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齊哈爾市城市供熱管理暫行辦法

齊齊哈爾市城市供熱管理暫行辦法發布於1988年05月25日,同時生效,發布文號為齊政發[1988]48號,屬於地方法規

簡介,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供熱管理,第三章 用熱管理,第六章 附則,

簡介

【發布單位】80811
【發布文號】齊政發[1988]48號
【發布日期】1988-05-25
【生效日期】1988-05-2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齊齊哈爾市城市供熱管理暫行辦法
(1988年5月25日齊政發〔1988〕48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供熱管理,保證供、用熱雙方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國發(1986)22號檔案公布的《關於加強城市集中供熱管理工作的報告》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區供熱單位、供熱經營部門、熱源廠和用戶(單位用戶、居民用戶)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齊齊哈爾市供熱管理處是市人民政府管理城市供熱工作的職能部門。其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城市供熱的方針、政策,制定全市供熱管理各項規定;
(二)會同規劃部門制定供、用熱事業的總體及近期規劃;
(三)參與供熱工程項目前期準備工作,把好供熱工程的設計、施工質量關;
(四)對供熱單位和用戶行使監督、檢查和管理的職能;
(五)對供熱契約雙方當事人的糾紛行使仲裁權;
(六)會同有關部門確定熱價並監督執行。

第二章 供熱管理

第四條 供熱單位新建、改建或擴建的熱源、熱網,應符合城市供熱總體及近期規劃。除按基本建設程式辦理手續外,須同時向市供熱管理處提出申請,經審核後方可實施。其它涉及供熱配套的工程,由市供熱管理處會同市規劃部門聯合審批。
第五條 供熱經營部門(各供熱經營站)的職責是:
(一)在市供熱管理處的領導下負責組織或通過契約協調供熱單位生產符合標準的熱能;
(二)負責供熱管網的維修、保養;
(三)負責調整管網熱平衡及保證供熱質量,維護用戶的合法權益;
(四)按契約規定向用戶收繳熱費,按供熱管理有關規定對用戶進行監督;
(五)負責對供熱單位工作人員進行職業道德教育。
第六條 供熱單位須按市供熱管理處批准的熱負荷曲線圖供熱。供熱質量、單位能耗、設備完好率、補水率和用戶室溫合格率,須符合現行有關規定。
第七條 供熱單位必須遵守規劃、環保、衛生、防火及安全等有關規定,認真搞好設備維修保養和供熱管理。
第八條 供熱設備須安裝必要的監測儀表和淨化裝置;煙塵排放、噪音等指標必須控制在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標準之內。
第九條 本市採暖期自每年十月十五日始至次年四月十五日止。各供熱單位要保證按期供熱,室內溫度不得低於16℃。
第十條 在採暖期內,供熱設施因事故而停止供熱時,維修人員必須立即進入現場搶修,儘快恢復供熱。
第十一條 供熱單位負責賠償因停熱或供熱質量問題給用戶造成的經濟損失,但須經市供熱管理處予以認定。
第十二條 凡新建、改建和擴建的供熱設施、採暖系統,必須按國家有關技術規範進行調試,經市供熱管理處、勞動和環保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運行。
第十三條 供熱管道周圍三米內,嚴禁修建建築物或構築物、堆放物料、種植樹木、排泄污水、開掘取土以及進行爆破等作業。已建在管道上的建築物,應限期拆除。對拒不拆除的,市供熱管理處有權會同規劃管理、城管監察部門予以強行拆除。

第三章 用熱管理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項目時必須首先考慮供熱配套,並將方案上報市供熱管理處,經審批後,方可列項施工。
第十五條 凡需要供熱的用戶,須向市供熱管理處提出申請,同時提供用熱範圍、用熱參數、用熱量、用熱系統圖、建築平面圖、地形圖等資料,經審批後,方可用熱。
第十六條 市供熱管理處對新增加採暖面積的用戶收繳配套增容費。其標準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市供熱管理處逐年核定,由市供熱管理處負責統籌安排使用。
第十七條 供熱經營部門每年與用戶簽定一次性供、用熱契約。契約內容應包括:供熱面積、收費標準、收費金額、付款方式、技術管理以及雙方權利和義務的規定。供、用熱雙方必須嚴格履行契約,由市供熱管理處負責監督執行。
第十八條 用熱單位須配備專職人員,負責熱網系統(從分水站至建築物內的管道)及採暖系統的維護、檢修、管理。杜絕跑、冒、滴、漏現象,發生事故及時處理。
第十九條 每年供熱前,用戶必須對採暖系統進行全面檢修,經供熱單位檢查合格後,方能供能。
第二十條 對因房屋防寒、保溫措施達不到要求致使供熱效果不良的,供熱單位不予承擔責任。
第四章 熱價、收費
第二十一條 熱價由原材料費、燃料費、水電費、折舊費、大修理費、人工費及管理費等構成,由物價、財政部門和市供熱管理處逐年核定。
第二十二條 採暖費按建築面積及室內淨高三米為基數計收。淨高超過零點五米至一米的,加收基本熱價的30%,再超則以此類推。超高不足零點五米(不含零點五米)免收超高熱費。
第二十三條 如遇國家或地方調整燃料、水和電的價格,熱價亦需作調整時,由主管部門提出調價方案,申報物價部門審核批准。
第二十四條 熱費的收取採用同城托收無承付結算方式,由供熱經營部門對用戶按契約規定收取。對逾期不交者,供熱經營部門對其加收5%滯納金。對拖欠熱費超過二個月的用戶,供熱經營部門有許可權熱或停止供熱。
第五章 獎懲
第二十五條 對執行本辦法成績顯著的單位或個人,由市供熱管理處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六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據情節輕重,由市供熱管理處派出的供熱監察人員執罰:
(一)對未經批准,私建、濫建鍋爐房或擅自接通集中供熱管道的單位,處以五百元至五千元罰款,並責令拆除;
(二)對用戶私自安裝的水嘴、放風,除令其限期拆除外,罰款五十元,對逾期不拆的,每超一天,加罰二元;
(三)供熱設施跑、冒、滴、漏,視其後果輕重,對有關單位處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罰款;
(四)對擅自排放或使用熱網熱水的,處以二百元至一千元的罰款;
(五)對供熱質量差以及用戶意見較多的供熱單位,給予批評或經濟處罰,情節嚴重的追究其行政以至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對嚴重違章並造成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所定各項罰款由市供熱管理處執罰,其中屬個人被罰款,通過所在單位從工資中扣除。罰款全額上繳市財政。
第二十九條 對供熱經營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營私舞弊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齊齊哈爾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齊齊哈爾市供熱管理處組織實施。
第三十一條 市屬各縣可參照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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