擔開發任務。已建立的開發公司要積極創造條件,儘快成為經濟實體,實行獨立經營,自負盈虧。
四、綜合開發的內容,包括征地、拆遷、安置、勘測、設計、平整土地等前期準備工作:道路、給排水、供電等基礎設施;統建的住宅(含商品房)、辦公樓等房屋建築;托幼單位,中國小,儲蓄所,郵政所,糧、煤、菜、副食、百貨、飲食、理髮、修理等綜合服務網點,居委會,房管段,門診所,公安派出所,腳踏車棚,垃圾台,公共廁所,農貿市場,以及相應的綠地等配套公共建築。配套的公共建築項目和規模,參照國家城市建設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執行。對供經營並有盈利的公共建築,實行有償轉讓和出售。
綜合開發區內的大型基礎設施和公共建築,如供氣、供熱、通訊、影劇院、文化科技中心、醫院、運動場等,應由地方專項投資或集資建設。
五、開發公司要按照城市規劃,組織制定開發區的詳細規劃,由城市規劃管理部門組織評議,報市政府審批。參加開發區建設的單位和個人,需經市規劃管理部門批准。
六、綜合開發區的建設,不分國營、集體、個人,不分城市、鄉村,不分本地、外地,均可參加。形式可以多種多樣,如委託開發公司統建,有償轉讓經過開發的土地(所有權仍歸國家),由用戶自建或聯建;開發公司建設商品房,向用戶出售,等等。
由用戶自建或聯建的,凡其固定資產投資實行指令性計畫,或其自籌投資受計畫核定額度控制的,必須向開發公司提交上級批准檔案。
開發區內的年度建設計畫,報經省城市綜合開發主管部門批准後,在建設過程中,可以不列固定資產投資計畫。建成出售或分配時,按照國家主管部門有關控制固定資產投資計畫的規定執行。
七、開發公司要通過招標,擇優選定勘察、設計、施工單位,組織基礎設施、公共建築和統建的住宅(含商品房)、辦公樓等房屋的建設。開發區開工時,由城市建設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單位一次審批,單項工程開工時可不再報批。
八、城市建設綜合開發費包括勘測、設計、土地平整費、基礎設施費和公共建築配套費。新建居住小區的綜合開發費,由開發公司根據不同的建設規模和標準,向建設單位和個人按下列比例計收:濟南、青島、淄博、棗莊、煙臺、濰坊、濟寧等市按住宅造價的40-50%計收,東營及其他各市按住宅造價的30-40%計收。按照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成片改建的居住小區,可以減收或免收綜合開發費。
在綜合開發區內建設工廠、礦山、貨場等,其綜合開發費根據實際需要和合理分攤的原則,向建設單位收取。生產所需水、電、氣設施等,除建設單位必須自建者外,一般由建設單位按需要量提供建設資金、材料,由開發公司或主管部門統一建設。
土地徵用和房屋拆遷安置費,按國務院和省有關規定執行,由用戶按占地面積或房屋建築面積合理分攤。
開發公司向參加綜合開發的單位和個人收取綜合開發管理費,其數額按用戶交納的綜合開發費1-2%計算。
九、在非綜合開發區徵用或劃撥土地進行建設的,建設地段凡有基礎設施可供利用或者能夠同步建設基礎設施的,要收取基礎設施配套補助費。收費標準按用地面積計算,每平方米控制在10至15元,由城市建設主管部門代收。配套補助費用於舊城區成片改建的基礎設施的補建和更新。
非綜合開發區沒有基礎設施可供利用,又不能同步建設的,不收配套補助費。
十、綜合開發所需的周轉資金,可以從國家和地方固定資產投資中預撥,或由建設銀行貸款。也可以與參加綜合開發的單位和個人簽訂協定,預收部分或全部開發費。
十一、綜合開發所需的計畫分配的建築材料,由參加綜合開發的建設單位提供分配指標或供應實物;並且積極創造條件,逐步由物資部門將材料直接供應給工程承包單位,由工程承包單位實行包工包料。
新建的向城市個人出售的商品房所需鋼材、木材、水泥、玻璃等,應列入地方物資分配計畫。
十二、在綜合開發區和非綜合開發區收取的費用,均應專戶存入當地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專款專用。
十三、凡在城市建設綜合開發區範圍內進行建設需要徵用土地時,均由開發公司統一向市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市土地管理部門按國務院和省關於徵用土地的有關規定統一辦理徵用。
十四、城市綜合開發應由市政府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領導小組,研究解決綜合開發中的重大問題。
十五、本辦法適用於全省各市。各地、市可選擇若干重點鎮參照本辦法進行試點。
十六、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關於城市建設綜合開發試行辦法》即行廢止。各市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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