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違反城市規划行為處罰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鞍山市違反城市規划行為處罰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鞍山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7.11.21
  • 實施時間:2007.11.21
檔案發布,檔案內容,有關報導,

檔案發布

經2007年11月19日鞍山市第十三屆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檔案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規劃和建設管理,依法處理違反城市規劃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鞍山市城市規劃區域內違反城市規划行為的處罰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市規劃區,是指鞍山市城市市區及城市行政區域內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包括集體土地)。
第三條 鞍山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對違反城市規劃的行為實施處罰,各區人民政府及市建設、規劃、土地等部門應當依法做好銜接和配合工作。
第四條 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或者其它應當履行而未履行審批手續以及未按標準進行建設的,由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責令停止建設;對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要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同時可並處建設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
第五條 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並處以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並處建設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
(一)擅自增加(減少)建(構)築物面積的;
(二)擅自移位進行建設的;
(三)工程項目功能缺失的;
(四)擅自改變建(構)築物立面、造型、色彩的;
(五)擅自增加(減少)建(構)築物層高的;
(六)擅自進行地下管網建設的。
第六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並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批准進行臨時建設的;
(二)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三)臨時建築物、構築物超過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七條 在城市規劃區域內,擅自挖取沙石、土方、圍填水面及設定廢渣、廢品、沙石堆放場等改變地形地貌的,由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責令限期恢復地形地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清理,並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條 建設工程施工單位為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工程進行施工的,由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責令停止施工;拒不停止施工的,由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暫扣施工機械和施工工具,並處以施工取費總額50%-100%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建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施工單位並處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的處罰。
第九條 當事人接到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由市政府責成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第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且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一條 對妨礙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有關報導

《鞍山市違反城市規划行為處罰暫行辦法》昨日正式實施,建築商“先斬後奏”將被處以工程造價10%的罰款;樓上樓拆除後還要進行經濟處罰,市民今後不要在市區內隨意堆放沙石、廢品,否則可能面臨最高1萬元的處罰。
《鞍山市違反城市規划行為處罰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正式實施,對各種違反規划行為,做了具體的處罰說明。
建樓“先斬後奏”不允許
有些建築商規劃審批時間長,就採取先建樓後進行規劃審批的辦法。對此《暫行辦法》規定,未取得《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施工行為,市綜合執法局將責令停止建設;可消除影響的進行整改,並處以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罰款;無法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違法所得,處以工程造價10%的罰款。
市綜合執法局法規處處長周長棟解讀:此法規可以杜絕先斬後奏這種事情的發生,因為如果開發商的工程造價是100萬元,很可能被處以10萬元罰款。
建築工程“縮水”將被處罰
建築商取得《建築規劃許可證》,但有改變建築物面積;移位建設;工程項目功能缺失;改變建築物立面、造型、色彩;改變建築物層高;擅自進行地下管網建設等6種行為時,也將被處以最高為工程造價10%的處罰。
周長棟解讀:這是《暫行辦法》的一大亮點,對縮水的工程也做出了明確的處罰規定。比如規劃中有小區大門,而實際施工中被拿掉了大門,業主就可以投訴,這樣開發商將被處罰。
裝修廢料亂堆最高罰1萬
有些市民裝修時,喜歡把沙堆隨意堆放,以後可要當心,因為此種行為將會受到處罰。
《暫行辦法》規定,城市規劃區域內,擅自挖沙石、土方、圍填水面及設定廢渣、廢品、沙石堆放場等改變地形地貌的,將由綜合執法局責令限期恢復原地貌,否則,強制清理,並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周長棟解讀:這裡說的城市規劃區是指鞍山四城區內所有的土地。所以市民在堆放物品時要注意物品堆是否阻擋了別人的視線,是否影響了地貌。
樓上樓拆後還要罰款
對於市內的“樓上樓”等違建,《暫行辦法》規定,未經批准的臨時建築;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的臨時建設;臨時建築物、構築物超過批准期限等行為,建設單位或個人將被責令限期拆除違建,並處以臨時建築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周長棟解讀:目前有很多居民自建的“樓上樓”、樓外小房等建築,以往執法人員只是將這種違建拆除。但現在不但拆除,還要罰款。因此希望有這種“違建”想法的市民趕緊放棄念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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